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印花稅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任何在2024年2月28日或以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買家印花税」。以下有關「買家印花稅」的常見問題,只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間取得的住宅物業。
答:
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稅」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買方或承讓人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即該人為物業的名義及實益擁有人)則除外。
答:
就「買家印花税」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税的買賣協議」。由於該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 2012 年10 月 27 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因此,他無須繳納「買家印花税」。
答:
「買家印花税」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定額的税率計算 。若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 2012年 10 月 27 日或之後但在 2023 年10 月25日之前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相關税率為15%。若該臨時買賣合約是在 2023年 10 月 25 日或之後訂立的,適用的税率為7.5%。
答:
根據條例,香港永久性居民是指持有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人士,亦包括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第25(e)條無須申請發給或換領身分證的老年人、失明人或體弱的人,而該等人士如申請發給或換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便有權獲發該證。
某人若只持有由入境處發出的「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申請結果通知」,就「買家印花稅」而言,他/她並不能被視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答:
任何人(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信託受託人身分替另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署一份買賣協議,須繳交「買家印花稅」,除非後者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即《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所指的患有精神紊亂或屬弱智,並且因其精神狀態而沒有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
答:
就印花稅而言,「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的分類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實際用途或給予物業的標簽或描述而定。除非有文件(例如政府租契或佔用許可證等)證明該物業不可作住宅用途,否則,所有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作為買家購入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均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答:
符合下列情況的交易,可獲豁免徵收「買家印花稅」:
(i) |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聯名取得住宅物業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要符合此項豁免的規定,所有購買人或承讓人必須屬近親; | |
(ii) | 轉讓住宅物業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近親,或予多於一名近親,而其中一人或以上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如在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中有多於一名購買人或承讓人,所有購買人或承讓人亦須屬近親; | |
(iii) | 提名原購買人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接受住宅物業權益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如多於一名被提名人,所有被提名人亦須屬近親; | |
(iv) | 在有關住宅物業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的名字而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 | |
(v) |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取得或轉讓。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法院」是指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 | |
(vi) | 根據轉易契,將一個按揭住宅物業轉讓或歸屬予該物業的承按人(該承按人須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 | |
(vii) | 法人團體從相聯法人團體取得住宅物業,或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住宅物業轉讓; | |
(viii) | 因原有的一個住宅物業已 | |
- | 由市區重建局因進行市區重建計劃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或 | |
- | 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 第3 條發出的命令被收回或根據該條例第4A條藉協議購買;或 | |
- | 依據由土地審裁處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作出的售賣令已出售; 或 | |
- | 根據一項根據《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 章)第4(1)條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
- | 根據一項根據《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 章)第13(1)條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
- | 根據一項根據《鐵路條例》(第519 章)第16 或28(1)條作出的命令收回;或 | |
- | 根據一項根據《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第130 章)第3(1)或(2)條作出的徵用令被徵用;或 | |
- | 根據一項根據《土地排水條例》(第446 章)第37(2)條作出的命令收回 | |
而取得一個替代住宅物業,該人在取得替代物業的交易是代表自己行事; | ||
(ix) | 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及 | |
(x) | 餽贈住宅物業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 |
答:
