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利得税報税表〔 BIR51 及 BIR52 〕─常見問題及解答
(適用於 2024 年 4 月 2 日或以後發出的報税表)
引言
為方便納税人及税務代表,現載列一些常見問題及解答,以供參考。
1.
問:
如公司的某些項目沒有數額可供填寫,可否把該項留空?
答:
不可以。報税表內所有項目均須填寫。如沒有數額,可填「 0 」。
2.
問:
如公司財務報表有角/分位數字,在填寫利得税報税表時,是否須填上角/分位數字?
答:
無須。你應省略角/分位數字。
3.
問:
應如何在項目內填寫數字?
答:
填寫數字時請勿加逗號「,」分隔,並請把數字靠右邊排齊。
4.
問:
税務局會否接納報税表及補充表格及其他表格核對表 (IR1477)影印本、沒有簽署的核數師報告書及沒有簽署的財務報表,作為提交報税表之用?
答:
本局不會接納報税表及核對表影印本及未經簽署證實的財務報表,作為提交報税表之用。
5.
問:
我可否將查詢或申索的信件,連同報税表及核對表用同一信封付上?
答:
查詢、反對或申索的信件須與報税表及核對表分開提交,除非有關信件是就沒有提交該報税表、補充表格及其他表格而作出的估計評税的反對通知書。不要把這些信件與報税表及核對表釘在一起,或夾雜在財務報表及明細表中。
6.
問:
不活動公司是否須在填寫報税表前先備妥經審核財務報表?
答:
《公司條例》第5條規定私人公司可通過一項特別決議,並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該決議登記,宣布公司將會自該特別決議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日期或該項特別決議指明的較後日期起處於不活動狀態。如公司已按照《公司條例》第5條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該特別決議,則該公司將獲《公司條例》第447條豁免擬備經審計財務報表。儘管《公司條例》第 5 條所定義的不活動公司沒有經核數的財務報表,税務局也會願意接受其利得税報税表。
7.
問:
如業務於年內由合夥經營改為獨資經營,或由獨資轉為合夥經營,是否須要在利得税報税表( BIR52 )內申報這項業務?
答:
是。在該轉變的年度,整段評税基期的業務利潤/(虧損)均須在該合夥人檔案的利得税報税表( BIR52 )內填報。在往後的年度,你須按情況把利潤/(虧損)填報在利得税報税表( BIR52 )或個別人士報税表( BIR60 )內。
8.
問:
如果我擬備了 12 個月以上(或以下)的財務報表,應怎樣填寫報税表內有關財務資料的項目?是否須要把款額攤分或相加,以顯示 12 個月的款額?
答:
如果擬備了 12 個月以上(或以下)的財務報表,則無須把數字攤分(或相加)。在填寫報税表的財務資料項目時,必須抄錄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收益表/損益表上的款額。
9.
問:
根據報税表的附註及說明,我可能須要提供與我有金錢上往來的人士的個人資料。這樣會否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文?
答:
不會。如果收集資料是作評税或收税用途,可豁免受保障資料條文管限。詳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第 58 條。
10.
問:
作為一間清盤公司的董事/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本人能否於清盤期間簽署該公司的利得税報税表?
答:
臨時清盤人/清盤人一經委任,董事的一切權力即告終止。其後董事將不能夠以公職身分代清盤公司行事,包括簽署該公司的報税表。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臨時清盤人/清盤人獲賦權簽署該公司的報税表。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會授權其他人士代其執行職務,但簽署報税表的作為除外。本局將不會接納由臨時清盤人/清盤人以外的任何人士所簽署的有關清盤公司的利得税報税表。
11.
問:
我可否聘用服務提供者代為提交利得税報税表?需要準備額外文件嗎?
答:
自2022年4月1日起,不論以哪種方式 (即文本或電子方式) 提交報税表,納税人可聘用服務提供者為該納税人或代該納税人提交利得税報税表 。
服務提供者是在提交報税表前,必須取得納税人的書面確認「聘用服務提供者提交報税表的確認書」(IR1476),述明盡納税人所知所信,報税表所載的資料正確和完整。已簽署的IR1476須連同報税表一併提交。
12.
問:
如公司收到課税年度Y的報税表,但並未有收到税務局就課税年度Y-1發出的虧損額計算表,可否把該項留空?
答:
承前虧損的數額(如有的話),須於利得税報税表上填寫。在未有課税年度Y-1的虧損額計算表的情況下,你可填寫於課税年度Y-1的税款計算表中的結轉虧損。如你沒有該數額,可填「 0 」。
14.
問:
公司沒有根據《税務條例》第 20AE、20AF、20AX 及╱或 20AY 條或《税務條例》附表16E第22及╱或23條的推定應評税利潤。該公司應否於在第 10.8、10.9及10.10 項填「 0 」?
答:
BIR51 第 3.2 項 ╱ BIR52 第 2.2 項的對象是投資於下列其中一間實體的居港投資者:
(1) | 非居港者,而其應評税利潤是根據《税務條例》第20AC條獲豁免繳税; |
(2) | 在2015/16及其後的課税年度 — 非居港者,而其應評税利潤是根據《税務條例》第20AC條獲豁免繳税;以及該非居港者對特定目的工具享有實益權益,而該特定目的工具的應評税利潤是根據《税務條例》第20ACA條獲豁免繳税; |
(3) | 在2019/20及其後的課税年度 — 根據《税務條例》第20AM條所涵義的基金,而其應評税利潤是根據《税務條例》第20AN條獲豁免繳付利得税; |
(4) | 在2019/20及其後的課税年度 — 根據《税務條例》第20AM條所涵義的基金,而其應評税利潤是根據《税務條例》第20AN條獲豁免繳付利得税;以及該基金對特定目的實體享有實益權益,而該特定目的實體的應評税利潤是根據《税務條例》第20AO條獲豁免繳付利得税; |
(5) | 在2022/23及其後的課税年度 —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而其應評税利潤是根據《税務條例》附表16E第9條按特惠税率課税;或 |
(6) | 在2022/23及其後的課税年度 — 家族投資控權工具,而其應評税利潤是根據《税務條例》附表16E第9條按特惠税率課税;以及該控權工具對家族特定目的實體享有實益權益,而該特定目的實體的的應評税利潤是根據《税務條例》附表16E第16條按特惠税率課税。 |
若在課税年度任何時間內,該居港投資者(單獨或連同他的相聯者)持有以上其中一間實體不少於30%的實益權益,或他為以上其中一間實體的相聯者,則該居港投資者須於BIR51 第 3.2 項 ╱ BIR52 第 2.2 項確定有第20AE、20AF、20AX及╱或20AY條或《税務條例》附表16E第22及╱或23條(如適用)所指定的推定應評税利潤,並提交附註及説明所要求的資料,而且該等推定應評税利潤必須納入在報税表第1部所述應評税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內。
BIR 51及BIR 52第10.8、10.9及10.10項的對象分別是非居港者、基金及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如你只是以上所列其中一間實體的居港投資者,你只需要在第 10.8、10.9及10.10 項填上「 0 」。
15.
