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印花税機制
(在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24日期間取得住宅物業)
符合以下條件的合資格外來人才可申請印花税退税:
- 他/她作為合資格外來人才在 2022 年 10 月 19 日至2023 年 10 月 24 日期間購買一個在香港的住宅物業;
- 在購買有關物業時,他/她必須持有「指定輸入人才計劃」下發出的有效簽證,並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除非他/她在購買有關物業時,是用以取代他/她原有在香港的唯一住宅物業,即先買後賣,並須在有關物業的轉讓契約日期後12個月內出售原有住宅物業);
- 他/她為取得有關物業而簽立文書,並就該文書已繳付買家印花税及按第1標準第1部繳付「從價印花税」(適用文書);
- 他/她已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 申請印花税退税時:
- 他/她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 他/她仍是有關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 他/她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中的售賣人,而該買賣協議是在取得有關物業的日期之前訂立的;以及該買賣協議是未獲履行的,或在其他方面尚未完成的;
- 如適用,除他/她、受「指明輸入人才計劃」涵蓋的其他共同買家及他/她/他們的近親外,沒有其他人是有關物業的實益擁有人;以及
- 他/她只可以在指明限期內(見常見問題20)就一個住宅物業申請印花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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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輸入人才計劃」包括「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科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和「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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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外來人才是一名通過「指定輸入人才計劃」入境香港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可證明合資格外來人才身分的文件包括涵蓋有關物業的購置日期的(i)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的標籤/通知書;或(ii)延期逗留時獲簽發的逗留條件(如適用)的標籤/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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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 177 章)所定義的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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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外來人才及與他/她以適用文書共同取得有關物業並就該文書已繳付買家印花税及按第1標準第1部繳付「從價印花税的」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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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是一名合資格外來人才,並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他在2022 年 10 月 18 日簽訂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他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簽署與臨時買賣協議相同條款的買賣協議並繳納了「買家印花税」和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在他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他可否申請印花税退税?
當相同買賣各方以相同條款,就同一個物業簽訂多於一份買賣協議(即臨時買賣協議和買賣協議),應以第一份買賣協議(即臨時買賣協議)的日期去確定某人取得有關物業的日期。在這個案中,X先生在 2022 年 10 月 19 日之前已購買了一個住宅物業。因此,在他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也不可以申請印花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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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是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在2022 年 10 月 19 日之前在香港已擁有一個住宅物業(第一個物業),但他在該日期之前並未在香港逗留。假設他在2022年11月1日成為合資格外來人才並由該日起在香港逗留。他在 2022 年 11 月 15 日購買另一個住宅物業(第二個物業),並繳納了「買家印花税」和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在他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他可否就第二個物業申請印花税退税?
不可以。由於X先生在購買第二個物業時已擁有一個住宅物業(第一個物業),他不可以申請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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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是一名合資格外來人才,並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假設他在 2022 年 11 月 1 日購買一個住宅物業,並在 2024 年 11 月 1 日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然而,他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已出售該物業。在他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他可否就該物業申請印花税退税?
不可以。因為X先生在申請印花税退税時沒有持有該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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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問題 8 的情況相類似,但X先生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轉讓該物業的50%業權予一名合資格外來人才。在他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他可否就有關物業申請印花税退税?
除非X先生將有關物業的部份業權轉讓給他的近親,否則他不符合資格申請退還印花税。近親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如多於兩名人士,只有他們當中每一人均為其餘每一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他們才屬近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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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是一名合資格外來人才,並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假設他在 2022 年 11 月 1 日以 1,000 萬元購買一個住宅物業(物業A)。他在 2023 年 5 月 1 日以 2,000 萬元購買另一個住宅物業(物業B)。他在 2024 年 11 月 1 日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和他仍擁有物業A及物業B。他可否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就物業B申請印花税退税?
不可以。X先生只可就其首個物業(即物業A)申請印花税退税。X先生在購買物業B時已擁有其他住宅物業(物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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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問題 10 的情況相類似,但X先生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出售物業A,而物業B則在2023 年 7 月 15 日轉讓予他。在他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他可否就物業B申請印花税退税?
