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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由2024年2月28日起,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税」税率修訂為與第2標準的税率相同。以下有關「從價印花稅」的應用及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在2013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間取得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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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陳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他代表自己行事,在2016年12月1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600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他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由於陳先生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及代表自己行事,「從價印花稅」會按較低的稅率(第2標準)計算,款額為180,000元〔即600萬元x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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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李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香港擁有一個住宅物業〔首物業〕。他代表自己行事,在2016年12月1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600萬元購入另一住宅物業〔次物業〕。正式買賣協議在2017年3月30日簽立。就購買次物業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由於李先生在購買次物業時,在香港已擁有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稅」會按第1標準第1部 的劃一15%稅率計算,款額為900,000元〔即600萬元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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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如例2,但就購買次物業的臨時買賣協議是於2016年11月1 日簽立。就購買次物業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在上述例子,次物業會被視為是在2016年11月1 日取得(即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之前),第1標準第2部稅率將適用,款額為360,000元〔即600萬元x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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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如例2,但就購買次物業的臨時買賣協議及正式買賣協議分別於2013年2月1 日及2013年3月1日簽立。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在上述例子,次物業會被視為是在2013年2月23日前取得,第2標準稅率將適用,款額為180,000元〔即600萬元x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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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黃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和他的配偶張女士,在2016年12月1日以800萬元共同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張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黃先生和張女士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他們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就購買該物業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由於住宅物業是由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和姊妹〕共同購入,他們在香港均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及代表自己行事,而其中一人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有關交易會按第2標準稅率計算,款額為300,000元〔即800萬元x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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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如例5,但張女士在她與黃先生購入住宅物業〔次物業〕時已在香港擁有另一住宅物業。在購入次物業時,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由於其中一名買家〔張女士〕在購入次物業時已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有關交易會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計算,款額為1,200,000元〔即800萬元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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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問:

如例5,但黃先生與張女士並非近親。須繳納的印花稅是多少?
 
 

答:

由於住宅物業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位並非其近親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共同購入,第1標準第1部稅率將適用。在上述情況,「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1,200,000元〔即800萬元x 15%〕。由於張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亦不是黃先生的近親,有關買賣協議亦須繳納「買家印花稅」1,200,000元〔即800萬元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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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問:

區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在2016年12月1日,他簽立買賣協議,以2,200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在2017年1月30日的轉易契加入他的配偶劉女士〔劉女士已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成為物業的其中一名聯權擁有人。區先生及劉女士均是代表自己行事。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就有關買賣協議,須以第2標準稅率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為935,000元〔即2,200萬元x 4.25%〕。由於劉女士已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轉易契須以第2標準稅率,按物業的售價或物業價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應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然後減去區先生所佔的業權部分的印花稅。「從價印花稅」為467,500元〔(即2,200萬元x 4.25%) x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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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問:

如例8,但劉女士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如上,有關買賣協議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為935,000元〔即2,200萬元x 4.25%〕。由於區先生和劉女士為近親,而劉女士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無須就有關轉易契繳納「從價印花稅」,只須繳付100元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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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問:

如區先生是於2016年11月5日前購入物業,例8及例9的答案會否不同?
 
 

答:

答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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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問:

廖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6年12月1日,他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1,000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在購入有關物業時,他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他提名其配偶郭女士以唯一購買人身分〔郭女士已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簽署買賣協議。廖先生及郭女士均是代表自己行事。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有關臨時買賣協議,須按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375,000元〔即1,000萬元x 3.75%〕。由於郭女士已在香港擁有其他住宅物業,須就買賣協議,以第2標準稅率計算,繳納「從價印花稅」3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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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問:

如例11,但郭女士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如上,有關臨時買賣協議,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為375,000元〔即1,000萬元x 3.75%〕。由於廖先生和郭女士為近親,而郭女士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有關買賣協議可獲豁免徵收「從價印花稅」,只須繳付100元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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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問:

趙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7年12月1日,他簽立買賣協議,以2,200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在購入有關物業時,他在香港已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在2018年1月1日簽立轉易契〔首轉易契〕。在2018年2月1日,他簽立轉易契〔次轉易契〕,把一半的業權轉讓給他的配偶麥女士〔麥女士在香港已擁有其他住宅物業〕。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就買賣協議,須按第1標準第1 部稅率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為3,300,000元〔即2,200萬元x 15%〕,首轉易契須繳納100元印花稅。趙先生在簽立次轉易契時,會將物業的一半業權轉讓給麥女士,由於他們為近親,「從價印花稅」會以第2標準稅率計算。假設物業的價值不變,次轉易契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為412,500元〔即(2,200萬元x 50%) x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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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問:

鄧先生和方女士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們在2017年11月1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1,500萬元共同購入一個住宅物業〔賣方已擁有該物業多於3年〕。在2018年1月30日所簽立的正式買賣協議內加入何女士成為其中一位購買人。何女士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她與鄧先生和方女士亦非近親。在簽立臨時買賣協議及正式買賣協議時,三人在香港均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鄧先生、方女士和何女士均是代表自己行事。須繳納的印花稅是多少?
 
