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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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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甚麼是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答:

有關債務票據是按照税務條例附表 6 第 I 部所指明並符合以下條件:

(a) 是關乎一項債務發行,而所發行的票據是全數由金融管理專員所營辦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和結算,或是在香港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
(b) 須在所有有關時間具有獲金融管理專員承認的信貸評級機構所給予的並可獲金融管理專員接受的信貸評級。有關獲金融管理專員承認的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請參閱香港金融管理局網頁
(c) 如在 1999 年 4 月 1 日之前發行,須最低面額為 $500,000 或等值外幣;或如在 1999 年 4 月 1 日之後發行,須最低面額為 $50,000 或等值外幣;
(d) 是在香港向公眾發行的。由 2011 年 3 月 25 日開始,債務票據須在發行時,是在香港(i)向不少於 10 人發行或 (ii)向少於 10 人發行,而其中並無該票據的發債人的相聯者。有關「相聯者」的定義,請看第11條問題 ;及
(e) 如它屬無紙票據而如其為有形體的,即會按本定義的條款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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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持有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前發行的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可獲甚麼税務寬減或豁免 ?

 
 

答:

由 1996 年 5 月 24 日開始,從在香港發行及原來的到期期間不少於 5 年的債務票據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潤,會根據特惠税率,即等於一般利得税税率的 50% 課税。由 2003/04 課税年度開始,此項寬減擴闊至包括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後在香港發行,及原來的到期期間少於 7 年但不少於 3 年的「中期債務票據」。另外,從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後,但在2018年4月1日之前在香港發行,及原來的到期期間不少於 7 年的「長期債務票據」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潤會獲豁免徵收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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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持有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當日或之後,但在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的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可獲甚麼税務寬減或豁免 ?

 
 

答:

由 2011 年 3 月 25 日開始, 50% 的税務寬減進一步擴闊至包括從在該日或之後,但在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的到期期間少於 3 年的「短期債務票據」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潤。現在給予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前發行的「中期債務票據」的税務寬減及「長期債務票據」的税務豁免維持不變。但是,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該日或之後發行的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如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及利潤時,有關人士是該債務票據的發債人的相聯者,則上述的税務寬減或豁免將不適用。有關相聯者的定義,請看第11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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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持有在 2018 年 4 月 1 日當日或之後發行的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可獲甚麼税務寬減或豁免?

 
 

答:

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可獲的税務豁免經已擴闊。 不論到期期間的長短,在 2018 年 4 月 1 日當日或之後發行的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潤一律獲豁免徵收利得税。 但是,此項豁免也需符合第3條問題所陳述的條件,即是如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及利潤時,有關人士是該債務票據的發債人的相聯者,則有關税務豁免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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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什麼是短期債務票據?

 
 

答:

短期債務票據是指符合第1條問題所陳述的條件並且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該日或之後,但在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原來的到期期間少於 3 年,或沒有注明日期及能在自發行日期起計的 3 年內贖回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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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甚麼是中期債務票據?

 
 

答:

中期債務票據是指符合第1條問題所陳述的條件並且符合以下要求的票據:

(a) 如它是在 2003 年 3 月 5 日之前發行,原來的到期期間不少於 5 年或沒有註明日期,及不能在自發行日期起計的 5 年內贖回;或
(b) 如它是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後,但在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原來的到期期間少於 7 年但不少於 3 年或沒有註明日期,及能在自發行日期起計的 7 年內(首 3 年內除外)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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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問:

甚麼是長期債務票據?

 
 

答:

長期債務票據是指符合第1條問題所陳述的條件,在 2003 年 3 月 5 日或之後,但在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原來的到期期間不少於 7 年或沒有註明日期,及不能在自發行日期起計的 7 年內贖回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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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問:

以人民幣計值的債務票據可否獲得税務寬減或豁免?

 
 

答:

以外幣計值的債務票據如除了符合其他條件以外,亦符合第1條問題(c)項所列明的最低面額要求,則該債務票據可成為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 章)第 3 條,「外幣」是指香港貨幣以外的任何貨幣,包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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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問:

我如何知道一項債務票據是否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答:

有關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的清單,請按這裡。該等清單是根據發債人直接或間接提供的資料編制。如日後發現債務票據不符合第1條問題所述的條件,本局保留從清單中移除有關債務票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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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問:

在 2011 年 3 月 25 日該日或之後發行的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如不是從發債人而是從二手市場購入,税務寬減或豁免的情況會否受影響?

 
 

答:

不會。在第1條問題(d)項所述的是指該債務票據在最初發行時的條件。有關債務票據祗要符合第1條問題(d)(i)或(d)(ii)項所述的「在發行時」的條件而又同時符合第1條問題列明的其他條件,在收取或累算利息收入及利潤時,有關人士不是該債務票據的發債人的相聯者,則持有該票據可獲税務寬減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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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問:

「相聯者」是甚麼意思?

 
 

答:

就債務票據的發債人而言,「相聯者」的定義可參考《税務條例》第 14A(4)條。本質上,「相聯者」是指任何直接或間接控制發債人、或受發債人控制、或受控制發債人的同一人所控制的實體。但是,那些純粹因為由某國家的中央政府或其主權基金或類似的國營企業共同擁有,但實際上以獨立商業實體形式分開營運的公司,不會被視為相聯者。有關詳情請參閱《税務條例》第 14A(4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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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問:

如債務票據的其中一位認購人是發債人的相聯者,認購或其後購買該債務票據的人士能否享有税務寬減或豁免?

 
 

答:

如該債務票據在香港是向少於 10 人發行的,它不是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所有該債務票據的認購人或其後的購買人都不可以就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條文享有税務寬減或豁免。如有關債務票據是向多於 10 人發行的,該票據仍是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但是,如認購人或購買人與發債人於相關時間是相聯者,則有關的税務寬減或豁免不適用於該認購人或購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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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問:

如 A 公司與 B 公司在一個年度的某段時間是相聯法團, B 公司從由 A 公司發行的符合資格債務票據中收取整年利息, B 公司能否享有税務寬減或豁免?

 
 

答:

在眾多的案例中認同利息收入是按日累算的。因此,在 A 公司與 B 公司是相聯法團的有關期間,税務寬減或豁免不適用。祗有在 B 公司並不是 A 公司的相聯者的期間,税務寬減或豁免才適用於該段時間的利息收入。一般來說,按 A 公司不是 B 公司的相聯者的日子與整個評税基期的日子的比例去分攤可獲税務寬減或豁免的利息收入是可接受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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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問:

如 C 公司與 D 公司在一個年度的某段時間是相聯法團, D 公司後期從出售由 C 公司發行的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而獲取利潤。在出售有關票據時, D 公司不再是 C 公司的相聯者, D 公司能否享有税務寬減或豁免?

 
 

答:

利潤是在變賣或可變賣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時便確認及被視為已賺取,而不論正式收取現金的時間。當 D 公司出售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時不是 C 公司的相聯者, D 公司便能享有税務寬減或豁免。但是,如有需要,本局會考慮引用一般反避税條文去處理個別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