不可以。由於X先生並非在物業B轉讓契約日期後的12個月內處置物業A,他不可以就物業B申請印花税退税。由於X先生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已出售物業A,他亦不可以就物業A申請印花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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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是一名合資格外來人才,並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他在 2022 年 10 月 19 日或之後簽署一份買賣協議購入兩個住宅物業。在他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他可以就哪一個物業申請印花税退税?
按現行法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相似的情況下,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為求一致,X先生即使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亦不可以申請印花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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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和Y女士在香港均不擁有任何住宅物業。X先生是一名合資格外來人才,Y女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們在 2022 年 11 月 1 日共同購買一個住宅物業。他們可否提出申請印花税退税?
按現行法例,若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與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共同購買住宅物業,他們須繳納「買家印花税」和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由於Y女士並不是一名合資格外來人才,即使當X先生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X先生及Y女士亦不可以提出印花税退税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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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問題 13 的情況相類似,但X先生和Y女士都是合資格外來人才。他們可否提出申請印花税退税?
只有當他們都符合上述問題 1 的答案所列出的所有條件後,他們才可以提出申請印花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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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問題 13 的情況相類似,但X先生和Y女士是夫婦。他們可否提出申請印花税退税?
按現行法例,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共同購置住宅物業,他們無須繳納「買家印花税」。如果在取得住宅物業時,他們並沒有在香港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他們只須按第 2 標準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在這個案中,X 先生和 Y 女士是近親,因此他們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已無須繳納「買家印花税」和按第 1 標準第 1 部分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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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問題 13 的情況相類似,但Y女士是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X先生和Y女士是夫婦。他們可否申請印花税退税?
一名合資格外來人才與另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共同購置在香港的住宅物業,不論該名近親是否合資格外來人才,只有當他們都符合上述問題 1的答案所列出的其他的條件時(例如:當取得有關物業時,他們在香港都沒有擁有住宅物業,以及他們都已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該名合資格外來人才便可以提出印花税退税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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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和Y女士都是合資格外來人才,他們各自在香港擁有一個住宅物業(物業A及物業B)。他們在2022年11月1日共同購入另一個住宅物業(物業C),物業C在2023年2月1日轉讓予他們。X先生在2023年7月15日出售物業A而Y女士在2023年10月31日出售物業B。他們在2024年11月1日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仍是物業C的實益擁有人。他們可否就物業C申請印花税退税?
不可以。因為他們在共同購入物業C時擁有多過一個住宅物業。他們不符合資格就物業C申請退還印花税,即使他們在限期前出售各自擁有的住宅物業。按現行法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相似的情況下,只可就購入一個新的住宅物業作為取代他/她/他們唯一擁有的住宅物業並申請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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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問題 17 的情況相類似,但Y女士並非出售物業B,而是在2023年10月31日轉讓物業C的全部業權予X先生。X先生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可否就物業C申請印花税退税?
不可以。X先生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亦不可以就物業C提出申請印花税退税,儘管在當時Y女士已並非物業C的實益擁有人。原因是他們在共同購入物業C時擁有多過一個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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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是一名合資格外來人才,並且在香港擁有一個住宅物業(物業A)。他在2022年11月1日購入另一個住宅物業(物業B)。在此日子之前,他簽署一份買賣協議出售物業A。但其後他取消了出售物業A的買賣協議。在他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他可否就物業B申請印花税退税?
不可以。X先生不符合就物業B申請印花税退税的資格。原因是他是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中的售賣人,而該買賣協議是在購入物業B的日期之前訂立的;以及該買賣協議是未獲履行的,或在其他方面尚未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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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性居民(前身是合資格外來人才)何時可以向税務局申請退税?
- 退税申請的一般期限為《2023年印花税(修訂)(第3號)條例》刊憲的日期後的6個月內(即2023年12月30日或之前)或為取得有關物業而簽立並已繳付買家印花税及按第1標準第1部繳付「從價印花税」的適用文書下的唯一買家(如有關物業是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共同買家根據適用文書共同購置,則在申請退税當日仍是有關物業實益擁有人的共同買家當中最遲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的6個月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 如合資格外來人才取得有關物業是用以取代他/她原有的唯一住宅物業(原有物業),除在上述(i)的限期內提出申請,期限可延長至為取得有關物業簽立並已繳付買家印花税及按第1標準第1部繳付「從價印花税」的適用文書的日期後的2年內,或出售原有物業的樓契簽立日期後的2個月內,以最遲者為準。
申請人須在上述申請的指定期限內,提交填妥的申請表格(IRSD125D)及表格附頁所指明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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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及Y先生都是合資格外來人才,並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他們在2022年11月1日共同購買了一個住宅物業。X先生在2023年6月15日將該物業的所有業權轉讓給Y先生,Y先生隨後將該物業的50%業權轉讓給其妻子Y太太。Y先生及Y太太分別在2024年9月1日及2025年6月30日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就有關物業申請退還印花税的期限是何時?
