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扣税安排
1.
問:
納税人為自己購買了兩份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並分别繳付合資格年金保費30,000元及20,000元,納税人可否在同一個課税年度申請扣除為這兩份保單而繳付的合資格保費?
答:
可以。納税人可在同一個課税年度申請扣除為一份或多於一份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而繳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但每名納税人可獲容許扣除的款額不得超過實際支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和可扣税强積金自願性供款的合計金額;或指明最高扣除額60,000元,數額以較低者為準。
2.
問:
納税人為配偶購買了一份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他的配偶並非香港身分證持有人。納税人於2023年6月1日和2024年6月1日分別支付了20,000和30,000元的合資格年金保費。他的配偶於2024年8月1日領取了香港身分證。納税人可以在2023/24和2024/25的課税年度申請扣除有關的保費嗎?
答:
要扣除合資格年金保費,年金領取人必須在有關課税年度內持有香港身分證。由於納税人的配偶在2023/24課税年度並沒有持有香港身分證,因此納税人不會獲得任何扣除。在2024/25課税年度,由於納税人的配偶在有關課税年度內已持有香港身分證,因此納税人可獲扣減保費30,000元。
3.
問:
納税人為自己及配偶各購買了一份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並分别繳付合資格年金保費40,000元及30,000元,納税人可以就全部已繳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申請税務扣除嗎?
答:
納税人可以申請扣除為自己及為配偶繳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但每名納税人的最高扣除額為60,000元,所以納税人只能申請扣除60,000元的合資格年金保費,而不是70,000元。
4.
問:
納税人為配偶購買了一份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在2023年6月1日和2024年6月1日分別繳付了40,000元和30,000元的合資格年金保費。納税人和配偶於2024年2月1日離婚。納税人可否就已繳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申請税務扣除?
答:
由於年金領取人在2023/24課税年度期間內曾經是納税人的配偶,所以納税人可以在2023/24課税年度申請扣除在2023年6月1日繳付合資格年金保費40,000元;但在2024/25課税年度他們已經離婚,年金領取人並不符合納税人配偶的資格,因此納税人不可以在2024/25課税年度申請扣除任何保費。
5.
問:
納税人為自己購買了一份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並由自己繳付所有年金保費60,000元。納税人的配偶可以就該份保單的全部保費申請税務扣除嗎?納税人及其配偶可否分別申請扣除40,000元和20,000元的保費?
答:
可以。若合資格年金保費是由納税人或其同住的配偶所繳付,則他們二人均可就已繳付的年金保費申請税務扣除。納税人的配偶可申請扣除全部60,000元的保費或按他們二人達成的協議申請扣除。但他們二人獲容許扣除的總額,不可超過已繳付的保費。
6.
問:
納税人在2023/24課税年度有薪俸收入,而其配偶並無任何應課税入息 (即薪俸收入、租金收入及業務收入)。納税人和配偶分别購買了一份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並各自繳付合資格年金保費60,000元。除了申請扣除納税人本人已繳付的60,000元保費外,他/她可否就配偶已繳付的保費申請税務扣除?
答:
如納税人的配偶没有任何應課税入息 (即薪俸收入、租金收入及業務收入),他們不符合資格申請合併評税或共同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因此,納税人可以獲得的最高扣除額只可以是其個人上限的60,000元。由於納税人的配偶沒有任何應課税入息,因此他 / 她不能獲得任何税務扣除。
7.
問:
納税人在2024年3月25日為自己購買了兩份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並繳付保費合共60,000元,但在冷靜期取消了第一份保單並獲退還全部保費20,000元。納税人在2023/24課税年度可以申請扣除的合資格年金保費是多少?
答:
納税人可獲扣除的款額須為已繳付合資格保費並扣減已退還保費的淨額。因此,納税人在2023/24課税年度可以申請扣除的合資格年金保費為40,000元。
8.
問:
納税人在2023/24課税年度內,同時支付合資格年金保費50,000元及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40,000元,總款額超過指明最高扣除額60,000元。在這情況下,有關扣除應按照什麼次序進行?
答:
若納税人同時支付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首先應扣除已支付的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40,000元,而餘額20,000元則可用作扣除已繳付的合資格年金保費,上限合共為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