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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X先生是一名合資格外來人才。他在 2022 年 10 月 19 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 1,000 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在當天,他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他購買該住宅物業時繳納了「買家印花税」和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假設他一直是該物業的擁有人,在他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應獲退還多少印花税?
 
 

答:

根據行政長官在2022年施政報告中有關建議,應獲退還的印花税金額計算如下:

  物業售價(元) 税率 金額(元)
買家印花税 10,000,000 15% 1,500,000
從價印花税(按第1標準第1部) 10,000,000 15% 1,500,000
已繳印花税總額  3,000,000
減:從價印花税(按第2標準) 10,000,000 3.75% 375,000
應退還的印花税  2,6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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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X先生是一名合資格外來人才,他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他在2022 年 11 月 1 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 1,000 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物業A)。他在 2023 年 5 月 1 日以 2,000 萬元購入另一個住宅物業(物業B)。他就兩個物業繳納了「買家印花税」和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他一直是該兩個物業的擁有人。在他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應獲退還多少印花税?
 
 

答:

由於一名外來人才可以獲退還印花税的其中一個條件是他在購買有關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在這個案中,X先生不可以就第二個物業(即物業B)申請印花税退税,因為他在購買物業B時已持有第一個物業(即物業A)。X先生只可以就他的首個住宅物業(即物業A)申請印花税退税,因此他獲退還的印花税是2,625,000元(見上文例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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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X先生和Y女士都是合資格外來人才,他們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假設X先生在2022 年 11 月 1 日簽立臨時買賣協議,以 1,000 萬元購入一個住宅物業(物業A)。X先生和Y女士在 2023 年 5 月 1 日以 2,000 萬元共同購入另一個住宅物業(物業B)。在購買這兩個住宅物業時,他/他們繳納了「買家印花税」和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自此以後,他們仍然擁有該兩個物業。在他們都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他們應獲退還多少印花税?
 
 

答:

在這個案中,只有X先生可以就他的首個物業(即物業A)申請印花税退税,因此他獲退還的印花税是2,625,000元(見上文例子 1)。基於按現行法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面對與X先生和Y女士類似的情況下,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為求一致,X先生和Y女士不可以就物業B申請印花税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