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問:
住宅租金扣除適用於哪些納税人?
答:
應課薪俸税或個人入息課税的納税人有資格申索扣除由他 / 她以租客身分根據住宅處所的合資格租賃而繳付的租金。
納税人可獲扣除由其同住配偶以租客身分根據住宅處所的合資格租賃而繳付的租金。
該處所必須由納税人用作其居住地方。
4.
問:
住宅租金扣除適用於哪類住宅?
答:
要符合扣除資格,住宅處所必須是任何在香港的建築物或其任何部分,而沒有受任何法律或以任何法律作為依據,或任何指明文書(包括政府租契、公契及佔用許可證),禁止該建築物在與其有關的政府租契的年期內用作住宅用途。
如所訂立的租賃是關乎租用任何住宅處所連泊車處,而租客沒有把該泊車處分租出去,則就有關扣除而言該泊車處會視為該住宅處所的一部分。
7.
問:
租賃與特許有什麽分別?
答:
根據租賃,業主在租期內給予租客物業的獨有使用權,以及把物業的所有權權益轉移給租客,從而建立了業主和租客的關係。至於特許,特許發出人容許特許持有人使用物業,而非獨有佔用物業。特許不會把物業的所有權權益轉移給特許持有人。一份文件是否構成租賃或特許,取決於協議的實質而不僅是文件的形式。
8.
問:
我可否就根據服務式住宅的特許而繳付的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由於許可並未賦予物業的獨有使用權(從而不產生業主和租客的關係),並且不是一份須徵收印花税的文件,它並不符合「合資格租賃」的定義。因此,你不可申索扣除根據服務式住宅的特許而繳付的租金。
無論如何,《税務條例》並無規限租出作住宅用途的住宅處所的類別,亦沒有在税項扣除機制中撇除服務式住宅。如服務式住宅是根據合資格租賃而租用作住宅用途,根據該租賃而繳付的租金將符合扣除的資格。
11.
問:
地租、差餉、管理費、公用設施費用例如水、電、煤氣費,或為根據有關租賃而提供服務所繳交的費用(附帶收費)可視作租金嗎?
答:
如根據該租賃租金包括附帶收費,及有關租客沒有責任繳交附帶收費(即由業主負責繳付的有關費用),附帶收費會視作租金的一部份。換言之,由租客負責繳付的附帶收費並不是租金。
15.
問:
如我申索扣除就某住宅處所繳付的租金,我須如何證明該處所是我在香港的主要居住地方?
答:
你須保留有關處所用作你主要居住地方的證明文件,如公共服務的賬單(包括水費、電費及煤氣費)和住戶證等。你在提交報税表時無須同時提交上述證明文件,但須保留有關文件,以備税務局核查。
16.
問:
如我同時租用多於一個住宅處所,我可否申索扣除就每個處所繳付的租金?
答:
你只可申索在有關期間就每一個用作你的主要居住地方的處所而繳付的租金。
納税人的主要居所須按個案的事實來決定,包括他 / 她與家人在所有居所居住的時段及規律。一般而言,納税人與家人花上大多數時間的居所會被視為他們的主要居所。
17.
問:
如已婚人士及其配偶各自租用一個住宅單位並把單位用作其居住地方,他們能否就其各自租用的單位申索扣除所繳付的租金?
答:
不可以。已婚人士及其同住配偶應有相同的主要居住地方。只有他們其中一人可就用作他們主要居住地方的住宅單位申索扣除所繳付的租金。
18.
問:
承第17題,如該已婚人士及其配偶已分居,並正在辦理離婚手續,他們能否就其各自租用的單位申索扣除所繳付的租金?
答:
由於他們很有可能永久分開,故他們可視為各有不同的主要居住地方。因此,只要符合其他條件,他們各均可就其各自租用的單位申索扣除所繳付的租金。
19.
問:
就住宅租金扣除而言,相連處所會被視為一個居住地方嗎?
答:
一般而言,相連處所根據一份租賃租出並由租客用作一個居住地方。就有關扣除而言,它們會被視為租客的一個居住地方。然而,這並不代表根據多於一份租賃租出的相連處所會被視為各租客不同的居住地方。在得出結論時,必須考慮每個個案的相關事實及情況。
20.