問:
在什麼情況下,非香港居民人士會被視為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
答:
非香港居民人士在香港是否設有常設機構,須根據《税務條例》附表17G予以確定。如該人士屬有與香港訂立雙重課税協議或安排地區(有安排地區)的居民人士,須按照有關雙重課税協議或安排下有關條款斷定。如該人士屬無安排地區的居民人士,則須按附表17G第3部斷定。
一般而言,常設機構是指固定營業場所,並透過該場所經營該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業務,當中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及礦場、油井或氣井、石礦場或任何其他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另外,如某建築工地或建築/安裝工程項目持續超過指定的時期,該工地或項目或會構成常設機構。此外,即使在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情況下,如果某人士在地區內提供服務超過指定時期,或者另一個人以非獨立代理身分代表該人士在地區行事,有關人士或會構成常設機構。
一間公司及其擁有人分別是獨立的法律實體。除非符合有關雙重課税協議或安排下常設機構的定義或附表17G第3部分的規定,否則由非香港居民人士僅控制一間香港居民公司本身並不會令該擁有人被視為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
有關更多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含義的詳情,請參閱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0號的第37至57段。
16.
問:
如非香港居民人士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就利得税而言,該人士應如何確定該常設機構的利潤或虧損?
答:
根據《税務條例》第50AAK(1)條,如果非香港居民人士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該非香港居民人士會被視為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第50AAK(2)條訂明,在確定歸因於非香港居民人士設於香港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或虧損時,會假設該香港常設機構是一間獨立分開的企業。第50AAK條的目的是防止過少利潤或過多虧損被歸因於非香港居民人士設於香港的常設機構。作為保障税收的條款,第50AAK條須以否定的方式作理解,即該條款僅用作上調利潤;而下調利潤則只可按第50AAO條,透過有關雙重課税協議或安排下的相應寬免以作考慮。
「經合組織指定做法」是應用第50AAK條的首選。「經合組織指定做法」是以兩個步驟把利潤或虧損歸因於常設機構:(a)在假設常設機構為一個獨立分開的企業的基礎下,進行功能和事實分析; (b)按經合組織《跨國企業與税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引》中的獨立交易原則,類推應用於該假設企業。有關更多「經合組織指定做法」應用的詳情,請參閱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0號的第58至89段。
非香港居民人士需在利得税報税表中提供相關資料,以確定可歸因於該人士的常設機構的利潤或虧損。有關資料包括非香港居民人士的總體財務報表,常設機構的財務報表,常設機構的税務資產負債表及將利潤、支出和資本歸因於常設機構的附表。該人士需按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0號附錄2當中所述,保存適當的文件,以支持其按「經合組織指定做法」的合規做法。
17.
問:
在什麼情況下,非香港居民人士設於香港的常設機構會被視為與該人的其他部分進行交易?
答:
非香港居民人士設於香港的常設機構與其他部分有內部交易(dealings)的情況並非不常見。例如:外國銀行的香港分支機構向其總行借貸;或香港分支機構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分支機構提供管理服務。嚴格來說,這種內部交易對該人士整體來說並不構成任何法律後果。但是,如果功能和事實分析均確定內部交易構成真實而可識別的事件,並於常設機構與該人士其他部分之間具有經濟意義,且有適當的會計紀錄和當時文件以資佐證,就歸因該常設機構的利潤或虧損而言,則應將該內部交易確認為等同於交易(transaction)。根據《税務條例》第50AAK(5)條,非香港居民人士的常設機構與該人士的任何其他部分進行交易,如交易各方基於各自獨立利益進行交易,便會議定某些條款,則須將有關交易,視為按該等條款進行。
18.
問:
甚麼是香港標準行業分類的行業編碼? 在那裏可以查找?
答:
香港標準行業分類的行業編碼是按照政府統計處編訂「香港標準行業分類2.0 版」的六位數字行業編碼。有關行業編碼索引,請參閱政府統計處網頁(www.censtatd.gov.hk)。
19.
問:
如公司在評税基期內從事多於一項業務,我是否須提供所有有關的行業編碼?
答:
你只須填寫主要業務的行業編碼。
20.
問:
如果公司在評税基期內從事多元化的業務,而這些業務的業務規模和收入大致相同,應說明哪個行業編碼?
答:
作為一個行業分類系統,香港標準行業分類是以聯合國的「國際標準產業分類」為框架,並對其進行調整以反映當地經濟的結構。香港標準行業分類的行業編碼系統根據主要活動類別將企業分類為行業類別,主要基於所生產的主要商品類別或提供的服務。 建議納税人參考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填報行業編碼。
25.
問:
「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是指甚麼人士?
答:
《税務條例》沒有載明「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的定義,但税務局向來都接受這個名稱是指在香港沒有永久業務的人士。
26.
問:
若已支付或是應累算的費用是給予一間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而該公司的董事是居住於香港,及公司的主要管理和控制均在香港,則該公司應否被視為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
答:
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如果公司董事是居住於香港,而公司的主要管理和控制均在香港,則該公司不應被視為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
27.
問:
這項「專業服務費用」包括甚麼?
答:
「專業服務費用」包括支付/累算給提供專業服務的人士/公司的管理費、顧問費或服務費。服務除包括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外,也包括醫生、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會計師等的獨立活動。
29.
問:
我是否須填報所有補充表格?
答:
不是,如你符合附註第9 部的描述,你只需填報相關的補充表格,詳情請參閱載於本網址的補充表格─常見問題及解答。
30.
問:
利得税報税表並没有夾附補充表格,我可怎樣索取有關的補充表格?
答:
利得税報税表不會夾附補充表格,你可從税務局網頁www.ird.gov.hk/c_pfr 下載及填報相關的補充表格。
31.
問:
我可否先提交利得税報税表,稍後再提交補充表格?
答:
補充表格為利得税報税表的一部分,並須連同報税表一併提交。提交補充表格方法請參閱以下常見問題第32題。
32.
問:
我可否以文本形式提交補充表格?
答:
不論採用怎樣模式提交2018/19至2024/25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 (包括2018/19及2024/25課税年度在內),所有補充表格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交。所有補充表格及其他表格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交。如果你的報税表及佐證文件會以文本方式提交,請列印及簽署核對表,並將核對表連同利得税報税表一併提交。核對表必須由簽署報税表的同一人士簽署。如以電子報税或半電子報税模式提交報税表,請繼續前往「填寫服務」及「提交服務」,該等服務會連接已上傳的數據檔案於同一個利得税檔案號碼及報税表編號的利得税報税表。詳情請參閱「上傳利得税報税表所需表格及佐證文件數據檔案」。
33.
問:
甚麼是 「以船舶擁有人身分經營業務」?
答:
「以船舶擁有人身分經營業務」是指船舶租賃或營運業務,但不包括船舶買賣或與航運有關的代理業務。如你只經營船舶買賣或與航運有關的代理業務,則毋須在報税表BIR51/BIR52 第 9.5 項的空格加「剔」號,亦毋須提交補充表格S5。
34.
