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
2022-23年度財政預算案有否建議任何税款寬減措施?
答:
2022-23財政預算案建議寬減2021/22課税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税、薪俸税及個人入息課税最後評税税款,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有關法例已於2022年4月6日獲立法會通過,並於2022年4月14日在憲報刊登。
2.
問:
我是否須要申請建議的税款寬減措施?
答:
如往常一樣,你只須填妥税務局發出的2021/22課税年度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而無須另作申請。税務局會按税款寬減措施計算2021/22課税年度最後評税的税款。在法例通過前已發出的2021/22課税年度評税,税務局會作出修訂。你無須另作申請。
3.
問:
我可否因税款寬減措施而不用繳付2021/22課税年度的暫繳税?
答:
你仍須依期繳付2021/22課税年度的暫繳税,否則税務局會採取追討欠税行動。如以往一樣,今次的税款寬減是扣減即將評定的2021/22課税年度應繳税款,而不是已徵收的2021/22課税年度暫繳税税款,故你仍須繳清已發出的税單所載列的暫繳税税款。
4.
問:
税務局會否向我退還已繳付的2021/22課税年度暫繳税?
答:
今次的税款寬減措施,目的是寬減2021/22課税年度最後評税的應繳税款。故此,可寬減的款額將反映在即將發出的2021/22課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評税通知書內。這項寬減並不適用於2021/22課税年度暫繳税税款。納税人已繳付的2021/22課税年度暫繳税將用以抵銷2021/22課税年度最後評税的應繳税款及2022/23課税年度的暫繳税税款,如尚有餘額,才作退還。
6.
問:
在2021/22課税年度我須繳交薪俸税和利得税,亦會選擇個人入息課税,如何計算可獲扣減的税額?
答:
個人入息課税是將納税人的所有入息合併計算,薪俸收入及業務利潤均會包括在內。故此,你可獲寬減的款額,是2021/22課税年度個人入息課税税款的百分之百(以10,000元為上限),而不是按薪俸税及利得税的應繳税款計算。
7.
問:
已婚人士及其配偶均有薪俸收入而要繳交薪俸税,他/她們合共可獲最高10,000元的税款寬減。假若他/她們也有租金收入或業務利潤/虧損,並符合資格選擇個人入息課税,在個人入息課税下,他/她們的税款寬減上限是多少?
答:
2021/22課税年度的税款寬減是百分之百的利得税、薪俸税及個人入息課税最後評税税款,每宗個案以10,000元為上限。在薪俸税下,納税人和配偶可以分開評税,即每人可寬減最後評税税款的百分之百,以10,000元為上限。由 2018/19課税年度起,已婚人士選擇個人入息課税的要求已放寬,他/她們可自行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在納税人和配偶各自選擇個人入息課税的情況下,他/她們可以分開評税,即每人可寬減各自個人入息課税評税税款的百分之百,以10,000元為上限。但如納税人和配偶共同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寬減上限是二人合共10,000元。納税人應視乎自己的情況以決定是否和配偶共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税。以2021/22課税年度來說,所考慮的因素包括在和配偶共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税的情況下,二人合共只可獲得10,000元寬減上限。你可使用在「香港政府一站通」內提供的税款計算機,計算在不同情況下應繳的2021/22課税年度税款。
10.
問:
住宅租金扣除適用於哪些納税人?
答:
應課薪俸税或個人入息課税的納税人有資格申索扣除由他/她以租客身分根據住宅處所的合資格租賃而繳付的租金。
納税人可獲扣除由其同住配偶以租客身分根據住宅處所的合資格租賃而繳付的租金。
11.
問:
住宅租金扣除適用於哪類住宅?
答:
要符合扣除資格,住宅處所必須是沒有受任何法律或指明文書禁止作住宅用途的建築物或其任何部分。有關處所必須由納税人用作其主要的居所。
如所訂立的租賃是關乎租用任何住宅處所連泊車處,而租客沒有把該泊車處分租出去,則就有關扣除而言該泊車處會視為該住宅處所的一部分。
12.
問:
何謂合資格租賃?