問:
如就某合資格租賃的處所並沒有在某課税年度內的任何時間供全部用作一個主要居住地方,如何釐定根據該租賃而繳付的租金就該課税年度的可扣除款額?
答:
可扣除款額是就有關個案的情況而言屬合理的有關部分的款額。
21.
問:
我就某前舖後居的處所簽訂合資格租賃,前舖和後居的可用面積分別為800平方尺及200平方尺。我一直在前鋪經營業務並與家人在後居同住。就2023/24課税年度,我繳付了合共500,000元的租金。如何釐定我就該課税年度的可扣除款額?
答:
該處所部分用作你的居住地方(即後居)而部分用作你的營業地點(即前舖)。就2023/24課税年度,你可扣除的款額是歸因於後居而繳付的租金的有關部分的款額。這可按照已繳付的租金的款額與後居的可用面積的比例分攤計算(即500,000元 × 200 ÷ (800 + 200) = 100,000元)。
22.
問:
如何釐定納税人的可扣除住宅租金款額?
答:
一般而言,納税人就某一課税年度的可扣除款額,是就該課税年度根據合資格租賃繳付的租金款額,或是該課税年度有關租賃的扣除上限,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準。
如納税人已婚和與其配偶同住,納税人或其配偶(或雙方)的可扣除總額,是根據租賃就有關課税年度繳付的租金款額,或是該課税年度有關租賃的扣除上限,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準。
扣除上限為每個課税年度100,000元。
請參考示例的說明,以了解如何計算在不同情況下的可扣除款額。
23.
問:
如納税人在某課税年度內的某段期間已婚,如何釐定納税人或其配偶(或雙方)就該課税年度的可扣除總額?
答:
上述第22題答案所述計算納税人或其配偶(或雙方)的可扣除總額的原則適用於納税人在該課税年度已婚的時期。
25.
問:
如合資格租賃下有多於一名租客,如何釐定每名租客就該租賃所繳付的租金款額和扣除上限?
答:
該租賃所繳付的租金款額和扣除上限會被視為由各名合租租客平均繳付或分配。然而,如已婚納税人和其同住配偶是該租賃的合租租客,他們可以按不平均份額申索扣除根據該租賃而繳付的租金。
27.
問:
我就某住宅單位簽訂合資格租賃,租期為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月租10,000元。我在簽訂租賃時一整筆預付了所有租金共240,000元。我一直把該單位用作我的主要居所。就2023/24課税年度,我可申索多少住宅租金扣除款額?
答:
該租賃的合約期與2023/24課税年度重疊的期間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即9個月)。就該課税年度根據有關租賃繳付的租金總額為90,000元(即240,000元 ÷ 24 × 9 = 90,000元),而有關該課税年度及該租賃的扣除上限為75,000元(即100,000元 ÷ 12 × 9 = 75,000元)。由於後者小於前者,你就2023/24課税年度可申索的住宅租金扣除款額僅限於後者(即扣除上限為75,000元)。
28.
問:
如納税人及其配偶申索的的總額超過他們根據有關租賃而繳付租金或有關租賃的扣除上限,如何釐定他們各自可獲扣除的款額?
答:
為確保納税人及其配偶獲扣除的總額不超過有關已繳付租金或扣除上限,評税主任可行使權力容許他們各自獲扣除就有關個案的情況而言屬合理的款額。
29.
問:
就2023/24課税年度,我與配偶根據合資格租賃繳付租金共150,000元。我們各自在2023/24課税年度個別人士報税內申索住宅租金扣除款額75,000元。在首先向我作出的評税中,我獲扣除款額75,000元。在之後向我配偶作出的評税中,他可否獲得任何扣除?
答:
如你與配偶獲扣除你們申索的總額150,000元,便會超過2023/24課税年度的扣除上限100,000元。由於你已獲扣除款額75,000元,你配偶之後可獲扣除的款額僅限於25,000元(即100,000元–75,000元)。
30.
問:
承第28題,評税主任可行使權力容許納税人或其配偶獲扣除就有關個案的情況而言屬合理的款額,該納税人或其配偶最遲可於何時申請調整獲扣除的款額?