問:
我是以船舶擁有人身分經營業務,但於年內並沒有在香港水域內或從香港水域啟航的船舶運作中賺取收入。我是否仍須填報補充表格S5?
答:
是。只要你於年內曾以船舶擁有人身分經營業務,即使你並沒有在香港水域內或從香港水域啟航的船舶運作中賺取收入,你仍須填報補充表格S5。
35.
問:
我以船舶擁有人身分經營的業務在年內招致虧損。我是否仍須填報補充表格S5?
答:
是。你須提交補充表格S5。
36.
問:
我可否將報税表及補充表格S5分開提交?是否另設補充表格S5的提交限期?
答:
否。你必須一併提交報税表及補充表格S5。兩者的提交限期相同。
37.
問:
甚麼是「專業再保險人」?
答:
「專業再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8條,獲授權只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公司。法團的應評税利潤可按其選擇以特惠税率課税。
38.
問:
「專業再保險人」的特惠税率是多少?
答:
特惠税率是指税務條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
39.
問:
已按照特惠税率課税的「專業再保險人」的應評税利潤是否仍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答:
否。如「專業再保險人」已選擇其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則兩級制利得税率不適用。
40.
問:
我是以「專業再保險人」身分經營業務。如我希望就該年度申請把業務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應提交甚麼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請把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你必須就每個申請年度填寫並提交利得税報税表BIR51和補充表格S6。
41.
問:
我是以「專業再保險人」身分經營業務。是否填妥補充表格S6後,我的應評税利潤便自動按特惠税率課税?
答:
填妥補充表格並不等於你已自動獲得優惠税務措施資格,税務局將在確定你於該年度是否合資格的「專業再保險人」時考慮(包括但不限於)補充表格S6中提供的資料。你可能須要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42.
問:
我是以「專業再保險人」身分經營業務,但是我不打算申請把業務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我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6嗎?
答:
是。你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6。
43.
問:
我以「專業再保險人」身分經營的保險業務於該年度有虧損 。我仍須要提交補充表格S6嗎?
答:
是。你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6。
44.
問:
我可否將報税表BIR51及補充表格S6分開提交?是否另設補充表格S6的提交限期?
答:
否。你必須一併提交報税表BIR51及補充表格S6。兩者的提交限期相同。
45.
問:
甚麼是「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
答:
「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是指屬《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2(7)(a)條所界定的專屬自保保險人,及根據該條例第8條,獲授權以該專屬自保保險人身分,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法團作為「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從保險業務中獲得的應評税利潤可選擇按特惠税率課税。
46.
問:
「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的特惠税率是多少?
答:
特惠税率是指税務條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
47.
問:
已按照特惠税率課税的「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的應評税利潤是否仍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答:
否。如「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已選擇其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則兩級制利得税率不適用。
48.
問:
我是以「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身分經營業務。如我希望就該年度申請把業務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應提交甚麼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請把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你必須就每個申請年度填寫並提交利得税報税表BIR51和補充表格S7。
49.
問:
我是以「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身分經營業務。是否填妥補充表格S7後,我的應評税利潤便自動按特惠税率課税?
答:
填妥補充表格並不等於你已自動獲得優惠税務措施資格,税務局將在確定你於該年度是否合資格的「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時考慮(包括但不限於)補充表格S7中提供的資料。你可能須要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50.
問:
我是以「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身分經營業務,但是我不打算申請把業務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我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7嗎?
答:
是。你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7。
51.
問:
我以「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身分經營的保險業務於該年度有虧損 。我仍須要提交補充表格S7嗎?
答:
是。你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7。
52.
問:
我可否將報税表BIR51及補充表格S7分開提交?是否另設補充表格S7的提交限期?
答:
否。你必須一併提交報税表BIR51及補充表格S7。兩者的提交限期相同。
53.
問:
甚麼是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 ?
答:
法團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即屬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 : | ||
(a) | 專用的企業財資中心 (即在香港進行一項或多於一項企業財資活動,並在香港除企業財資活動外沒有進行任何產生入息的活動) ; | |
(b) | 符合第14E條所指安全港規則的企業財資中心,即使它在香港進行企業財資活動外產生入息的活動;或 | |
(c) | 已取得税務局局長根據第14F(1)條作出決定的企業財資中心,即使它並未符合上述(a)及(b)項的條件。 | |
財務機構沒有資格成為「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 | ||
如作出選擇,法團得自「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業務的應評税利潤可按特惠税率課税。 |
54.
問:
「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的特惠税率是多少?
答:
特惠税率是指税務條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
55.
問:
已按照特惠税率課税的「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的應評税利潤是否仍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答:
否。如「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已選擇其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則兩級制利得税率不適用。
56.
問:
我是以「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身分經營業務。如我希望就該年度申請把業務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應提交甚麼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請把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你必須就每個申請年度填寫並提交利得税報税表BIR51和補充表格S8。
57.
問:
我是以「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身分經營業務。是否填妥補充表格S8後,我的應評税利潤便自動按特惠税率課税?
答:
填妥補充表格並不等於你已自動獲得優惠税務措施資格,税務局將在確定你於該年度是否「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時考慮(包括但不限於)補充表格S8中提供的資料。你可能須要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58.
問:
我是以「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身分經營業務,但是我不打算申請把業務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我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8嗎?
答:
是。你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8。
59.
問:
我以「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身分經營的業務於該年度有虧損 。我仍須要提交補充表格S8嗎?
答:
是。你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8。
60.
問:
我可否將報税表BIR51及補充表格S8分開提交?是否另設補充表格S8的提交限期?
答:
否。你必須一併提交報税表BIR51及補充表格S8。兩者的提交限期相同。
61.
問:
「合資格飛機出租商」是指甚麼?
答:
「合資格飛機出租商」是指非飛機營運商的法團,而該法團必須是在香港進行一項或多於一項合資格飛機租賃活動,並同時沒有在香港進行任何其他活動。「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可就其得自合資格飛機租賃活動中獲得的合資格利潤,選擇按特惠税率課税。
62.
問:
「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可獲甚麼税務寛減?
答:
如符合税務條例第 14H(4) 條的條件,「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從合資格飛機租賃活動所得的利潤,會根據特惠税率(即等於税務條例附表 8 訂明的利得税税率的 50%)課税。如「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同時符合税務條例第 14I 條的規定,可享 20% 税基寛減 (即以總租約付款減去可扣除的支出及開支後) 計算其應評税利潤。
詳情請參閱於《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4號﹝只有英文版﹞第 10 至 21 段。
63.
問:
已按照特惠税率課税的「合資格飛機出租商」的應評税利潤,是否仍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答:
否。如「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已選擇其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則兩級制利得税率不適用。
64.
問:
我是以「合資格飛機出租商」身分經營業務。如我希望就該年度申請把業務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應提交甚麼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請把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你必須就每個申請年度填寫並提交利得税報税表BIR51和補充表格S9。
65.