如果住宅物業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名非近親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聯權或分權方式共同購入,不論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物業的業權比例,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答:
在上述例子,乙女士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部分的業權。由於乙女士並非甲先生的近親,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不論乙女士所佔物 業的業權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答:
在上述例子,乙女士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部分的業權。由於乙女士並非甲先生的近親 ,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不論乙女士所佔物業的業權多寡,均須就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
答:
在上述例子,乙先生會被視為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以後從甲先生購入業權。由於乙先生並非甲先生的近親,該項交易不可獲豁免「買家印花稅」。「買家印花稅」須按物業的代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來徵收。
答:
該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無須繳納「買家印花稅」。根據遺囑或無遺囑繼承法律從離世者遺產中繼承或根據生存者取得權取得住宅物業無須繳納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印花稅」包括「從價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
答:
寬免的方式是退還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當申請人(或聯同其相聯法人團體,如果申請人為一個法人團體)成為地段的擁有人,並
(a) | 已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同意就該地段展開任何基礎工程, | |
或 | ||
(b) | 已拆卸或安排拆卸處於該地段上的所有建築物(如有的話),但不包括根據任何條例禁止拆卸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及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 章)就該地段上進行的建築工程的有關圖則及詳圖所給予的批准。 | |
該人可向印花稅署署長申請退還已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如物業其後已由該人(為一法人團體)轉讓予其相聯法人團體,後者亦可根據上述規定申請退還由前者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
答:
該等公司作為地段的聯權擁有人後,已獲得建築事務監督同意就該地段展開任何基礎工程;或已拆卸或安排拆卸處於該地段上的所有建築物(如有的話),但不包括根據任何條例禁止拆卸的建築物或建築物部分;及獲得有關建築工程的批准圖則,可分別申請退還各自於購入不同住宅物業時所繳付的「買家印花稅」。
答:
如果在有關協議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住宅物業換取另一個住宅物業並須支付對方相等於二個物業的差價的款額(為達到相等價值而付出的代價),該交換協議須根據該款額徵收「買家印花稅」,而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被視為買方。
答:
「買家印花稅」須在該有關須予徵稅的文書簽立日期後30天內繳交。如加蓋印花的期限是在《2014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刊憲日期(即2014年2月28日)之前開始,「買家印花稅」則須在修訂條例刊憲之後的30天內(即2014年3月30日前)繳交,由於2014年3月30日為星期日,繳稅的最後期限會順延至2014年3月31日。
答:
他/她須遞交以下文件:
(i) | 已填妥的補充資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號的附件B); |
(ii) | 印花證明書副本; |
(iii) | 法定聲明正本(IRSD131);及 |
(iv) |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 |
答:
他/她須遞交以下文件:
(i) | 已填妥的補充資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號的附件B); |
(ii) | 如果申請人在補充資料表格第一部選擇「傳統印花」,他/她必須提交文書的正本以加印。但如果他/她在前述的第一部選擇「印花證明書」,他/她只須提交已加蓋印花文書的副本; |
(iii) | 法定聲明正本(IRSD131);及 |
(iv) | 申請人的香港身分證副本。 |
答:
申請人必須以書面申請加蓋印花稅。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文件:
(i) | 已填妥的表格IRSD112及表格IRSD118; |
(ii) | 一份經簽署證實的證明文件顯示各人的關係,例如由香港的主管當局(例如入境事務處)或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主管當局(例如中國內地的公安局)發出的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書、戶籍簿等,以證明所聲明的關係。其他文件,例如公證書,將不予接納;及 |
(iii) | 法定聲明正本(IRSD131)聲明買方或承讓人購置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 |
如果有關文書在修訂條例刋憲前已加蓋印花,申請人必須遞交已填妥的補充資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號的附件B) ,但不用遞交表格IRSD112。
答:
申請人必須以書面申請加蓋印花稅。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文件:
(i) | 已填妥的表格IRSD112及表格IRSD118; |
(ii) | 一份經簽署證實的證明文件顯示各人的關係;及 |
(iii) | 該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聲明正本(IRSD131)聲明他/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代表自己行事」購置物業;其近親的法定聲明正本(IRSD131)聲明他/她是「代表自己行事」購置物業。 |
如果有關文書在修訂條例刋憲前已加蓋印花,申請人必須遞交已填妥的補充資料表格(即印花通告第03/2014號的附件B) ,但不用遞交表格IRSD112。
答:
修訂條例規定,當買方或承讓人有證明令印花署署長(署長)信納他/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購入住宅物業,則署長可給予「買家印花稅」豁免。
某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購置物業時是否代表自己行事,是其本人所知的事情。為審核相關「買家印花稅」豁免申請,稅務局要求每一位申請人,作出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所規定的法定聲明,聲明他/她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
答:
申請人須於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聲明。然而,如申請人基於合理原因而未能於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聲明,申請人可以書面向印花稅署提出延期申請,印花稅署會根據每個個案的情況而考慮延長提交法定聲明的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