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由2024年2月28日起,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税」税率修訂為與第2標準的税率相同。以下有關不同「從價印花税」税率的常見問題,只適用於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間取得的不動產。
第1標準第1部税率:
- 適用於在2016年11月5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間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税率劃一為百分之十五;
- 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間就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税率劃一為百分之七點五。
- 適用於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税率與第2標準相同。
「從價印花税」以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按適用税率計算。
下列為第1標準第2部稅率 (適用於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及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20年11月26日前就取得非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 |
第1標準稅率(第2部) |
2,000,000元或以內 |
1.50% |
2,000,001元至2,176,470元 |
30,000元+超出2,000,000元的款額的20% |
2,176,471元至3,000,000元 |
3.00% |
3,000,001元至3,290,330元 |
90,0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額的20% |
3,290,331元至4,000,000元 |
4.50% |
4,000,001元至4,428,580元 |
180,000元+超出4,000,000元的款額的20% |
4,428,581元至6,000,000元 |
6.00% |
6,000,001元至6,720,000元 |
360,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額的20% |
6,720,001元至20,000,000元 |
7.50% |
20,000,001元至21,739,130元 |
1,50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額的20% |
21,739,131元或以上 |
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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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為適用於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之前簽立的文書的第2標準税率
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 |
第2標準税率 |
2,000,000元或以內 |
100元 |
2,000,001元至2,351,760元 |
100元+超出2,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2,351,761元至3,000,000元 |
1.5% |
3,000,001元至3,290,320元 |
45,0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3,290,321元至4,000,000元 |
2.25% |
4,000,001元至4,428,570元 |
90,000元+超出4,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4,428,571元至6,000,000元 |
3.00% |
6,000,001元至6,720,000元 |
180,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6,720,001元至20,000,000元 |
3.75% |
20,000,001元至21,739,120元 |
75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21,739,121元或以上 |
4.25% |
下列為適用於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或之後簽立的文書的第2標準税率
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 |
第2標準税率 |
3,000,000元或以內 |
100元 |
3,000,001元至3,528,240元 |
1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3,528,241元至4,500,000元 |
1.5% |
4,500,001元至4,935,480元 |
67,500元+超出4,500,000元的款額的10% |
4,935,481元至6,000,000元 |
2.25% |
6,000,001元至6,642,860元 |
135,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6,642,861元至9,000,000元 |
3.00% |
9,000,001元至10,080,000元 |
270,000元+超出9,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10,080,001元至20,000,000元 |
3.75% |
20,000,001元至21,739,120元 |
75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21,739,121元或以上 |
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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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須以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
除非獲豁免或另有規定,任何於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購買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均須以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税率亦適用於在該日或以後所簽立的售賣轉易契(除非相關的買賣協議於2016年11月5日之前已簽立)。
然而,不論買方或承讓人是否首次置業,第1標準第1部税率不適用於在簽立購買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時,買方或承讓方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他為房屋委員會的租戶或認可住客,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取得該住宅物業),及沒有在香港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在此情況下,較低的「從價印花税」税率(第2標準)將適用。另見以下第19題。
然而,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購買或轉讓多於「單一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因此,不論在購買有關物業時是否擁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單一住宅物業」的文書,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
就「單一住宅物業」的意思,見以下第12-16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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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甚麼情況下「從價印花稅」須按第1標準第2部稅率繳納?
除非獲豁免或另有規定,任何於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簽立,以購買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均須以第1標準第2部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另外,第1標準第2部稅率亦適用於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但在2020年11月26日前所簽立以購買非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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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購入一個非住宅物業,第1標準第1部稅率是否適用?
除非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另見以下第19題〕,由2016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25日,第1標準第2部稅率適用於購買所有非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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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以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從價印花稅」的法律責任,不論是以第1標準或第2標準稅率計算。換言之,不論是否另訂不同的協議,在法律上,買賣雙方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有相同的責任就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繳納「從價印花稅」。然而,任何人(該文書的簽立人除外)純粹使用物業文書以查證該物業的業權不會被視作須負上法律責任繳付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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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甚麼情況下只有買方才須負上繳納「從價印花稅」的法律責任?
