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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低商業登記證徵費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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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新的商業登記證徵費率如何適用?

 
 

答:

《2013年商業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令》已於2013年7月19日實施。用於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商業登記證徵費,由每年450元減至每年250元。新的徵費率適用於:

(a) 同步商業登記申請發出的商業登記證,如相關的成立法團申請是在2013年7月19日或之後提出;及
(b) 就其他個案,在該日期或之後開始生效的商業/分行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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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我在2013年7月19日經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成立法團申請,我需要繳付多少徵費?

 
 

答:

根據《2013年商業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令》,應繳付的徵費為每年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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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我在2013年7月18日經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成立法團申請,但公司註冊證書及商業登記證在2013年7月19日或之後才發出,我可否繳付250元徵費?

 
 

答:

不可以。經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成立的法團,應繳付的徵費是根據相關成立法團申請提交公司註冊處的日期釐訂,因此你需繳付每年450元的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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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我在2013年7月19日或以後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註冊非香港公司的申請,但該公司已在2013年7月11日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我需要繳付多少徵費?

 
 

答:

非香港公司應繳付的徵費是根據其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日期(即其開業日期)釐訂,因此你需繳付每年450元的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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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我在2013年7月19日或以後就我於2013年7 月15日已開業的獨資業務向商業登記署提交商業登記申請,我需要繳付多少徵費?

 
 

答:

由於獨資業務應繳付的徵費是根據有關業務的開業日期釐訂,因此你需繳付每年450元的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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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我可否就2013年7月19日前生效的續領商業或分行業務登記證申請退回部份已繳付的徵費?

 
 

答:

不可以。調低的徵費只適用於2013年7月19日或以後生效的商業或分行登記續證,它沒有退還已繳付徵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