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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和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服務答問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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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日期

1.

問:

「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在何時投入服務?

答:

公司註冊處和税務局於 2011 年 2 月 21 日攜手推出「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有關電子成立公司服務,請瀏覽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https://www.e-services.cr.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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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一般

2.

問:

「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是否適用於所有不同類型的業務?

答:

「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只適用於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成立的本地公司或須按該條例註冊的非香港公司的新商業登記,該服務由公司註冊處直接提供。其他類型的業務,例如獨資業務、合夥業務和分行,申辦商業登記的方法則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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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本地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可否選擇不用「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而自行往税務局商業登記署辦理商業登記?

答:

在「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除非有關業務已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登記,申請成立本地公司或註冊非香港公司的人須向公司註冊處辦理「同步商業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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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本地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可否以其會根據《税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 條獲得税務豁免而不須申辦商業登記為理由,不選擇「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

答:

不可以。申辦商業登記和繳付商業登記費及/或徵費的法律責任,不會因有關公司會根據《税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 條獲得税務豁免的聲稱而免除。不過,如税務局局長信納《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並不適用於有關公司,税務局會退回已繳付的商業登記費及/或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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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可否以「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辦理公司的分行登記申請?

答:

不可以。「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只適用於總行登記。公司最快可於公司成立/註冊日期的下一個工作天(見例子),把填妥的訂明分行登記申請表格 1(d),連同登記費及/或徵費,一併交回商業登記署1 辦理分行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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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於「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以那天作為相關日期以釐定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應繳金額?

答:

本地公司 - 提交成立法團申請日期

  例子一
  公司創辦成員於 2011 年 4 月 8 日提出成立法團申請及遞交 IRBR1 。該公司於 2011 年 4 月 12 日成立為法團。
   
  公司註冊處會以 2011 年 4 月 8 日為相關日期以釐定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應繳金額。不過,該公司商業登記證的開始日期則為 2011 年 4 月 12 日。

 

非香港公司 - 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日期或該日期的最近一個週年日,以較後者為準

  例子二
  非香港公司於 2011 年 5 月 15 日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並於 2011 年 6 月 9 日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同步商業登記申請」。
   
  公司註冊處會以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日期,即 2011 年 5 月 15 日為相關日期以釐定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應繳金額和商業登記證的開始日期。
   
  例子三
  非香港公司於 2008 年 5 月 15 日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但一直沒有在公司註冊處和税務局辦理登記。該公司其後於 2011 年 6 月 9 日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同步商業登記申請」。
   
  公司註冊處會以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最近一個週年日,即 2011 年 5 月 15 日為相關日期以釐定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應繳金額和商業登記證的開始日期。税務局會跟進該公司由 200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1 年 5 月 14 日的商業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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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問:

如「同步商業登記申請」不獲接納,可會退還已繳交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答:

公司註冊處會通知申請人其申請不獲接納的原因,並退還已繳交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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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本地公司

8.

問:

在「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申請成立本地公司須辦理甚麼手續?

答:

申請人須提交

(a) 填妥的法團成立表格(表格 NNC1 或 NNC1G )及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的副本;
 
(b) 填妥的「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IRBR1) (申請人只須在 IRBR1 上表明是否選擇為期三年的登記證);和
 
(c) 繳交申請成立公司的費用和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申請人不須再填寫訂明商業登記申請表格 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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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問:

本地公司開始經營業務時,是否須要通知商業登記署?

答:

本地公司須在開始經營業務後的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填妥表格 IRBR200 通知商業登記署以下資料–

(a) 業務名稱(如與公司名稱不同)
 
(b) 業務描述及業務性質
 
(c) 開業日期及
 
(d) 業務地址(如與公司註冊辦事處地址不同)。
 

如急需一張更新的商業登記證,有關公司可於公司成立日期的下一個工作天(見例子),親身到商業登記署1 第 10 至 12 號櫃位提交表格 IRBR200 。
 

請參閱「商業登記署櫃位服務最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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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問:

申請人可否以電子或書面的不同方式,遞交法團成立表格(表格 NNC1/NNC1G )及「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IRBR1)?