一般情況下,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的簽立人及文書使用者(視乎情況而定)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從價印花稅」的法律責任。然而,如果「從價印花稅」是基於買方聲明他/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且在購入住宅物業時並非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而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後來發現買方的聲明不正確,在這情況下,只有買方須負上繳納指定款項(即以第1標準(第1部或第2部)適用稅率與第2標準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之間的差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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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從價印花稅」而言,如一個人擁有某住宅物業的實益權益,或佔有該物業的任何份額的業權,他會被視為擁有該住宅物業。因此,即使物業是以受託人名義持有,他仍會被視為擁有該住宅物業。如果他與其他人聯權擁有一個住宅物業,或他是該物業的分權擁有人,佔有該物業的任何份額的業權,他亦會被視為擁有一個住宅物業。如某人簽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購入物業時,亦會被視為該物業的實益權益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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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提交購買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予印花稅署申請加蓋印花時,如基於買方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聲稱可以按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買方須作出相關法定聲明(IRSD131)。印花稅署會核實有關資料是否正確,包括查閱土地註冊處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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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關人士在2016年11月5日前已簽訂臨時買賣協議,但在該日後才簽署買賣協議購入住宅物業,第1標準第1部稅率是否適用?
就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協議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在2016年11月5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協議購入物業的人士會被視為在該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因此,第1標準第1部稅率並不適用於購買該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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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某人是否《印花稅條例》(第117章)(「條例」)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與「買家印花稅」的條件相同,就「從價印花稅」而言,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指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人士,亦包括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第25(e)條無須申請發給或換領身分證的老年人、失明人或體弱的人,而該等人士如申請發給或換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便有權獲發該證。
某人若只持有由入境處發出的「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申請結果通知」,就「從價印花稅」而言,他/她並不能被視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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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條例並沒有詳盡無遺地解釋何謂「單一住宅物業」,但訂明「單一住宅物業」包括:
- 一個單位及位於同一建築物的天台;
- 一個住宅單位及其毗鄰的、位於同一建築物的平台;
- 一個單位及其毗鄰的花園;及
- 因為拆卸分隔兩個單位的牆壁或樓板(或該等牆壁或樓板的一部分)而形成單一個單位的單位,且以下文件亦顯示該情況—
- 建築圖則及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認收信函( 該信函確認收到《建築物( 管理) 規例》( 第123 章,附屬法例A) 所規定的、證明關乎該拆卸的建築工程已完成的證明書); 或
- 認可人士在關乎該拆卸的建築工程完成後簽署的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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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署會根據什麼文件以決定有關物業是否屬於一個單一住宅物業?
一般來說,印花稅署會參考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圖則、公契、佔用許可證以及其他相關文件,例如發展商的售樓書等,以決定有關文書內的相關物業是否一個單一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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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人在購入兩個毗鄰樓花單位後要求發展商在日後無須興建間隔牆。該兩個毗鄰住宅單位會否被視作一個單一住宅物業?
如果在購買該兩個住宅物業時,建築圖則顯示有關物業為不同單位,雖然日後沒有間隔牆,有關物業仍會被視作兩個不同的住宅物業。在此情況下,第1標準第1部税率將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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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單位及位於同一建築物的天台會被視作一個單一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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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自己行事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文書購買多於1個住宅物業,有關文書的「從價印花税」是否會部分按第2標準税率及部分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徵收?
不是。整份文書會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來徵收「從價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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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東和董事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購入住宅物業,第1標準第1部稅率是否適用?
如有限公司〔不論其股東和董事的居民身分〕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除非有關交易獲豁免,否則,須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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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託受託人身分為另一位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物業,應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還是第2標準稅率計算「從價印花稅」?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他購買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並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才可以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因此,以信託受託人身分替另一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署買賣協議,須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除非該另一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未成年人士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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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甚麼情況下,「從價印花稅」不會以第1標準第1部或第2部稅率計算?
