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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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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何謂「要員保險」?

 
 

答:

「要員保險」在法律上未有定義,但一般會有以下特點:由僱主購買一份保單,為該僱員因死亡、疾病或受傷而引致的營商利潤損失投保。受益人為該僱主。假設是一份人壽保險單,便屬於定期人壽保險,在保險期內可提供僱員的壽險保障,並無其他利益。保險期不長於該僱員對僱主的有用期限。購買這項保險的目的,是在要員因死亡、疾病或受傷而不能工作時,對僱主的營業收入可能引致的損失作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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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由僱主支付的保費是否可扣除利得稅?來自該份保單的賠償是否須要課稅?

 
 

答:

保費可以扣稅(但該份保單必須具有答1所述的特點)。該份保單的有關賠償則視為僱主的營業收入,即利潤損失的補償,因此須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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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倘若僱主是獨資經營者或合夥業務,而受保人是該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由僱主所支付的保費是否可予扣稅?來自該份保單的賠償是否須要課稅?

 
 

答:

上述保費不可扣稅。雖然該份保單可能被稱為「要員保險」,本局不會接納它為上文〔答1〕所述的真正「要員保險」。這是由於「要員保險」只適用於僱主與僱員關係的情況。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並不是僱員,所付的保費當視作私人開支。

所得賠償無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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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假如僱主屬一家有限公司,而受保人則是擁有該公司大數量股份的董事,該僱主所付的保費是否可扣稅?來自該保單的賠償是否須要課稅?

 
 

答:

有關保費不可扣稅。這種情況實質是與受保要員為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的個案類同。本局認為該項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股份的價值,因董事身為關鍵人物,其壽命或健康對於股價會有重大的影響。有關保費屬於資本性質。就此而言,持股量達 20% 便算是大數量。

所得賠償無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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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假如「要員保險」保單的賠償是支付給僱員的家屬,或僱主依合約規定須把賠償支付給僱員的家屬,由僱主支付的保費是否可予扣除?來自該份保單的賠償是否須要課稅?

 
 

答:

有關保費不可以扣稅,該份保單的目的並不是補償僱主的利潤損失,只是保障僱員家屬而已。

僱員家屬所獲得的賠償無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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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假如有關保單並不屬於定期人壽保險單,但屬於帶有退保金額的人壽保險或儲蓄壽險,由僱主支付保單上的保費是否可予扣稅?來自該份保單的賠償是否須要課稅?

 
 

答:

有關保費不可扣稅。該等保費當視作資本性開支。

所得賠償無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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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問:

有關保單可能會有附加成分。例如,僱主會在正常保費之外支付額外保費,如僱員逝世,若干利益(例如:1年薪金)會支付給僱員的家屬。由僱主就該份保單所支付的全部保費是否可予扣稅?來自該份保單的賠償是否須要課稅?

 
 

答:

只有正常保費可以扣稅(但須具備〔答1〕所述的特點)。額外保費則不可扣稅。

僱主獲得的賠償須課稅,而家屬所收取的賠償則無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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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問:

倘若保單是投資相連的保險單,由僱主支付的保費是否可予扣稅?來自該份保單的賠償是否須要課稅?

 
 

答:

有關投資部分的保費屬於資本性質,因此不可扣稅。只有風險部分的保費可予扣稅(但須具備〔答1〕所述的特點)。因此須對保費作出分攤。

與投資部分有關的賠償無須課稅,與風險部分有關的賠償則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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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問:

假如僱主按法例規定須就僱員受傷或死亡等事故向僱員支付補償,而僱主為履行這些法律責任(如《僱傭條例》規定的員工補償)而購買保險,該份保單的保費是否可予扣稅?來自該份保單的賠償是否須要課稅?

 
 

答:

有關保費是正常的業務開支,可予扣稅。該份保單並非「要員保險」。

所得賠償無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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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問:

假如僱主購買一份保險單,其目的是在受保人(例如:一位股東)死亡時,提供賠償給任何人仕(例如:另一位股東),用作收購合夥生意權益或公司股權,由僱主支付的保費是否可予扣稅?來自該保單的賠償是否須要課稅?(註:一般而言,此類保險安排,主要目的是防止公司業務因一位東主去世而終止。)

 
 

答:

有關保費不可扣稅。該等保費須視作私人開支或資本性開支。該份保單並非問1所指的「要員保險」。

所得賠償無須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