答:

不可以。申請人須經相同的方式一併向公司註冊處遞交法團成立表格 (NNC1/NNC1G)及「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IRB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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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問:

如以電子方式遞交法團成立表格(表格 NNC1/NNC1G )及「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IRBR1 ),申請人可否特別要求紙本的商業登記證?紙本證書和電子證書是否具相同的法律效力?

答:

不可以。公司註冊證書及商業登記證會以電子紀錄形式( pdf 格式)發出。紙本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你可登入「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br) ,繳付費用訂購商業登記證的核證副本/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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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問:

經公司註冊處發出的「商業登記證」背頁並無印上付款說明,會否因而影響登記證的有效性?

答:

不會。「商業登記證」的有效性不會因其背頁有否印上付款說明而受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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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非香港公司

13.

問:

在「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申請註冊非香港公司須辦理甚麼手續?

答:

申請人須提交

(a) 填妥的「在香港註冊的非香港公司詳情」(表格 NN1 );
 
(b) 其他相關文件的核證副本,包括公司的註冊證書或同等性質的文件等;
 
(c) 填妥的「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IRBR2) ;和
 
(d) 繳交申請註冊非香港公司的費用和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非香港公司須在「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IRBR2)內述明該公司是否已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登記;

(a) 如已作登記,述明其商業登記編號。
 
(b) 如未作商業登記,除述明是否選擇為期三年的登記證外,須在 IRBR2 述明其業務名稱(如與法團名稱不同)、業務描述及業務性質和開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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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證

14.

問:

在「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提交申請後,申請人何時會收到商業登記證?

答:

成立法團申請

(a) 經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https://www.e-services.cr.gov.hk) 的網上成立公司服務提交申請
公司註冊處一般可在1小時之內發出有關的商業登記證及公司註冊證書
 
(b) 以紙本方式提交申請
公司註冊處一般可在提交申請後的第 4 個工作天發出有關的商業登記證及公司註冊證書

 

註冊非香港公司申請

公司註冊處一般可在提交申請後的第 9 個工作天發出有關的商業登記證及公司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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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問:

商業登記證的格式會否改變?

答:

由 2011 年 2 月 14 日起,所有業務的商業登記證、分行登記證及商業登記繳款通知書,不論正本或複本,會採用A4 大小白紙格式,連同一張載錄《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和《公司條例》(第 32 章)下的有關規定的補充資料,發出予業務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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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問:

公司如何展示電子紀錄格式的商業登記證?

答:

公司可以打印該商業登記證及在其營業地址展示該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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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問:

公司可否以有色彩的紙張來打印及展示有關的商業登記證?

答:

法例沒有對列印商業登記證的紙張顏色有任何限制,但業務經營者須清晰地展示其商業登記證的印本,以證明其業務已作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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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

18.

問:

「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在何時投入服務?

答:

公司註冊處和税務局於 2011 年 2 月 21 日攜手推出「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服務」。這項新服務推出後,公司只須把有關的更改(即法團名稱及公司註冊地址)通知公司註冊處。公司註冊處會在接納更改通知後,把有關資料傳轉給税務局。省卻公司另行向税務局作出相同通知的時間和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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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問:

「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服務」涵蓋甚麼資料變更?

答:

本地公司

  • 按《公司條例》第 107 條更改公司名稱及第 658 條更改公司註冊辦事處地址的資料

 

註冊非香港公司

  • 按《公司條例》第 16 部更改公司法團名稱、公司在香港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及獲授權代表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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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問:

公司如經「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服務」更改公司名稱,税務局何時會發出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

答:

税務局一般會在該公司的公司更改名稱證書/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稱註冊證明書發出日期的下一個工作天寄出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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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問:

在更改公司名稱後,如急需一張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應怎樣辦理?