(I) 由2020年11月26日起,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適用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由第1標準第2部稅率回復到第2標準稅率。
(II) 由2013年2月23日起,第1標準第1部或第2部稅率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 第2標準稅率將適用:
(i) |
買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不論是否連同一個車位)時,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及車位,如適用)。但如果有關文書是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則有關文書須按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稅」稅率予以徵稅; |
(ii) |
由多於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不論是否連同一個車位),而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及車位,如適用)。但如果有關文書是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則有關文書須按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稅」稅率予以徵稅; |
(iii) |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但如果有關文書是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則有關文書須按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稅」稅率予以徵稅; |
(iv) |
近親之間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不論他們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在購買或轉讓該物業時,是否在香港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
(v) |
提名一名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近親〔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立轉易契; |
(vi) |
購買人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是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於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回復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因此這例外情況只適用於住宅物業交易; |
(vii) |
根據轉易契,將一個按揭物業轉讓或歸屬予該物業的承按人(該承按人須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於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回復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因此這例外情況只適用於住宅物業交易; |
(viii) |
因原有的一個物業已
- 由市區重建局因進行市區重建計劃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或
- 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 第3條發出的命令被收回或根據該條例第4A條藉協議購買;或
- 依據由土地審裁處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第4(1)(b)(i)條作出的售賣令已出售; 或
- 根據一項根據《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第4(1)條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根據一項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 章)第13(1)條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根據一項根據《鐵路條例》(第519 章)第16 或28(1)條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根據一項根據《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第130 章)第3(1)或(2)條作出的徵用令被徵用;或
- 根據一項根據《土地排水條例》(第446 章)第37(2)條作出的命令收回而取得一個替代物業,該人在取得替代物業的交易是代表自己行事。
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於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回復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因此這例外情況只適用於住宅物業交易 |
(B) 「從價印花稅」可獲豁免
(ix) |
提名一名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的近親〔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立轉易契; |
(x) |
根據遺囑或無遺囑法的規定,將物業轉讓給已故人士的遺產受益人或根據生存者取得權取得物業; |
(xi) |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的物業買賣或轉讓; |
(xii) |
把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 |
(xiii) |
《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認可的慈善機構接受餽贈的物業。 |
(C) 部分「從價印花稅」可獲退還
(xiv) |
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包括空地〕作為重建之用〔見以下第33題〕。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於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回復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因此這例外情況只適用於住宅物業交易; |
(xv) |
香港永久性居民轉換其唯一的住宅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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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6年11月1日購入住宅物業,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已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第1標準第1部稅率是否適用?
由於新措施只針對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的物業交易,因此,第1標準第1部稅率並不適用。「從價印花稅」會按購入住宅物業當時有效的第1標準稅率(相等於現行的第1標準第2部稅率)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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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共同購買一個住宅物業。他們在購買有關物業時均沒有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第1標準第1部稅率是否適用?
只要他們在購買有關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第1標準第1部稅率並不適用。「從價印花稅」會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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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沒有任何住宅物業,他與他的配偶〔他的配偶在香港已擁有一住宅物業〕共同購買另一住宅物業。他們是否只須就該另一住宅物業一半的價值繳納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
如住宅物業是由多於一名人士共同購入,而其中一人在購入該住宅物業時,已在香港擁有另一住宅物業,則不論各人所佔物業業權的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全部購入價或總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付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就這類情況,聯權擁有人之間是否近親沒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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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2月1日,一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該人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他在2016年12月31日簽立買賣協議時,加入他的配偶〔他的配偶在香港已擁有一住宅物業〕,成為其中一位聯權擁有人。第1標準第1部稅率是否適用?
上述物業交易須先按第2標準稅率,就臨時買賣協議(在某些情況下,就買賣協議)繳納「從價印花稅」。當加入其配偶成為聯權擁有人時,須就買賣協議徵收另一筆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款額是按本身的代價或物業價值〔以較高者為準〕,但減去一半印花稅,即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的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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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當加入該名配偶成為聯權擁有人時,該名配偶在香港沒有其他住宅物業,問題(23)的答案是否有分別?