由於X先生在申請退税之日並非有關物業的實益擁有人,而Y太太並非適用文書下的共同買家,因此申請應在Y先生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的6個月內提出,即2025年3月1日或之前。
暫免繳付印花税機制
(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取得住宅物業)
在甚麼情況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享有即時印花税寬免?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符合以下條件可享有即時印花税寬免:
- 他/她是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受指明輸入人才計劃(指明計劃,見常見問題2)涵蓋(即合資格外來人才);
- 他/她作為合資格外來人才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或之後代表自己行事取得一個在香港的住宅物業;
- 在取得有關物業時,他/她必須持有指明計劃下發出的有效簽證,並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
- 他/她並非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中的售賣人,而該買賣協議是在他/她取得有關物業的日期之前訂立的;以及該買賣協議是未獲履行的,或在其他方面尚未完成的;
- 他/她需在向税務局呈交為取得有關物業而簽立的文書(適用文書)加蓋印花時,提交填妥的申請表IRSD125E和申請所需的文件為該適用文書申請暫免繳付指明款項(見常見問題23);及
- 他/她需繳付該適用文書按第2標準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及指明的申請費用(相當於土地註冊處就註冊由税務局發出與有關物業相關的押記證明書而收取的註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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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適用文書而言,指明款項指下列a. 及b. 的總和:
- 該文書須按第1標準第1部繳付的從價印花税及已按第2標準繳付的從價印花税的差額;
- 該文書須繳付的買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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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外來人才如何得知其申請即時印花税寬免的結果?
如該合資格外來人才的申請獲接納,該適用文書會加蓋適當印花,以表明該文書繳付指明款項的法律責任已獲暫免。税務局並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與有關物業相關的押記證明書,以就追討指明款項提供抵押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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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外來人才可否就與其他人士共同取得的住宅物業申請即時印花税寬免?
合資格外來人才可就與其他合資格外來人才、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近親共同取得的住宅物業申請即時印花税寬免。如多於兩名人士共同取得住宅物業,他們都是合資格外來人才,或至少其中一人是合資格外來人才而其他人均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其他人為其餘每一人的近親。近親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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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暫免繳付印花税機制下,當一名合資格外來人才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他/她需怎麼做?
合資格外來人才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提交填妥的申請表IRSD125E和申請所需的文件為該適用文書申請免除繳付指明款項的法律責任。如該合資格外來人才仍是有關物業的實益擁有人(或只有他/她的近親-及彼此均為近親-在他/她取得有關物業後,成為有關物業另外的實益擁有人),税務局會批准有關申請。該適用文書會加蓋適當印花,以表明該文書繳付指明款項的法律責任已獲免除。税務局也會向申請人發出有關物業的押記的解除證明書,以供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之用。有關註冊的詳情,請瀏覽土地註冊處網站www.landreg.gov.hk。
免除繳付指明款項的法律責任的申請須在寬免期限前遞交(見常見問題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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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是合資格外來人才,並且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X先生在2023 年 10 月 30 日簽訂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X先生就該臨時買賣協議申請暫免繳付指明款項的法律責任並繳付了按第2標準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在他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X先生與Y女士結婚。X先生接著轉讓該物業的50%業權予Y女士及Y女士的父親Z先生。X先生會否仍享有即時印花税寬免?
不會。由於X先生和Z先生並非近親(見常見問題25),暫免繳付的指明款項需於Z先生成為有關物業的實益擁有人後的30天內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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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及Y先生都是合資格外來人才。X先生和Y先生在2023 年 10 月 30 日簽訂臨時買賣協議(以分權擁有形式)共同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並且他們在取得有關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他們就該臨時買賣協議申請暫免繳付指明款項的法律責任並繳付了按第2標準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在他們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X先生與Z女士結婚並轉讓他所佔該物業的50%業權予Z女士。Y先生和Z女士並非近親。他們可否再享有即時印花税寬免?