 

答:

在上述例子,鄧先生和方女士會被視為在六個月內售出該物業的部分業權予何女士,而何女士亦會被視為從鄧先生和方女士購入該物業的部分業權。由於何女士並非鄧先生和方女士的近親,須繳納的「從價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及「買家印花稅」,款額如下:

文件 印花稅類別 款額
臨時買賣合約 從價印花稅〔以第2標準稅率計算〕 562,500元〔1,500萬元x 3.75%〕
正式買賣合約 從價印花稅〔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計算〕 750,000元〔(1,500萬元x 15%) x 1/3〕
正式買賣合約 額外印花稅 1,000,000元〔1,500萬元x 1/3 x 20%〕
正式買賣合約 買家印花稅 2,250,000元〔1,500萬元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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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問:

温先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代表自己行事,在2016年12月1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800萬元購入另一住宅物業〔新物業〕,當時他在香港擁有一個住宅物業〔原物業〕。他在2017年1月1日簽立新物業的轉易契,並在2017年8月15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出售原物業。温先生是否可以申請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
 
 

答:

由於温先生在購入新物業時在香港已擁有住宅物業,因此,在購入新物業時,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稅款為1,200,000元〔800萬元x 15%〕。因温先生是在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購入新物業,而且是於新物業的轉易契簽立日期後的12個月內售出原物業,他可以在出售原物業的交易完成後,申請退還部分的「從價印花稅」。在上述例子,可退還的部分「從價印花稅」稅款為900,000元〔1,200,000元 – 800萬元x 3.75%〕。需要注意的是,申請退款的一般時限為簽立臨時買賣協議購入新物業後〔即2016年12月1日〕的2年內,或有關出售原物業的售賣轉易契的日期後的2個月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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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問:

如例15,但温先生在2016年11月5日前已簽立臨時買賣協議購買新物業。温先生是否可以申請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
 
 

答:

由於温先生在2016年11月5日前已取得新物業,而原物業是於新物業的轉易契簽立日期後超過6個月才出售,因此,已繳交的「從價印花稅」不可獲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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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問:

如例15,但温先生在2018年2月1日才簽立臨時買賣協議出售原物業。温先生是否可以申請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
 
 

答:

由於温先生在新物業的轉易契簽立日期後超過12個月才出售原物業,因此,已繳交的「從價印花稅」不可獲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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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問:

如例15,但温先生於2016年12月1日時,在香港擁有多於一個住宅物業。温先生是否可申請退還部分「從價印花稅」?
 
 

答:

在上述例子,由於温先生於購入新物業時,在香港已擁有多於一個住宅物業,因此轉換住宅物業的退稅安排不適用,已繳交的「從價印花稅」不可獲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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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問:

一名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6年12月1日以一份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及兩個車位。在購入有關物業時,他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及車位。「從價印花稅」如何計算?

 
 

答:

購買住宅物業可以按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該兩個車位則須以第1標準第2部稅率繳納。適用稅率是根據住宅物業和車位的總代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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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問:

如例19,但購入該住宅物業及車位的買賣協議是於2020年11月26日簽立。「從價印花稅」如何計算?

 
 

答:

該買賣協議會根據住宅物業和車位的總代價以第2標準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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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問:

葉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2017年4月12日,他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在當日他與賣家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2,000萬元購入2個住宅物業。該賣家並非葉先生的近親。有關買賣協議的應繳「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由於葉先生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雖然他沒有擁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稅」稅率將適用。「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3,000,000元〔即2,000萬元 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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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問:

如例21,但該2個住宅物業為相連住宅物業。在簽立該臨時買賣協議時,該相連單位的分隔牆已被拆去,且有關改動的圖則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有關買賣協議的應繳「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如果葉先生是代表自己行事取得有關物業,「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將適用。「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750,000元〔即2,000萬元 x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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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問:

與例22相同,但有關改動的圖則未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亦沒有認可人士在該拆卸的建築工程完成後簽署的圖則。有關買賣協議的應繳「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如果沒有證明證實有關改動的圖則已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或獲認可人士確認,有關物業會被視作兩個獨立的物業。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稅」稅率將適用。「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3,000,000元〔即2,000萬元 x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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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問:

與例21相同,但葉先生與賣家為近親關係。有關買賣協議的應繳「從價印花稅」是多少?
 
 

答:

如果葉先生是代表自己行事,「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將適用。「從價印花稅」的款額為750,000元〔即2,000萬元 x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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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問:

陳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他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假設他在2023年2月23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就不同物業價值,他可節省的從價印花税款額為多少?
 
 

答:

由於陳先生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税」會按第2標準税率計算。與按原有的第2標準税率應繳付的從價印花税相比,他就不同物業價值可節省的從價印花税款額如下所列。

物業價值 按適用於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之前簽立的文書的第2標準税率應繳付的從價印花税 按適用於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或之後簽立的文書的第2標準税率應繳付的從價印花税 可節省的
從價印花税
5,000,000元 150,000元 112,500元 37,500元
6,500,000元 230,000元 185,000元 45,000元
9,000,000元 337,500元 270,000元 67,500元
10,000,000元 375,000元 370,000元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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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問:

陳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他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假設他在2023年2月20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900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他在2023年3月6日簽署與臨時買賣協議相同條款的正式買賣協議,他須繳付的「從價印花税」是多少?
 
 

答:

在這個案中,有關物業會被視為是在簽立臨時買賣協議當日取得(即2023年2月20日,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之前),原有的第2標準税率將適用。應繳從價印花税款額為337,500元(900萬元 ×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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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問:

李先生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且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他在2023年10月24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1,000萬元購入另一個住宅物業。他將會在2023年11月6日簽署與臨時買賣協議相同條款的正式買賣協議,他須繳付的「從價印花税」是多少?
 
 

答:

在這個案中,有關物業會被視為是在簽立臨時買賣協議當日取得(即2023年10月24日,在2023年10月25日之前),原有的第1標準第1部税率將適用。應繳從價印花税款額為150萬元(1,000萬元 ×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