問:
我是以「合資格飛機出租商」身分經營業務。是否填妥補充表格S9後,我的應評税利潤便自動按特惠税率課税?
答:
填妥補充表格並不等於你已自動獲得優惠税務措施資格,税務局將在確定你於該年度是否「合資格飛機出租商」時考慮(包括但不限於)補充表格S9中提供的資料。你可能須要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66.
問:
我經營飛機出租業務,但不是「合資格飛機出租商」,是否需要提交補充表格S9?
答:
否。你無需在利得税報税表的9.9項加「剔」號,也不用提交補充表格S9。
67.
問:
我是以「合資格飛機出租商」身分經營業務,但是我不打算申請把業務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我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9嗎?
答:
是。你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9。
68.
問:
我以「合資格飛機出租商」身分經營的業務於該年度有虧損 。我仍須要提交補充表格S9嗎?
答:
是。你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9。
69.
問:
我可否將報税表BIR51及補充表格S9分開提交?是否另設補充表格S9的提交限期?
答:
否。你必須一併提交報税表BIR51及補充表格S9。兩者的提交限期相同。
70.
問:
「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是指甚麼?
答:
「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是指非飛機營運商的法團,而該法團必須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 | |
(a) | 該法團只在香港進行一項或以上的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活動。除此之外,該法團沒有在香港進行其他活動; |
(b) | 如該法團曾進行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活動以外的活動,該法團符合税務條例第 14K 條的安全港規則;或 |
(c) | 如該法團不符合上述(a)及(b)項,該法團已獲取税務局局長按税務條例第 14L(1) 條作出的決定。 |
「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可就其得自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活動的合資格利潤,選擇按特惠税率課税。 |
71.
問:
「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可獲甚麼税務寛減?
答:
如符合税務條例第 14J(5) 條的要求,「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從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活動所得的合資格利潤,會根據特惠税率(即等於税務條例附表 8 訂明的利得税税率的 50%)課税。
詳情請參閱於《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4號﹝只有英文版﹞第 38段。
72.
問:
已按照特惠税率課税的「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的應評税利潤,是否仍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答:
否。如「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已選擇其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則兩級制利得税率不適用。
73.
問:
我經營「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的業務,如我希望就該年度申請把業務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應提交甚麼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請把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你必須就每個申請年度填寫並提交利得税報税表BIR51和補充表格S10。
74.
問:
我是以「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身分經營業務。是否填妥補充表格S10後,我的應評税利潤便自動按特惠税率課税?
答:
填妥補充表格並不等於你已自動獲得優惠税務措施資格,税務局將在確定你於該年度是否「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時考慮(包括但不限於)補充表格S10中提供的資料。你可能須要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75.
問:
我經營飛機租賃管理業務,但不是「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是否需要提交補充表格S10?
答:
否。你無需在利得税報税表的9.10項加「剔」號,也不用提交補充表格S10。
76.
問:
我是以「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身分經營業務,但是我不打算申請把業務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我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10嗎?
答:
是。你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10。
77.
問:
我以「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身分經營的業務於該年度有虧損 。我仍須要提交補充表格S10嗎?
答:
是。你仍須提交補充表格S10。
79.
問:
「合資格船舶出租商」是指甚麼?
答:
「合資格船舶出租商」是指非船舶營運商的法團,而該法團必須是在香港進行一項或多於一項合資格船舶租賃活動,並同時沒有在香港進行任何其他活動。「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可就其得自合資格船舶租賃活動的合資格利潤,選擇按特惠税率課税。
80.
問:
「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可獲甚麼税務寛減?
答:
如符合税務條例第 14P(4) 條的條件,「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從合資格船舶租賃活動所得的利潤,會根據特惠税率(即等於税務條例附表 8C 訂明的利得税税率)課税。此外,「合資格船舶出租商」須按税務條例第 14R(2)或(3)條的公式,計算就營運租約下使用權支付的淨租約付款,以作其應評税利潤;及按税務條例第 14S(2) 條的公式,計算就融購租約下使用權支付的財務費用或利息的淨付款,以作其應評税利潤。
詳情請參閱於《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2號﹝只有英文版﹞第 6至12及28至44 段。
81.
問:
已按照特惠税率課税的「合資格船舶出租商」的應評税利潤,是否仍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答:
否。如「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已選擇其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則兩級制利得税率不適用。
82.
問:
我是以「合資格船舶出租商」身分經營業務。如我希望就該年度申請把業務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應提交甚麼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請把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你必須就每個申請年度填寫並提交利得税報税表BIR51和補充表格S11。
83.
問:
我是以「合資格船舶出租商」身分經營業務。是否填妥補充表格S11後,我的應評税利潤便自動按特惠税率課税?
答:
填妥補充表格並不等於你已自動獲得優惠税務措施資格。税務局將在確定你於該年度是否「合資格船舶出租商」時考慮(包括但不限於)補充表格S11中提供的資料。你可能須要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84.
問:
我經營船舶出租業務,但不是「合資格船舶出租商」,是否需要提交補充表格S11?
答:
否。你無需在利得税報税表的9.11項加「剔」號,也不用提交補充表格S11。
85.
問:
我是以「合資格船舶出租商」身分經營業務,但是我不打算申請把業務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我仍須遞交補充表格S11嗎?
答:
是。你仍須遞交補充表格S11。
86.
問:
我以「合資格船舶出租商」身分經營的業務於該年度有虧損 。我仍須要遞交補充表格S11嗎?
答:
是。你仍須遞交補充表格S11。
87.
問:
我可否將報税表BIR51及補充表格S11分開遞交?是否另設補充表格S11的遞交限期?
答:
否。你必須一併遞交報税表BIR51及補充表格S11。兩者的遞交限期相同。
88.
問:
「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是指甚麼?
答:
「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是指非船舶營運商的法團,而該法團必須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 | |
(a) | 該法團只在香港進行一項或以上的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活動。除此之外,該法團沒有在香港進行其他活動; |
(b) | 如該法團曾進行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活動以外的活動,該法團符合税務條例第 14U 條的安全港規則;或 |
(c) | 如該法團不符合上述(a)及(b)項,該法團已獲取税務局局長按税務條例第 14L(1) 條作出的決定。 |
「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可就其得自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活動的合資格利潤,選擇按特惠税率課税。 |
89.
問:
「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可獲甚麼税務寛減?
答:
如符合税務條例第 14T(5) 條的條件,「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從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活動所得的合資格利潤,會根據特惠税率課税,即(a)如該活動並非為某相聯法團而進行,特惠税率是税務條例附表 8 訂明的利得税税率的一半或(b)如該活動是為某相聯法團而進行,特惠税率是税務條例附表 8C 訂明的利得税税率。
詳情請參閱於《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2號﹝只有英文版﹞第50段。
90.
問:
已按照特惠税率課税的「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的應評税利潤,是否仍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答:
否。如「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已選擇其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則兩級制利得税率不適用。
91.