不可以。由於Y先生和Z女士並非近親,暫免繳付的指明款項需於Z女士成為有關物業的實益擁有人後的30天內繳付。
合資格外來人才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需於何期限前就適用文書申請免除繳付指明款項的法律責任?
合資格外來人才需於根據相關指明計劃而獲准許在香港逗留的首日起計的9年期間的最後一日(寬免期限)前申請免除繳付指明款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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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甚麼情況下,獲暫免繳付的指明款項的安排會被撤銷?
在以下情況下,合資格外來人才需繳付原獲暫免繳付的指明款項:
- 在寬免期限(即常見問題29所述的9年)屆滿時,獲暫免繳付的指明款項仍未獲免除;
- 合資格外來人才已非有關物業的實益擁有人;
- 除合資格外來人才的近親外,其他人成為有關物業的部份權益的實益擁有人。
指明款項需於上述a. 、b. 或c. 的情況發生後30天內繳付,否則會被加徵逾期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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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先生是合資格外來人才並在2016 年 1 月 1 日根據指明計劃獲准許在香港逗留。X先生在2023 年 10 月 30 日簽訂臨時買賣協議購入一個住宅物業,並且他在取得有關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他就該臨時買賣協議申請暫免繳付指明款項的法律責任並繳付了按第2標準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假若X先生在2025 年 1 月 1 日仍未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會有甚麼後果?
就此個案,寬免期限為2024 年 12 月 31 日。X先生需於寬免期限發生後30天內(即2025 年 1 月 30 日前)繳付指明款項,否則會被加徵逾期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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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問題 31的情況相類似,但X先生與Y女士共同取得有關物業。他們都是合資格外來人才,並且在取得有關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X先生在2016 年 1 月 1 日根據指明計劃獲准許在香港逗留,而Y女士在2017 年 1 月 1 日根據指明計劃獲准許在香港逗留。在這個個案中如何計算寬免期限?
寬免期限會由所有買家當中,最遲根據相關指明計劃而獲准許在香港逗留的該買家的首日獲准許在香港逗留的日子起計算。在這個案中,Y女士是最遲獲准許在香港逗留的買家。因此,寬免期限為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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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問題 32的情況相類似,但Y女士在他們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於 2024 年 11 月 30 日轉讓該物業的全部業權予X先生。在這個個案中如何計算寬免期限?
在這個案中,由於Y女士於 2024 年 11 月 30 日不再擁有該物業的業權,所以寬免期限回復到問題 30一樣,即是2024 年 12 月 31 在這個案中,由於Y女士於 2024 年 11 月 30 日不再擁有該物業的業權,所以寬免期限回復到問題 31一樣,即是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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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問題 33 的情況相類似,但Y女士在 2025 年 11 月 30 日轉讓該物業的全部業權予X先生。在這個個案中如何計算寬免期限?
在這個案中,由於Y女士只於 2025 年 11 月 30 日不再擁有該物業的業權,所以寬免期限提前至2025 年 11 月 30 日。X先生須於2025 年 11 月 30 日前申請寬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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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合資格外來人才在購買一個住宅物業(新物業)時,是用以取代他/她原有在香港的唯一住宅物業(原物業),他/她可否享有即時印花税寬免(先買後賣的情況)?
合資格外來人才需為取得新物業而簽立的文書繳付買家印花税及按第1標準第1部繳付從價印花税。如之後他/她能提供證據,證明他/她於新物業的轉讓契約日期後12個月內出售原物業,並就原物業繳付指明款項(如適用),他/她可就新物業申請退還指明款項。他/她需提交填妥的申請表IRSD125E和申請所需的文件。如該退税申請獲接納,取得新物業的適用文書會加蓋適當印花,以表明該文書繳付指明款項的法律責任已獲暫免繳付。税務局並會在土地註冊處註冊與有關物業相關的押記證明書,以就追討指明款項提供抵押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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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見問題35所述的情況下,合資格外來人才需於何時就取得新物業的適用文書向税務局申請退還指明款項?
申請退還指明款項的期限為(a)取得新物業的適用文書的日期後的2年內,或(b)出售原物業的樓契簽立日期後的2個月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