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通知書
1.
問:
為何需要不反對通知書?
答:
由 2014 年 3 月 3 日起,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可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750 條申請撤銷註冊。[在 2014 年 3 月 3 日之前,該申請不適用於擔保有限公司。]
由 2020 年 8 月 31 日起,有限合夥基金可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 637 章)第 68 條申請撤銷註冊。
該等申請必須附有稅務局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B 條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
2.
問:
誰可以就公司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答:
- 公司的董事
- 該公司的成員或被該公司提名的人,須連同由該公司董事簽署的授權書。如被提名人是一位執業的專業人士﹝例如會計師/秘書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在稅務局沒有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無須呈交授權證據。
4.
問:
申請表(IR1263)可在哪裏索取?
答:
該表格可循以下途徑取得:
- 香港九龍啟德協調道5號税務中心地下
- 經表格傳真服務(電話號碼 2598 6001 )
- 在互聯網上稅務局的網頁www.ird.gov.hk 或 按此下載IR1263
5.
問:
提出申請時須呈交什麼文件?
答:
- 已填妥的申請表(IR1263)並連同所須的證明文件(如屬公司,參閱問(2) 和IR1263表格的附註及說明(https://www.ird.gov.hk/chi/pdf/ir1263a.pdf))的第(1)(b)段。如屬有限合夥基金,請參閱附註及說明的第(2)(d)段;及
- 款額相等於申請費 270 元的劃線支票、匯票或本票。(參閱問(7)。如申請人欲以現金支付,則參閱問(12)。)
在以下情況申請會被拒絕:
- 申請表沒有填妥;或
- 沒有夾附所須的附加文件;或
- 支票沒有填妥或不能兌現。
9.
問:
應如何提交申請?
答:
- 可以郵遞方式寄交香港郵政總局郵箱 132 號稅務局局長收;或
- 親身前往香港九龍啟德協調道5號税務中心地下信件及表格收發櫃位遞交。
本局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為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 (詳情)
11.
問:
預期何時可以收到確認我的申請的單據?
答:
這是一項用者自付的服務。稅務局在收訖申請費用後才會考慮是否接納申請。
- 如以郵遞方式提出申請和付款,
已收訖的繳款單(即申請費的收據)會在收到申請或付款的 14 天內(以較遲者為準)發出。此收據亦是確認收到申請的單據。 - 如親身遞交,
已收訖的繳款單應視作確認收到申請的單據。
12.
問:
可否親身取得認收單據以確保稅務局已經收到申請?
答:
可以。申請人須按以下步驟提交申請:
- 親身前往香港九龍啟德協調道5號税務中心 14 樓撤銷註冊組遞交申請表;
- 在翌日取得申請費用的繳款單;
- 在任何郵政局、便利店或網上付款;及
- 取回已收訖的繳款單或於網上付款確認號碼以作為認收的單據。
13.
問:
預期何時可得知申請的結果?
答:
稅務局通常會在收到申請或申請費用起計的 21 個工作天內(以較遲者為準)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如有關公司 / 有限合夥基金有未解決的稅務問題或未清繳的稅款,稅務局則會發出反對通知書。
14.
問:
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須考慮什麼條件?
答:
符合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情況如下:
- 公司/有限合夥基金從未開業或已停止營業;
- 公司/有限合夥基金將不會開始/重新營業;
- 公司/有限合夥基金已出售所有存貨、物業及證券;
- 公司/有限合夥基金沒有未清繳的稅款(包括公司/有限合夥基金以海外業務代理人的身分而欠下的稅款),當中包括利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與該等稅項有關的罰款及追討稅款的訟費,包括法庭費用、執行訟費、執達主任開支、警衛費用和判定債項利息;
- 公司/有限合夥基金沒有在《稅務條例》下尚未完成的責任,包括未交回稅務局所發出的報稅表,和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該公司/有限合夥基金在某課稅年度應該課稅但卻未收到該年度的報稅表的責任;
- 公司/有限合夥基金沒有尚未回覆稅務局所發出的任何查詢;
- 公司/有限合夥基金的評稅沒有尚未完結的反對或上訴。
18.
問:
向公司註冊處交付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所需的不反對通知書是否設有有效期?
答:
法例沒有規定申請人須在接獲不反對通知書後的某時限之內向公司註冊處交付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申請,但是申請人一般應在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 3 個月內交付申請,否則,申請或會被延誤處理,甚至被拒。
20.
問:
收到不反對通知書後發現尚未清繳的稅款或未履行的稅務責任,可否置之不理?
答:
不可以。即使未清繳的稅款或未履行的稅務責任是在稅務局發出不反對通知書後才發現,也應繳付及處理。若進一步資料顯示尚有未清繳的稅款或未履行的稅務責任,稅務局可保留根據下述適用的條例提出反對撤銷註冊申請及/或向法庭申請恢復註冊的權利:
- 《公司條例》第 751(2) 條及/或第 765 條至 767 條;或
-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9(2)條。
22.
問:
如公司/有限合夥基金在提出申請撤銷註冊後,可否不續辦商業登記和繳交有關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答:
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公司或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在未獲公司註冊處批准撤銷註冊和解散前,仍須續領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和繳交有關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不過,本局在收到該公司/有限合夥基金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通知書」後,會考慮暫緩徵收其後開始生效的登記證的登記費及徵費,詳情如下:
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的開始生效日期 | 須否繳交登記費及徵費 |
在本局收到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通知書」之前 | 必須繳交 |
在本局收到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通知書」的當天或之後 |
暫時不須繳交。 不過,若有限合夥基金在提出申請後仍繼續以合夥的形式存在及在香港經營業務,有關登記費及徵費不會獲暫緩徵收。 如日後該公司/有限合夥基金不完成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註冊的程序,例如:該公司/有限合夥基金撤銷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通知書」或不獲公司註冊處撤銷其註冊,該公司/有限合夥基金必須繳交先前暫緩徵收的有關登記費及徵費。 |
26.
問:
如公司/有限合夥基金申請撤銷註冊,是否仍須備存會計紀錄?如是的話,須備存多久?
答:
根據《稅務條例》第 51C 條,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其應評稅利潤能易於確定,並須在業務紀錄所關乎的交易完結後,將該紀錄保留為期最少 7 年。這並不適用於已經解散的法團。
申請撤銷註冊的公司/有限合夥基金,仍須在根據《公司條例》/《有限合夥基金條例》撤銷其註冊前,遵從《稅務條例》第 51C 條的規定。不過,根據《公司條例》第 758(1) 條,每名在緊接公司解散前是該公司董事的人,均須確保該公司的簿冊及文據在公司解散的日期後備存最少 6 年。同樣地,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72(1) 條,每名在緊接有限合夥基金解散前是該有限合夥基金的普通合夥人或投資經埋,均須確保該有限合夥基金的紀錄在解散日期後保存最少6年。(如欲得知《公司條例》及《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的進一步解釋,請聯絡公司註冊處。)
27.
問:
如欲取得有關申請的進一步資料,應與誰人聯絡?
答:
如需更詳細資料,可以下列方法向撤銷註冊組查詢
- 致電 2594 1788;或
- 郵遞至香港郵政總局郵箱 132 號。本局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為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 (詳情)或
- 電子郵遞至taxpf@ird.gov.hk 。有關電子文件的指定規格、方式及程序,請瀏覽本局的提交電子資料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