問:
我經營「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的業務,如我希望就該年度申請把業務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應提交甚麼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請把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你必須就每個申請年度填寫並提交利得税報税表BIR51和補充表格S12。
92.
問:
我是以「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身分經營業務。是否填妥補充表格S12後,我的應評税利潤便自動按特惠税率課税?
答:
填妥補充表格並不等於你已自動獲得優惠税務措施資格,税務局將在確定你於該年度是否「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時考慮(包括但不限於)補充表格S12中提供的資料。你可能須要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93.
問:
我經營船舶租賃管理業務,但不是「合資格船舶出租商」,是否需要提交補充表格S12?
答:
否。你無需在利得税報税表的9.12項加「剔」號,也不用提交補充表格S12。
94.
問:
我是以「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身分經營業務,但是我不打算申請把業務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我仍須遞交補充表格S12嗎?
答:
是。你仍須遞交補充表格S12。
95.
問:
我以「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身分經營的業務於該年度有虧損 。我仍須要遞交補充表格S12嗎?
答:
是。你仍須遞交補充表格S12。
97.
問:
甚麼是「指明保險人」?
答:
「指明保險人」是指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條例》(第41章)附表1指明的類別的保險業務的以下任何人士— | |
(a) | 根據該條例第8條,獲保險業監管局授權經營上述業務,但專業再保險人及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除外; |
(b) | 勞合社; |
(c) | 認可的承保人組織。 |
法團可就其以「指明保險人」身分,從指明一般保險業務及一般再保險業務所獲得的應評税利潤,選擇按特惠税率課税。有關指明一般保險業務及一般再保險業務的定義,請參閱税務條例第14AB條。 |
98.
問:
「指明保險人」 從指明一般保險業務及一般再保險業務中獲得的應評税利潤的特惠税率是多少?
答:
特惠税率是指税務條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
99.
問:
已按照特惠税率課税的「指明保險人」從指明一般保險業務及一般再保險業務中獲得的應評税利潤是否仍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答:
否。如「指明保險人」已選擇其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則兩級制利得税率不適用。
100.
問:
我是以「指明保險人」身分經營業務。如我希望就該年度申請把業務從指明一般保險業務及一般再保險業務中獲得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應提交甚麼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請把有關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你必須就每個申請年度填寫並提交利得税報税表BIR51和補充表格S13。
101.
問:
我是以「指明保險人」身分經營業務。是否填妥補充表格S13後,我從指明一般保險業務及一般再保險業務中獲得的應評税利潤便自動按特惠税率課税?
答:
填妥補充表格並不等於你已自動獲得優惠税務措施資格,税務局將在確定你於該年度是否合資格的指明保險人時考慮(包括但不限於)補充表格S13中提供的資料。你可能須要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102.
問:
我是以「指明保險人」身分經營業務,但是我不打算申請把業務從指明一般保險業務及一般再保險業務中獲得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我仍須遞交補充表格S13嗎?
答:
是。你仍須遞交補充表格S13。
103.
問:
我以「指明保險人」身分經營的保險業務於該年度有虧損。我仍須要遞交補充表格S13嗎?
答:
是。你仍須遞交補充表格S13。
105.
問:
甚麼是「持牌保險經紀公司」?
答: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是指屬《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2(1)條所界定的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法團可就其以「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身分,從進行合資格受規管活動業務所得的應評税利潤,選擇按特惠税率課税。有關合資格受規管活動的定義,請參閱税務條例第14AB條。
106.
問: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 從進行合資格受規管活動所得的應評税利潤的特惠税率是多少?
答:
特惠税率是指税務條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
107.
問:
已按照特惠税率課税的「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從進行合資格受規管活動所得的應評税利潤是否仍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答:
否。如「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已選擇其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則兩級制利得税率不適用。
108.
問:
我是以「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身分經營業務。如我希望就該年度申請把業務從進行合資格受規管活動所得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應提交甚麼文件?
答:
如你希望申請把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你必須就每個申請年度填寫並提交利得税報税表BIR51和補充表格S14。
109.
問:
我是以「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身分經營業務。是否填妥補充表格S14後,我從進行合資格受規管活動所得的應評税利潤便自動按特惠税率課税?
答:
填妥補充表格並不等於你已自動獲得優惠税務措施資格,税務局將在確定你於該年度是否合資格的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時考慮(包括但不限於)補充表格S14中提供的資料。你可能須要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110.
問:
我是以「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身分經營業務,但是我不打算申請把業務從進行合資格受規管活動所得的應評税利潤按特惠税率課税,我仍須遞交補充表格S14嗎?
答:
是。你仍須遞交補充表格S14。
111.
問:
我以「持牌保險經紀公司」身分經營的保險業務於該年度,從進行合資格受規管活動中有虧損。我仍須要遞交補充表格S14嗎?
答:
是。你仍須遞交補充表格S14。
113.
問:
「具資格附帶權益」的涵義?
答:
「具資格附帶權益」按税務條例附表16D第3條所界定,是指因某人為某經核證投資基金或某指明實體提供投資管理服務,而由該人以利潤關聯回報的方式收取(或以該方式累算歸予該人)的款項。「利潤關聯回報」須涵蓋四項條件 –
- 該款項是在門檻回報率(即在管限該基金或實體運作的協議內訂定的投資在該基金或實體的優先回報率)獲滿足的前提下,在支付投資於該基金或實體的回報之後,才收取或獲累算的;
- 該款項只在為該基金或實體作出的投資或特定投資,在一段期間內獲利或為該基金或實體出售投資而獲利時才產生;
- 該將予(或可予)收取或累算的款項是參照該等利潤而可變動的;
- 該基金或實體的外部投資者的回報亦是參照該等利潤而決定的。
「投資管理服務」就某經核證投資基金或某指明實體而言,按税務條例附表16D第1條所界定,包括:
- 為該基金或實體向外部投資者或潛在外部投資者籌措資金;
- 就將為該基金或實體作出的潛在投資,進行研究及提供意見;
- 為該基金或實體取得、管理或處置財產或投資;及
- 代有關基金或指明實體行事,以協助其已投資的實體籌集資金。
「經核證投資基金」按税務條例附表16D第2條所界定,是指税務條例第20AM條所指的、屬經金融管理專員核證為符合其發布的核證準則的基金。
「指明實體」按税務條例附表16D第2條所界定,是指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為法團的創科創投基金公司。
114.
問:
「具資格附帶權益」可獲甚麼税務寛減?