答:
住宅處所的合資格租賃是就該處所的獨有使用權而訂立,並須根據《印花税條例》(第117章)加蓋印花的書面租賃(或分租租賃);或根據該租賃,該獨有使用權是由政府(或財政司司長法團作為政府的代理人)按公平市值的租金給予的。
15.
問:
如合資格租賃下有多於一名租客,如何釐定每名租客所繳付的租金款額和該租賃的扣除上限?
答:
就有關租賃繳付的租金會被視為由各名合租租客平均繳付,而扣除上限會按照合租租客人數按比例減少。
19.
問:
住宅租金扣除在甚麼情況下並不適用?
答:
住宅租金扣除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住宅處所的法定及實益擁有人; |
(b) | 有關租賃的業主(如有關租賃為分租租賃則其主租客)是納税人或其配偶的相聯者(例如業主是納税人的配偶、納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合夥人,或受納税人或其配偶所控制的法團); |
(c)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獲其僱主或該僱主的相聯法團提供居住地方,或納税人或其配偶就居住地方應繳付或已繳付的租金,部分或全部由該僱主或相聯法團支付或退還; |
(d)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的租客或認可佔用人; |
(e) | 有關租賃受任何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 |
(f) | 納税人或其配偶就有關處所與業主簽訂了租賃購買協議; |
(g) | 有關租金可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的任何其他條文獲扣除;或 |
(h)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在繳付有關租金的同一期間就任何其他住宅處所繳付的租金已獲得扣除。 |
20.
問:
如納税人就某住宅申索扣除,他/她須如何證明該住宅是其在香港的居所?
答:
納税人須保留有關住宅用作其主要居住地方的證明文件,如公共服務的賬單(包括水費、電費及煤氣費)和住戶證等。納税人在提交報税表時無須同時提交上述證明文件,但須保留有關文件,以備税務局核查。
21.
問:
如納税人在香港有多於一個居所,如何決定那個居所為其主要居所?
答:
納税人的主要居所須按個案的事實來決定,包括他/她與家人在所有居所居住的時段及規律。一般而言,納税人與家人花上大多數時間的居所會被視為他們的主要居所。
22.
問:
就建議設立的住宅租金税項扣税,預計何時生效?
答:
有關住宅租金税項扣除的條例草案,將於2022年第二季提交立法會審議,並爭取在今個立法會會期內通過。預計法例適用於2022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税年度及其後的所有課税年度。
23.
問:
我應如何就2022/23課税年度暫繳薪俸税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24.
問:
我就某住宅單位簽訂了合資格租賃,並把該單位用作我的主要居所。有關合約期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月租10,000元。我在簽訂租賃時一筆過預付了所有租金共240,000元。我應如何填寫2021/22課税年度個別人士報税表的第10A部?
答:
你可在報税表的第10A部提供就2022/23課税年度已繳付租金的總額(即240,000元 × 12/24 = 120,000元)。你可獲扣除的最高款額為100,000元。
25.
問:
我打算就某住宅單位簽訂租賃,並待前租客於2022年底遷出後把該單位用作我的主要居所。我可否填寫2021/22課税年度個別人士報税表第10A部以就2022/23課税年度暫繳薪俸税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由於你在提交2021/22課税年度個別人士報税表時尚未簽訂任何租賃,你不應填寫報税表的第10A部。在你就該單位簽訂合資格租賃,及有關條例實施後,你可在接獲有關薪俸税評税通知書後,就有關扣除在指定時限內申請暫緩繳付2022/23課税年度暫繳薪俸税。
26.
問:
有關我主要居所的合資格租賃將於2022年9月30日屆滿。我打算在2022年7月永久離開香港。我可否在2022/23課税年度個別人士報税表內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你可在報税表的10A部提供就2022年4月1日至你離港前在有關居所居住最後一天期間所繳付的租金款額。你亦須同時提交有關的租賃副本和繳付租金的證據,以供本局核查。
如在向你作出2022/23課税年度評税時有關條例已實施,本局將會考慮你的住宅租金扣除申索。否則,有關扣除並不會在該評税中獲得扣減。倘若你打算跟進該項申索,你可於有關評税通知書發出日期後1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反對,本局會在相關條例實施後考慮你的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