答:

税務局一般會在該公司的公司更改名稱證書/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稱註冊證明書發出日期的下一個工作天寄出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如急需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公司可採用以下的安排–

(a)   紙本的公司更改名稱證書/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稱註冊證明書

  • 公司可在取得由公司註冊處發出的領取證書通知書當日,把該通知書的印本傳真至商業登記署(傳真號碼: 2824 1482 )。
  • 請在該印本上註明有關商業登記證號碼及要求在下一工作天(見例子)親身到商業登記署領取已更新的登記證。(見樣本
  • 在商業登記署1第 8 號櫃位領取有關的登記證時,須出示相關的公司更改名稱證書/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稱註冊證明書及給予商業登記署的通知書。

(b)   電子格式的公司更改名稱證書/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稱註冊證明書


公司可在收取電子證書當日,帶同該證書的印本,親身到商業登記署1第 10至12 號櫃位提交表格 IRC3110A 。

請參閱「商業登記署櫃位服務最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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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問:

如公司更改業務資料(包括業務名稱、營業地址或業務性質),是否仍須以書面通知税務局?

答:

是。公司須於有關資料更改後的 1 個月內 , 以書面或填寫表格IRC3110A(業務名稱)、IRC3111A (營業地址)或IRBR193 (業務性質)通知税務局。

公司註冊處與税務局攜手推出一項一站式電子服務。公司如經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https://www.e-services.cr.gov.hk)申報變更註冊辦事處地址,可選擇要求公司註冊處代通知税務局,公司按《商業登記條例》登記的業務地址已在電子表格 NR1 所述的生效日期起,變更為該表格上的新註冊辦事處地址。這項新服務可讓公司一次過變更其註冊辦事處地址及業務地址。

税務局一般會在公司註冊處登記電子表格 NR1 後的下一個工作天寄出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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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問:

在同時更改法團名稱及營業地址後,如急需一張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應怎樣辦理?

答:

如公司同時更改其法團名稱及營業地址,可採用以下的安排以取得已更新的登記證–

(a)   紙本的公司更改名稱證書/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稱註冊證明書

  • 公司可在取得由公司註冊處發出的領取證書通知書當日,把該通知書的印本傳真至商業登記署資料更改組(傳真號碼: 2824 1482 )。
  • 請在該印本上註明有關商業登記證號碼、其新的營業地址及要求在下一工作天(見例子)親身到商業登記署領取更新的商業登記證。(見樣本
  • 在商業登記署1第 10至12 號櫃位提交表格 IRC3111A 時,須出示給予商業登記署的通知書以便處理。

(b)   電子格式的公司更改名稱證書/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稱註冊證明書

        公司可在收取電子證書當日,帶同該證書的印本,親身到商業登記署1第 10至12 號櫃位提交表格 IRC3110A 及 IRC3111A 。

請參閱「商業登記署櫃位服務最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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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問:

在變更業務地址後,如公司急需一張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應怎樣辦理 ?

答:

公司可親臨商業登記署1第 10至12 號櫃位提交書面通知或表格 IRC3111A 通知有關業務地址的變更,以便即日取得已更新的商業登記證。

請參閱「商業登記署櫃位服務最新安排」。

1香港九龍啟德協調道 5 號税務中心 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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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冊服務

25.

問:

市民何時可於「香港政府一站通」查閱公司的商業登記資料?

答:

一般而言,公眾人士可在下列有關證書的發出日期後的第二天經「香港政府一站通(GovHK)」查閱有關公司的商業登記資料(見例子)–


本地公司

  • 公司註冊證書
  • 公司更改名稱證書

 

非香港公司

  • 非香港公司註冊證明書
  • 非香港公司更改法人名稱註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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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問:

如公司使用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及業務地址( 見問 22 ),公司的新業務地址何時才上載至「香港政府一站通」供市民查閱?

答:

一般而言,有關公司的新業務地址可在公司註冊處登記電子表格 NR1 後的第二天經「香港政府一站通」( www.gov.hk/br )供公眾人士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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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問:

經「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登記的公司無須填報申請表格 1(b)。商業登記署會如何提供先前呈報在表格 1(b)的資料?

答:

商業登記署會以一份「申請資料表」取代表格 1(b)的副本。

至於其他不在「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下作商業登記的業務,包括獨資業務、合夥業務、及其他在 2011 年 2 月 21 日前已作商業登記的公司等,商業登記署會以現時格式提供他們的核證資料摘錄,即包括他們申請商業登記時所遞交的訂明表格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