答:
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就2020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税年度而言,具資格附帶權益淨額按税務條例附表16D第7條所指明的應課利得税税率課税:
- 你是合資格人士。「合資格人士」按税務條例附表16D第4(3)條所界定,為下列人士:
- 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V部獲發牌經營該條例附表5第1部所界定的任何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法團,或屬根據該部獲註冊經營上述任何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認可財務機構;
- 為屬税務條例第20AN(6)條所界定的合資格投資基金的經核證投資基金在香港進行投資管理服務,或為上述基金安排該等服務在香港進行;或
- 為指明實體在香港進行投資管理服務,或為指明實體安排該等服務在香港進行。
- 你從一個或多於一個合資格支付人收取該筆具資格附帶權益,或該筆具資格附帶權益是由一個或多於一個合資格支付人累算歸予你。「合資格支付人」按税務條例附表16D第2條所界定,是指:
- 經核證投資基金或其相聯法團或相聯合夥;
- 指明實體(即創科創投基金公司)。
- 該筆具資格附帶權益是從進行下述交易所賺取的投資利潤、特定投資利潤或投資處置利潤而衍生的︰
- 税務條例附表16C所指明的私人公司的(或該公司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的交易;
- 純粹持有(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持有)和管理一間或多於一間獲投資私人公司的特定目的實體或中間特定目的實體的股份或相當於股份的權益的交易;
- 獲投資私人公司的(或該公司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的交易;或
- 進行上文所述的合資格交易所附帶的交易。
- 如從以上所述的交易所賺取的利潤,是從某經核證投資基金或特定目的實體作出的交易所賺取的,該等利潤是按照税務條例第20AN或20AO條獲豁免利得税的。
- 你在香港進行有關投資管理服務或安排有關服務在香港進行。
- 你符合税務條例附表16D第5(2)及5(3)條所指明的實質活動要求(包括合資格香港全職僱員數目及在香港招致的營運開支總額)。
具資格附帶權益淨額計算如下:
具資格附帶權益 – 支出及開支 – 折舊免税額/結餘免税額 + 結餘課税額
115.
問:
如我已申索具資格附帶權益的利得税寛減,我的應評税利潤是否仍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答:
可以。兩級制利得税率仍適用於你的應評税利潤。
116.
問:
我從某基金已收取附帶權益,但該基金仍未向金融管理專員申請核證。我可否就該附帶權益申請利得税寛減?
答:
不可以。你就具資格附帶權益申請利得税寛減前,基金必須向金融管理專員申請核證。
117.
問:
如我希望就該年度的具資格附帶權益申索利得税寛減,應提交甚麼文件?
答:
如你希望就具資格附益權益申索利得税寛減,你必須就每個申請年度填寫並提交利得税報税表BIR51/BIR52和補充表格S15。
118.
問:
是否填妥補充表格S15後,我的具資格附帶權益便自動獲得利得税寛減的資格?
答:
填妥補充表格並不等於你已自動獲得優惠税務措施資格,税務局將在確定利得税寛減於該年度是否適用於你的具資格附帶權益時考慮(包括但不限於)補充表格S15中提供的資料。你可能須要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以支持你的申索。
119.
問:
我從經核證投資基金收取一筆具資格附帶權益,但不欲申索利得税寛減。我仍須遞交補充表格S15嗎?
答:
否。你無需在利得税報税表的9.15 (BIR51) / 9.6 (BIR52) 項加「剔」號,也不用提交補充表格S15。
120.
問:
我可否將報税表BIR51/BIR52及補充表格S15分開遞交?是否另設補充表格S15的遞交限期?
答:
否。你必須一併遞交報税表BIR51/BIR52及補充表格S15。兩者的遞交限期相同。
121.
問:
如年內海外業務有淨虧損,應怎樣填寫這一項?
答:
如減去賺取海外入息所招致的相關開支後,海外入息淨額為零或負數時,你應在這一項填上「 0 」。
122.
問:
如公司在互聯網上經營的業務有淨虧損,應否填上負數?
答:
你只須在這一項填上「 0 」。
123.
問:
如公司的海外業務整體上有虧損,但在互聯網上經營的業務卻有海外利潤,應怎樣填寫這一項?
答:
雖然你在第 10.1 項填報的海外利潤為「 0 」,但仍須在此項填寫在互聯網上經營業務所得的海外利潤。
124.
問:
這裏所指的「互聯網」,是否包括「內聯網」及「電子郵件」?
答:
是,但不包括「傳真」。
125.
問:
如公司接受顧客以電郵地址發出的訂單,是否應當作有用互聯網接受訂購貨品或服務?
答:
是。這個項目包括使用網頁上的表格或電郵等方法接受訂單。
126.
問:
「利用互聯網接受付款」是指甚麼?
答:
「利用互聯網接受付款」包括電子銀行及網上使用信用咭的付款方式。
128.
問:
如售賣資本資產(不包括售賣香港的物業)有虧損,此項應怎樣填寫?
答:
你應在這一項填上「 0 」。
129.
問:
甚麼種類的利息收入可獲免税?
答:
詳情請參閱載於本網址的《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34 號(修訂本)。
130.
問:
在此項應填上甚麼數額?
答:
你應填上從2018 年4 月1 日或之後發行而根據《税務條例》第14A(4) 條所定義為合資格債務票據的有關利息、利潤或收益,而你不是該債務票據的發債人的相聯者。
131.
問:
如有虧損,這一項是否應填上負數?
答:
你在這一項應填上「0」。
132.
問:
屬《税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交易及附帶交易的獲豁免繳付利得税的利潤是指甚麼?
答:
這是指《税務條例》第20AM 條所指的基金進行屬附表16C資產的交易及附帶交易而根據第20AN條獲豁免繳税的利潤。附表16C資產是指11項為施行第20AN條而就合資格交易指明的資產類別。附表16C涵蓋由基金進行的典型交易,包括: 證券、私人公司的股份或票據、期貨合約、外匯交易合約、存款(以放債業務的形式作出的存款除外)、存放於銀行的存款、存款證、交易所買賣商品、外幣、場外衍生工具產品及由夥伴基金與創基公司根據創基計劃共同投資的獲投資公司的股份。
133.
問:
在此項應填上甚麼數額?
答:
你應填上屬《税務條例》20AM條所指和符合第20AN條的豁免條件的基金,從附表16C資產交易及其附帶交易所獲得豁免的利潤金額。就持有子基金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而言,這一項需要填上每一子基金獲豁免的利潤總計金額及就該金額提供計算表。
134.
問:
如有虧損,這一項是否應填上負數?
答:
你在這一項應填上「0」。
135.
問:
在此項應填上甚麼數額?
答:
你應填上根據《税務條例》第 20AN條獲豁免繳税的基金所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從根據《税務條例》第20AO(2)(a)至(e)條所指定的證券交易而獲豁免的交易利潤。
136.
問:
如有虧損,這一項是否應填上負數?
答:
你在這一項應填上「0」。
137.
問:
在此項應填上甚麼數值?
答:
你應填上按特惠税率課税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所持有實益權益(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家族特定目的實體進行《税務條例》附表16E第16(3)條指明的證券交易而獲豁免的利潤。
138.
問:
如有虧損,這一項是否應填上負數?
答:
你在這一項應填上「0」。
139.
問:
在此項應填上甚麼數額?
答:
你應填上申索扣除的款額。由 2008/09 課税年度起,可扣除的上限為經調整後的應評税利潤的 35%。
140.
問:
甚麼是環保機械開支、環保裝置開支及環保車輛開支?