在上述情況,加入配偶成為聯權擁有人的買賣協議可獲豁免「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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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先生在香港已擁有一個住宅物業,在2016年12月1日,他承繼了另一個住宅物業,第1標準稅率是否適用?
在上述情況,「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稅率不適用。從離世者遺產中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繼承或根據生存者取得權取得物業〔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無須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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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先生由一位已故人士承繼了位於香港的住宅物業X,他現打算購入另一住宅物業Y,第1標準第1部稅率是否適用?
由於在購買物業Y時,乙先生在香港已擁有另一個住宅物業,第1標準第1部稅率將適用於購買住宅物業Y的買賣協議/轉易契,這與乙先生以何種方式取得物業X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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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2月1日,一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首物業〕,在交易完成前,他簽署另一臨時買賣協議,購入另一住宅物業〔次物業〕。他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第1標準第1部稅率是否適用?
由於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入首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所以用作購買首物業的買賣協議會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但由於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入次物業時,已擁有首物業,所以用作購買次物業的買賣協議,須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當某人簽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購入物業時,會被視為擁有該物業的實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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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於問題(27)內的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是在建築期內購入首物業,在簽立另一份買賣協議購入次物業後,他取消了購買首物業的買賣協議,可否申請退還部分次物業已繳付的「從價印花稅」?
不可以。可獲有關退稅的其中一個條件,是退稅申請人要在指明限期內,藉一份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處置原有物業。由於取消買賣的協議書既非買賣協議,也不屬於售賣轉易契,所以他不符合條件申請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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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2016年12月1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在2016年12月23日所簽立的正式買賣協議內加入丁女士為其中一位購買人。丁女士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她與丙先生並非近親。該買賣協議是否須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在上述例子,當丁女士簽署買賣協議時,她會被視為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從丙先生購入部分業權。由於丁女士並非丙先生的近親,第1標準第1部稅率將適用於轉讓物業的買賣協議。除其他可能適用的印花稅〔例如「買家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外,正式買賣協議會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即15%,徵收「從價印花稅」,款額是按本身的代價或物業價值〔以較高者為準〕,但減去一半印花稅,即丙先生所佔的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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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6年12月23日,他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當時除了在香港擁有一個非住宅物業外,戊先生沒有其他物業。該臨時買賣協議是否須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如戊先生在購入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及他是代表自己行事,第1標準第1部稅率並不適用。他擁有的非住宅物業不會影響是否須以第1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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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6年12月23日,他簽署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當時除了在澳門擁有一個住宅物業,己先生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物業。該臨時買賣協議是否須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就「從價印花稅」而言,香港以外的住宅物業是不相關的。如己先生在購入有關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任何住宅物業,第1標準第1部稅率並不適用。「從價印花稅」會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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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打算在購入住宅物業B以取代他唯一擁有的一住宅物業A是可申請退回部分「從價印花稅」。首先他須以第1標準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但如他可提交證明文件,證實物業A在他簽立物業B的樓契日期後的6個月內(如果物業B是於2016年11月5日前取得)或12個月內(如果物業B是於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取得)售出,他可以申請退還部分的「從價印花稅」〔相當於已繳付的「從價印花稅」與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的差額〕。退款的申請的一般期限為購買住宅物業B的文書簽立日期後的兩年內〔在這例子,即購買物業B的買賣協議〕或出售物業A的樓契簽立日期後的兩個月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申請人須在上述申請的指定期限提交IRSD125A連同載於該表格的附頁內所須的證明文件以支持有關退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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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買新住宅物業時,已出售其原有所擁有的住宅物業,第1標準第1部稅率是否適用?