答:
納税人或其配偶可以書面在獲容許扣除的日期或其配偶獲容許扣除的日期(兩個日期中以較遲者為準)的6個月內提出申請調整獲扣除的款額。
如納税人及其配偶獲扣除他們所申索的款額而其中一方之後打算申請調整獲扣除的款額,他 / 她必須按照《税務條例》第64條在有關評税通知書發出日期後的1個月內提交反對通知書。
31.
問:
如納税人及其配偶未有就雙方的扣除申索達成協議,但他倆或其中一人申請調整他們兩者或其中一人獲扣除的款額。如何調整他們各自獲扣除的款額?
答:
儘管根據《税務條例》就作出調整設有時限,評税主任可在適當情況下,調整他們各自獲扣除的款額。該調整可以是解除或退還税款、或作出評税。
如納税人或其配偶對經調整的扣除款額仍有爭議,必須按照《税務條例》第64條或66條就有關評税或税務局局長的決定提出反對或上訴。
32.
問:
承第29題,我與配偶未有就我們雙方的扣除申索達成協議,但我配偶申請把他獲扣除25,000元的款額調整至75,000元。如何調整我們各自獲扣除的款額?
答:
雖然只有你配偶作出有關調整申請,並且你們未有就雙方的扣除申索達成協議,但考慮到有關個案的情況,你們各自獲扣除的款額可調整為50,000元。如你或配偶仍不同意調整後的金額,可根據《税務條例》行使你們反對及上訴的權利。
33.
問:
在甚麼情況下不獲住宅租金扣除?
答:
在以下情況下,儘管納税人根據某住宅處所的合資格租賃繳付了租金,就於某課税年度內的某期間繳付的租金,仍不能獲得扣除:
(a) | 有關租金可根據《税務條例》的任何其他條文獲扣除; |
|
(b)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就有關期間就任何其他住宅處所繳付的租金已獲得扣除; |
|
(c)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在有關期間內獲其僱主或該僱主的相聯法團提供任何居住地方;或就任何居住地方就有關期間應繳付或已繳付的租金,部分或全部由該僱主或相聯法團支付或退還; |
|
(d) | 有關租賃的業主(如有關租賃為分租租賃則其主租客)是納税人或其配偶(不論是否與納税人分開居住)的相聯者,例如業主是納税人的配偶、納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合夥人,或受納税人或其配偶所控制的法團; |
|
(e)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在有關期間內是香港住宅處所的法定及實益擁有人; |
|
(f)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在有關期間內是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的租客或認可佔用人; |
|
(g) | 有關租賃受任何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或 |
|
(h) | 根據有關租賃,納税人或其配偶(不論是否與納税人分開居住)或兩者獲賦予有關處所的購買選擇權或購買權利,或就有關處所的優先購買權利。 |
34.
問:
我就某住宅單位簽訂合資格租賃並把該單位用作我的主要居住地方。在2023/24課税年度,我把該單位的一半分租予我的分租客。我根據該租賃繳付租金共180,000元,並收取分租收入共110,000元。我可否就根據該租賃繳付的全數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根據《税務條例》第2(1)條「業務」的定義,分租該單位構成一種業務,而得自分租業務的利潤須根據《税務條例》第14(1)條課徵利得税。在釐定得自分租該單位的應評税利潤時,已付的一半租金90,000元(即180,000元 ÷ 2)可根據《税務條例》第16(1)條的規定從為數110,000元的分租收入中作為業務開支扣除。你只可就餘下的一半租金90,000元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35.
問:
在2023/24課税年度,我的僱主為我提供宿舍,以便我能更好地履行職責,我同時租用另一個單位作為我及家人的住所,並就該單位繳付租金共180,000元。我部份時間在宿舍逗留,而大部分時間在該單位居住。我可否就該單位所繳付的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由於你的僱主為你提供了免租居所,你不能就該單位所繳付的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36.