答:
詳情請參閱載於本網址的《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5 號(修訂本)。
141.
問:
甚麼是表演者的經濟權利?
答:
這是《版權條例》(第528章)第215(1)(a),(b),(c)或(d)條所提及並由該條例第III部賦予表演者的權利;或根據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而存在與上述相對應的權利。
142.
問:
甚麼是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權利?
答:
它是佈局設計(地形)中的一項權利,受《集成電路條例》(第445章)佈局設計(拓樸圖)第3條的保護的權利;或根據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而存在與上述相對應的權利。
143.
問:
甚麼是受保護植物品種權利?
答:
這是根據《植物品種保護條例》(第490章)第III部批予的權利;或根據香港以外某地方的法律而存在與上述相對應的權利。
144.
問:
在這項應填報甚麼款額?
答:
在這項填報的款額,只限於為東主或合夥人支付的強制性供款,而該供款是可從該業務的利得税評税中申索扣除。至於自願性供款、超過利得税可申索扣除限額的供款、為東主或合夥人配偶支付的供款,以及為僱員支付的供款,均不應在此填報。
145.
問:
公司就強積金計劃(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為東主或合夥人所支付的強制性供款,如在帳目內特別撥備但仍未繳付,可否申索扣税?
答:
不可以。如為合夥人供款,只可扣除已繳付的供款額,在帳目內撥備的款項是不能扣税的。
146.
問:
東主或合夥人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所支付的強制性供款如未有記入綜合收益表/損益表內,可否申請扣減?
答:
可以,你可在利得税計算表裏申請扣減。
148.
問:
這部的部分詞語或項目是會計用詞,沒有確切或統一的定義。我如何能提供準確的數額?
答:
不管財務報表內所用的實際會計用詞是甚麼,這些用詞或項目是指性質相同或相似的項目。如財務報表內有一個以上的記項與該項目所訂明的相符,請填上這些記項的總額。
149.
問:
總入息應包括甚麼項目?
答:
總入息指所有 種類的入息,包括銷售及其他一般業務入息、銷售給和你公司有密切聯繫人士的收入、從銷售資本資產所得收入和不論是否得自主要業務活動的其他無須課税入息。
150.
問:
出售固定資產所得的收入,是否應包括在總入息內?
答:
是。
151.
問:
甚麼是營業額?是否與「銷售額」相同?
答:
根據香港會計準則第 1 號(修訂本),「營業額」應包含從該機構的主要業務所產生的收入,因此,偶然產生的收入和收益一般不應包括在內。
152.
問:
如公司是一家製造商,期初存貨有數種,如「原料」、「半製成品」及「製成品」等,應填入甚麼數額?
答:
(i) | 這是指綜合收益表/損益表所顯示的各種期初存貨的總額。因此,公司如有多於一種期初存貨,應將所有數額相加,並把總額填在該項。 |
(ii) | 關於期末存貨 [ BIR51 第 12.4 項/ BIR52 第 11.4 項 ] ,亦應以同一方法填報。 |
153.
問:
甚麼是採購總值?如公司是一家製造商,應填上甚麼數額?
答:
(i) | 這是指所有採購貨物款項的總額。 |
(ii) | 不管帳目內「採購總值」一項是否包括了直接成本、直接費用或間接費用,只須從綜合收益表/損益表摘錄「採購總值」的數目便可。 |
154.
問:
如公司只提供服務,並不從事貨品買賣,應填上甚麼數額?
答:
如公司不是從事貨物或商品買賣的業務 [ 例如公司業務收入只有租金、利息及/或股息 ] ,因而沒有採購貨品,只須在該項內填上「 0 」。
155.
問:
如公司不是從事商品買賣的業務,應如何填寫這部分?
答:
如公司不是從事貨物或商品買賣的業務 [ 例如公司業務收入只有租金、利息及/或股息 ] ,綜合收益表/損益表內可能沒有「毛利/毛虧損」的數額。在此情況下,只須在該項內填上「 0 」。
156.
問:
如公司有多於一種的利息收入,應如何填報?
答:
如財務報表內有多於一項利息收入的記項 [ 例如銀行利息收入、公司之間的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收入等 ] ,請將性質相同或相似的所有項目相加,並把總數填在該項內。
157.
問:
如公司有少量利息收入,但為方便工作起見,把收入包括在綜合收益表/損益表的其他記項內。是否須找出利息收入款額填在此項內?
答:
如利息收入已包括在綜合收益表/損益表的其他記項內 [ 例如作為銷售收入的一部分 ] ,你無須把該收入從這些記項中分拆出來。
158.
問:
X有限公司以塑膠製造商的身分經營業務。為了取得額外營運資金,X有限公司向一本地銀行銀行Y借款,該筆借款是以X有限公司擁有的廠房作為抵押。X有限公司也透過分期付款方法向Z公司(與X有限公司沒有關係)購買一部機械。在評税基期內,X有限公司分別向銀行Y及Z公司繳付150,000元及20,000元的利息。如X有限公司就所繳付的利息申索扣除,那些資料必須提供?
答:
X有限公司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 圖表簡介 ]
貸款 1 | 貸款 2 | |
已付或應付利息 | 150,000 元 | 20,000 元 |
貸款人的名稱及地址 | 銀行 Y 及其地址 | 公司 Z 及其地址 |
關係 | 沒有 | 沒有 |
借取貸款目的 | 營運資金 | 購買機械 |
提供的抵押 | 廠址 | 機械 |
依據的特定條件(指《税務條例》第 16(2)條開列的條件) | 第 16(2)(d)條 | 第 16(2)(e) 條 |
有關《税務條例》第 16(2)條開列的特定條件詳情,請參閱《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13A 號。
159.
問:
如公司的財務報表內有多於一項利息開支的記項,應填上甚麼數額?
答:
如財務報表內有多於一項利息開支的記項 [ 例如銀行利息、分期付款利息、公司之間的利息、按揭貸款利息、信託收據利息等 ] ,將性質相同或相似的所有項目相加,並把總額填在該項內。
160.
問:
銀行費用會否作為利息開支看待?應否在這裏填報?
答:
銀行費用一般是因融資而收取的手續費,因此,並不是利息。該等款項無須包括在內。
161.
問:
應包括甚麼在這項內?
答:
(i) | 這裏所指的「僱員」,包括所有其薪酬已記入公司綜合收益表/損益表內的僱員,不論該等僱員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履行職務。作為僱主支付給海外僱員或在中國內地工作員工的薪酬也須包括在內。「僱員」也包括董事。不過,「僱員」並不包括東主或合夥人或他們的配偶。 |
(ii) | 這是指支付給僱員的所有薪金、花紅、工資、現金津貼等的總和,亦包括董事袍金。 |
162.
問:
如公司提供附帶福利給其僱員,是否須於該項內包括有關款項?
答:
附帶福利如宿舍開支、發還的交通開支、股份認購權、旅費、醫療開支等不必包括在內,除非該等款項已包括在公司綜合收益表/損益表「僱員薪酬」一項內,才須填報。
163.
