1.
問:
答:
- 他/她作為合資格外來人才在 2022 年 10 月 19 日至2023 年 10 月 24 日期間購買一個在香港的住宅物業;
- 在購買有關物業時,他/她必須持有「指定輸入人才計劃」下發出的有效簽證,並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除非他/她在購買有關物業時,是用以取代他/她原有在香港的唯一住宅物業,即先買後賣,並須在有關物業的轉讓契約日期後12個月內出售原有住宅物業);
- 他/她為取得有關物業而簽立文書,並就該文書已繳付買家印花税及按第1標準第1部繳付「從價印花税」(適用文書);
- 他/她已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 申請印花税退税時:
- 他/她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 他/她仍是有關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 他/她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中的售賣人,而該買賣協議是在取得有關物業的日期之前訂立的;以及該買賣協議是未獲履行的,或在其他方面尚未完成的;
- 如適用,除他/她、受「指明輸入人才計劃」涵蓋的其他共同買家及他/她/他們的近親外,沒有其他人是有關物業的實益擁有人;以及
- 他/她只可以在指明限期內(見常見問題20)就一個住宅物業申請印花税退税。
2.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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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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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問:
答:
- 退税申請的一般期限為《2023年印花税(修訂)(第3號)條例》刊憲的日期後的6個月內(即2023年12月30日或之前)或為取得有關物業而簽立並已繳付買家印花税及按第1標準第1部繳付「從價印花税」的適用文書下的唯一買家(如有關物業是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共同買家根據適用文書共同購置,則在申請退税當日仍是有關物業實益擁有人的共同買家當中最遲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的6個月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 如合資格外來人才取得有關物業是用以取代他/她原有的唯一住宅物業(原有物業),除在上述(i)的限期內提出申請,期限可延長至為取得有關物業簽立並已繳付買家印花税及按第1標準第1部繳付「從價印花税」的適用文書的日期後的2年內,或出售原有物業的樓契簽立日期後的2個月內,以最遲者為準。
申請人須在上述申請的指定期限內,提交填妥的申請表格(IRSD125D)及表格附頁所指明的證明文件。
21.
問:
答:
22.
問:
答: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符合以下條件可享有即時印花税寬免:
- 他/她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受指明輸入人才計劃(指明計劃,見常見問題2)涵蓋(即合資格外來人才);
- 他/她作為合資格外來人才在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間代表自己行事取得一個在香港的住宅物業;
- 在取得有關物業時,他/她必須持有指明計劃下發出的有效簽證,並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 他/她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中的售賣人,而該買賣協議是在他/她取得有關物業的日期之前訂立的;以及該買賣協議是未獲履行的,或在其他方面尚未完成的;
- 他/她需在向税務局呈交為取得有關物業而簽立的文書(適用文書)加蓋印花時,提交填妥的申請表IRSD125E和申請所需的文件為該適用文書申請暫免繳付指明款項(見常見問題23);及
- 他/她需繳付該適用文書按第2標準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及指明的申請費用(相當於土地註冊處就註冊由税務局發出與有關物業相關的押記證明書而收取的註冊費用)。
23.
問:
答:
- 該文書須按第1標準第1部繳付的從價印花税及已按第2標準繳付的從價印花税的差額;
- 該文書須繳付的買家印花税。
24.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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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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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問:
答:
免除繳付指明款項的法律責任的申請須在寬免期限前遞交(見常見問題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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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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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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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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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問:
答:
- 在寬免期限(即常見問題32所述的9年)屆滿時,獲暫免繳付的指明款項仍未獲免除;
- 合資格外來人才已非有關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 除合資格外來人才的近親外,其他人成為有關物業的部份權益的實益擁有人。
指明款項需於上述a. 、b. 或c. 的情況發生後30天內繳付,否則會被加徵逾期罰款。
34.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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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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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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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問:
答:
38.
問:
如合資格外來人才就取得有關物業的適用文書申請暫免繳付指明款項的法律責任及他/她的申請獲批准,一個以印花税署署長為受益人的押記會根據法例自動構成。該押記會否影響合資格外來人才就購買有關物業而取得的置業按揭的優先次序?
答:
就優先次序而言,以印花税署署長為受益人的押記將在保留款額的範圍內,僅次於用以購買有關物業的首項置業按揭。保留款額為以下兩項的較低者:
- 在有關置業按揭下,用以取得有關物業的按揭貸款中尚未清償的本金金額、利息及根據該按揭應繳付的費用;
- 從有關適用文書下取得物業的代價金額/價值中扣除指明款項後得出的金額。
39.
問:
X先生是合資格外來人才,並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X先生在2023 年 10 月 30 日與發展商簽訂臨時買賣協議以1,000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X先生就該臨時買賣協議申請暫免繳付指明款項(即113萬元)的法律責任並繳付了按第2標準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37萬元。X先生分別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700萬元並簽立以銀行為受益人的第一按揭和向發展商申請首期貸款150萬元並簽立以發展商為受益人的第二按揭。其後,X先生無能力償還所有按揭貸款因而有關物業被承按銀行以900萬元出售。在出售有關按揭物業時,X先生分別尚欠承按銀行680萬元和發展商120萬元。承按銀行須如何運用出售按揭物業所得的收益?
答:
40.
問:
答:
41.
問: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