就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協議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對於已訂立買賣協議出售住宅物業的人士,會被視為已處置有關物業。假如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買新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並已簽訂買賣協議出售所有其他住宅物業,他只須按第2標準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但如果當中任何的交易未能完成〔即被取消、廢止或撤銷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他會被追回第1標準第1部稅率與第2標準稅率的印花稅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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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家印花稅」下給予購買住宅物業作為重建的寬免,同樣適用於以第1標準稅率計算「從價印花稅」的稅制,涵蓋購買住宅和非住宅物業作為重建的情況。部分印花稅〔相當於按第1標準與第2標準稅率計算的印花稅差額〕可獲退還。申請人可提交IRSD125B (個別人士) 或IRSD125C (法人團體) 連同載於該等表格的附頁內所須的證明文件以申請有關退稅。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於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回復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因此這例外情況只適用於住宅物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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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售賣轉易契,須在買賣協議/轉易契簽立日期後30天內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加蓋印花。有關不動產交易文書的加蓋印花,以及申請以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的安排,已列於印花通告第05/2014號、 06/2014號、 07/2014號、02/2018號、03/2018號、04/2018號及05/2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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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在一份文書下多於「單一住宅物業」的住宅物業交易的過渡期加蓋印花安排為何?
在《2018年印花稅(修訂) (第2號)條例》(「2018(第2號)修訂條例」)刊憲日前,所有在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但在2018年4月20日前簽立以一份文書購買多於「單一住宅物業」的文書,如購買人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在購買有關物業時並非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有關文書須先按第2標準稅率加蓋印花,附加印花稅〔即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與已繳付的從價印花稅的差額〕須在2018(第2號)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即2018年5月20日或之前)繳交。由於2018年5月20日為星期日,繳稅的最後期限會順延至2018年5月21日。有關申請加蓋附加印花稅的安排,已列於印花通告第05/2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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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繳納了「從價印花稅」後取消了有關買賣協議,可否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從價印花稅」?
與現有的機制相同,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廢止或撤銷或在其他方式下未予履行〔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買方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2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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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沒有任何住宅物業,在同一日,他簽署多份買賣協議,購入多個住宅物業。那份買賣協議可按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而那買賣協議須按第1標準稅率繳納?
如果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是代表自己行事,最先簽立的買賣協議會按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而其他買賣協議則會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徵稅。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須就每一份聲稱可以第2標準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的買賣協議,作出法定聲明,聲明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是否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然而,如果最先簽立的買賣協議購入多於1個住宅物業且是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則有關文書亦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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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沒有任何住宅物業,他簽署一份買賣協議,同時購入多個住宅物業單位。哪一個物業單位可按第2標準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而哪些住宅物業須按第1標準税率繳納?
如果有關買賣協議是於2017年4月12日之前簽立,而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是代表自己行事,所有在合約內的物業單位均可按第2標準税率,繳納印花税。但如果有關買賣協議是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即使買方或承讓方是代表自己行事,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獲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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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修訂條例通過後,物業價格下跌,買家是否可以根據較低的市值繳納以第1標準稅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稅」;或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已繳付的「從價印花稅」?
不可以。印花稅是根據文書上所訂明的代價款額或簽立文書時物業的價值來計算。印花稅不會受日後物業價格轉變所影響,不論是上升或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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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及車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及一個車位。如何計算應繳「從價印花稅」?
如果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是代表自己行事,應繳「從價印花稅」會以第2標準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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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及車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兩份買賣協議分別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及車位。如何計算應繳「從價印花稅」?
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如果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他購買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購買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會以第2標準稅率計算。至於購買車位的買賣協議,則須以第1標準第2部稅率計算。由2020年11月26日起,購買車位的買賣協議亦可以第2標準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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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於購入住宅物業時,在香港已擁有兩個住宅物業,他在購入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6個月內,售出他原有的所有住宅物業,他是否可以申請退還部分的「從價印花稅」?
不可以。有關退款只適用於在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以取代一個原有唯一的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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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配偶,於2016年11月1日共同購入一個新住宅物業時,分別已在香港擁有一個住宅物業,他們在購入新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6個月內,分別售出他們原有的住宅物業,他們是否可以申請退還部分的「從價印花稅」?
由於購買人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擁有多於一個住宅物業,所以他們不可獲退還部分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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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於2016年11月5日以一份買賣協議購入兩個住宅物業時,他在香港已擁有一個住宅物業,他在購入住宅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12個月內,售出他原有的住宅物業,他是否可以申請退還部分的「從價印花稅」?
不可以。有關退款只適用於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以取代他原有唯一的住宅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