問:
如小額佣金支出與財務報表內的其他開支項目合併在一起,應怎樣填報?
答:
如該等開支已包括在綜合收益表/損益表的其他記項內 [ 例如支付給地產代理的佣金已包括在購買物業的成本內,支付給僱員的佣金已包括在僱員薪酬內等 ] ,則無須包括在這項內。
164.
問:
甚麼是 「知識產權費用」 ?
答:
知識產權費用是指:- | |
(a) | 因使用其知識產權(如電影片膠卷或電視片膠卷或紀錄帶、錄音、專利權、設計、註冊商標、版權物料、*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 表演者權利、* 植物品種權利、秘密工序、方程式及電腦軟件等)而支付給知識產權持有人(無論是否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的特許權使用費,不論是已支付或是應累算的費用;及 |
(b) | * 因轉讓或協議轉讓表演者權利而支付給表演者或籌辦人的費用,而有關的表演者權利是與該表演者在 2018 年 6 月 29 日或之後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關的,不論是已支付或是應累算的費用。 |
(註有「*」的項目適用於在 2018 年 6 月 29 日或之後支付或累算的款項) |
165.
問:
「管理費」或「顧問費」支出是指甚麼?
答:
這是指支付給第三者或有關連人士向公司提供管理、行政或專業服務的費用。專業服務可包括物業或資產估值,技術性或可行性報告,顧問服務等。但不應包括樓宇管理費、會計師費用、核數師費用及律師費。通常「管理費」或「顧問費」不會包括這些費用。
166.
問:
大廈管理費應否包括在內?
答:
所支付的大廈管理費不應包括在內。
167.
問:
如該項開支數額不大,而且與綜合收益表/損益表內其他項目合併在一起,應否包括在這項內?
答:
如屬於本類別範圍的小額開支項目已包括在綜合收益表/損益表的其他項目內 [ 例如小額的顧問費可能已包括在「雜項」或「雜項開支」內 ] ,可不在此填報。
168.
問:
這項應否包括壞帳準備?
答:
如帳目內曾記入壞帳,有關項目通常可於綜合收益表/損益表內找到。這包括帳目內所記入的壞帳準備 [ 特別準備或一般準備 ] ,不論有否就有關款項申索「扣除」利得税。
169.
問:
這項是指除税前或除税後的數額?
答:
這項目可於綜合收益表/損益表內找到。這是指除税前的純利或純虧損。
170.
問:
這只是指應收貿易帳款嗎?應收票據是否包括在內 ?
答:
(i) | 這是指應收貿易帳款。該數額一般可於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內找到。 |
(ii) | 如該「應收貿易帳款」,與其他應收非貿易帳款 [ 例如公司之間貸款 ] 合併在一起,並顯示於如「應收帳款」、「其他公司拖欠的款項」等項目下,只須在該欄填上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內的數額。不過,日後最好把應收貿易帳款與應收非貿易帳款分開。 |
(iii) | 這一項亦包括應收票據。 |
171.
問:
這只是指應付貿易帳款嗎?應付票據是否包括在內 ?
答:
(i) | 這是指應付貿易帳款。該數額通常可於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內找到。 |
(ii) | 如該「應付貿易帳款」,與其他應付非貿易帳款 [ 例如公司之間貸款 ] 合併在一起,並顯示於如「應付帳款」、「拖欠其他公司的款項」等項目下,只須在該項填上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內的數額。不過,日後最好把應付貿易帳款與應付非貿易帳款分開。 |
(iii) | 這一項亦包括應付票據。 |
172.
問:
這項是否指於評税基期內發行的股本?
答:
(i) | 不是。這是指於截至結帳日期止,一家有限公司的所有已發行股本 [ 不論是否已全數支付或只部分支付 ] 。 |
(ii) | 如該公司是一家外國公司的分行,該分行的帳目通常沒有任何關於股本的項目。在此情況下,於該項填上「 0 」。 |
174.
問:
如全部合夥人不選擇個人入息課税,而同意合夥業務的利潤於利得税下評税,是否仍須填寫第 6.1 及 6.2 項?
答:
是。你仍須在第 6.1 及第 6.2 項填報合夥人資料、年內合夥人的變動情況,以及應評税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在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基金的企業合夥人或非企業合夥人)之間如何分配。當有可抵銷的虧損或任何合夥人改變其個人入息課税的選擇時,這些資料對於計算個別合夥人的應繳税款是有用的。
175.
問:
如在有關的評税基期內沒有合夥人加入或退出合夥業務,是否應將第 6.1 項的「加入日期」及「退出日期」留空?
答:
是。你應將「日期」一項留空。如在評税基期以後有合夥人變更,則應以 IRBR 64 或書面通知商業登記署。
176.
問:
如合夥人的人數超過 4 位,應怎樣填報其他合夥人的資料?
答:
如空位不敷應用,須另紙書寫。
177.
問:
利潤或虧損應怎樣在合夥人之間分配?
答:
利得税計算表( IR957 )的第 4 頁載有示例,逐步說明如何在合夥人之間分配利潤或虧損。你可於本網頁下載或透過税務局的 24 小時表格傳真服務( 2598 6001 )索取有關表格。
178.
問:
如我以合夥人身分在第 6.2 項表明有意選擇個人入息課税後,我是否還須在個別人士報税表( BIR60 )內提出選擇個人入息課税?
答:
是。你應在自己的個別人士報税表( BIR60 )內提出選擇個人入息課税。須填報 BIR60 的獨資經營人士或合夥人,如沒有在 BIR60 內提出個人入息課税的有效申請,本局將不會考慮他在第 6.2 項內的選擇。業務如有利潤的話,本局會發出利得税繳納税款通知書。
179.
問:
如該合夥業務於該年度有經調整的虧損,我們應否在第 6.2 項最後一欄加上負號(「—」)?
答:
不應。你無須在第 6.2 項的最後一欄內加上負號(「—」)或括號。不過,總額應與 BIR52 第 1.2 項內所申報的經調整的虧損相符。
180.
問:
如一名合夥人獲得部分利潤,而另一名合夥人卻承擔了部分虧損,應否在第 6.2 項最後一欄的虧損數額前面加上負號(「—」)?
答:
正如利得税計算表(IR957 )第 4 頁所解釋,如該業務整體上有應評税利潤,每名合夥人均應獲分配利潤。同樣地,如該業務整體上有經調整的虧損,每名合夥人均應分配虧損。所以是不可能有合夥人獲得分配利潤,而另一名合夥人卻分配虧損。這分配方式肯定是錯誤的。本局建議你參閱 IR957 第 4 頁載列的示例,重新計算分配的數額。你可於本網頁下載或透過税務局的 24 小時表格傳真服務( 2598 6001 )索取有關表格。
181.
問:
我應否提供為東主╱每位合夥人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而作出的強制性供款?
答:
是,你須提供為東主╱每位合夥人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而作出的強制性供款。供款總額須與第10.19項所申索的扣除額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