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餉物業估價署與租賃有關的表格
答: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規定,住宅租賃的業主須在簽署新租賃或協議重訂租賃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通知書(表格CR109)。遲交通知書須繳交費用310元。除非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在通知書批署,否則業主無權採取法律行動追收租金。
表格CR109可在網上遞交,亦可先行下載,然後以郵寄或親身遞交予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答: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獲賦權為施行《差餉條例》、《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及《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條文,要求收集租務詳情。表格R1A是要收集最新的租賃詳情,讓差餉物業估價署可每年重估應課差餉租值,以及編製統計資料。該表格可用來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申報租賃詳情。
答:
如屬住宅租賃,應遞交表格CR109。表格經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批署後,業主有權採取法律行動,追討租賃訂明的租金。如表格CR109已遞交予差餉物業估價署,就無須遞交表格R1A。
如屬非住宅租賃,則應遞交表格R1A,申報租賃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