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業的需求管理措施
2024年2月28日,政府建議自該日起撤銷所有住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即由當天起所有住宅物業交易無須再繳付「額外印花税」、「買家印花税」和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上述建議。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任何在2024年2月28日或以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額外印花税」和「買家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亦修訂為與第2標準的税率相同。
答:
在這個案中,物業X被視為是在簽立臨時買賣協議當日被A先生處置和被B先生取得(即2024年2月27日,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由於A先生持有物業X的持有期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內,須繳納「額外印花税」,税率為10%。此外,由於B先生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故須就該臨時買賣協議繳納按修訂前稅率均為百分之七點五計算的「買家印花税」和第1標準第1部之下的「從價印花税」。
答:
在這個案中,有關住宅物業被視為是在簽立臨時買賣協議當日取得(即2024年2月28日)。由於C先生已在香港擁有另一個住宅物業,「從價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之下的税率適用,但修訂後該等税率與第2標準税率相同(「第2標準等值」)。換言之,須繳納的印花税的款額,與按第2標準税率計算相同。
答:
賣家 | 買家 |
臨時買賣 |
正式買賣 協議日期 |
應繳印花税 | |||
「額外印花税」 | 「買家印花税」 | 「從價印花税」 | |||||
1 | 賣家在取得住宅物業後24個月內處置該物業 | 買家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 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但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 | ✓ | 稅率為百分之七點五的第1標準第1部 |
2 | - 同上 - | - 同上 -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 | ✘ | 第2標準等值 |
3 | - 同上 - | 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 | 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但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 | ✘ | 第2標準 |
4 | - 同上 - | - 同上 -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 | ✘ | 第2標準 |
5 | - 同上 - | 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擁有其他住宅物業 | 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但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 | ✘ | 稅率為百分之七點五的第1標準第1部 |
6 | - 同上 - | - 同上 -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 | ✘ | 第2標準等值 |
7 | 賣家在取得住宅物業後24個月後處置該物業 | 買家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 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但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 | ✓ | 稅率為百分之七點五的第1標準第1部 |
8 | - 同上 - | - 同上 -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 | ✘ | 第2標準等值 |
9 | - 同上 - | 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 | 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但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 | ✘ | 第2標準 |
10 | - 同上 - | - 同上 -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 | ✘ | 第2標準 |
11 | - 同上 - | 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擁有其他住宅物業 | 在2024年2月28日之前但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 | ✘ | 稅率為百分之七點五的第1標準第1部 |
12 | - 同上 - | - 同上 -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 | ✘ | ✘ | 第2標準等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