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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債務票據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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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由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家控工具」)或其特定目的實體從外地債務票據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須課繳利得税?

 
 

答:

外地債務票據指由位於香港境外的實體發出的債務票據(例如由外地管轄區發出的主權債券和由外地公司發出的企業債券)。

一般來說,該等票據牽涉在香港境外提供信貸的簡單貸款。如屬此情況,得自該等票據的利息收入應視為源自香港境外。

如基金、家控工具或其特定目的實體取得該等外地利息,在下列情況下,利息收入可獲豁免課繳利得税:

  • 該基金、家控工具或特定目的實體不隸屬於跨國企業集團(即須擬備綜合財務報表,並在香港境外擁有至少一個實體或常設機構的集團);
  • 如該基金、家控工具或特定目的實體隸屬於跨國企業集團:
    • 該基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04條獲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
    • 該基金符合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下的經濟實質要求(即與該基金的投資有關的投資業務活動由基金經理在香港進行);或
    • 利息收入得自或附帶於該基金或家控工具產生在統一基金免税制度或家控工具機制(通常稱為「家族辦公室機制」)下獲豁免徵税的利潤之活動。

有關利息收入的税務處理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3號(修訂本)「利息收入的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