問:
在2023/24課税年度,我就我的居所繳付租金共240,000元,並獲我的僱主退還租金共180,000元給(即由我承擔的租金為60,000元)。我得自僱主的淨收入(不包括租金退款)為1,000,000元。 我可否就由我承擔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由於你就你的居所繳付的租金已部分由你的僱主退還,你不能就由你承擔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你40,000元(即1,000,000元 × 10% – 60,000元)的居所租值,會計入你的應評税收入,而不是採用180,000元的租金退款計算。因此,就税務而言,上述居所租值計算可減少你的税款,並已對你有利。
38.
問:
我就某住宅單位簽訂合資格租賃,月租10,000元。在2023/24課税年度,我於該單位居住並繳付租金共120,000元(即10,000元 × 12)。2023年4月1日,我簽訂買賣協議購入另一住宅物業。2023年7月1日,該物業在買賣交易完成後轉讓給我。我可否就根據該租賃而繳付的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在2023年4月1日簽訂買賣協議後,你只是該物業的實益擁有人,而賣方仍然是該物業的合法擁有人。在2023年7月1日完成買賣交易並成為該物業的合法及實益擁有人後,你才可佔有該物業並將其用作你的居所。因此,你只可申索扣除就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所繳付的租金30,000元(即10,000元 × 3)。你就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間所繳付的租金$90,000元(即10,000元 × 9)不獲扣除。
39.
問:
根據從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或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取得而持有的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租賃而繳付的租金可否獲給予住宅租金扣除?
答:
由於根據《印花税條例》第39(d)條,從房委會取得而持有的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租賃無須徵收印花税,該租賃不屬合資格租賃。因此,根據有關租賃而繳付的租金不獲扣除。
從房協取得而持有的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租賃須根據《印花税條例》加蓋印花,屬於合資格租賃。然而,《税務條例》明確訂明不容許就根據有關租賃而繳付的租金作出扣除。
40.
問:
根據居者有其屋計劃或綠表置居計劃購買的物業而繳付的租金可否獲給予住宅租金扣除?
答:
只有在已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繳付補價以解除轉讓限制的情況下,有關租金才可獲扣除。否則,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該租賃會被禁止,而任何根據禁止租賃而繳付的租金均不獲扣除。
41.
問:
我(作為租客)與地產發展商(作為業主)就住宅物業簽訂合資格租賃。根據該租賃,我獲授予認購權以訂明的售價購買該物業。認買權只能在租期的指定期限內行使,否則將自動失效。如我根據認購權購買該物業,我根據該租賃而繳付的一半租金將直接用於支付部分樓價。我可否就根據該租賃而繳付的租金申索住宅租金扣除?
答:
不可以。根據該租賃,你已獲賦予向地產發展商購買該物業的認購權。
42.
問:
已繳付的租金獲得退還應怎麼辦?
答:
如果納税人在申索住宅租金扣除前已獲退還租金,他 / 她只可申索扣除經扣減的租金款額。如納税人在申索扣除後方獲退還租金,他 / 她必須在獲退還租金日期之後的3個月內將退款一事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如有關扣除已獲容許,本局將會對納税人作出補加評税以撤回該扣除。
43.
問:
在就我的住所簽訂合資格租賃時,我就整個由2021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合約期一整筆預付了所有租金共240,000元(即10,000元 × 24)。2022年9月30日,我終止了該租賃。2022年10月1日,我獲退還就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間所繳付的租金共120,000元(即240,000元 ÷ 24 × 12)。就2022/23及2023/24課税年度,我可申索多少住宅租金扣除款額?
答:
就2022/23課税年度而言,就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間獲退還的租金為60,000元(即240,000元 ÷ 24 × 6)。由於就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間經扣減租金60,000元(即240,000元 ÷ 24 × 6)超過就該相同期間的扣除上限50,000元(即100,000元 ÷ 12 × 6),你可獲扣除款額的上限為50,000元。
如你在申索扣除後方獲退還租金,你必須在獲退還租金日期之後的3個月內(即2023年1月1日或之前)將退款一事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如你已獲有關扣除,該扣除將撤回並會對你作出補加評税。
就2023/34課税年度而言,就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間繳付的租金60,000元(即240,000元 ÷ 24 × 6)已獲全數退還,可扣除金額經扣減至零。因此,你不可申索扣除任何已支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