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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補充表格S11 ─ 合資格船舶出租商 ─ 常見問題及解答
(適用於 2020/21 及以後的課税年度)

引言

為方便納税人及税務代表,現載列一些常見問題及解答,以供參考。

* 

第1部分 - 評税基期

1.

問:

我可否在報税表及補充表格分別填報不同的評税基期?

答:

否。兩份表格內的評税基期須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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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部分 - 業務運作

2.

問:

我是否應在第2.1項填報整個集團擁有的船舶數目?

答:

否。你只需填報由你公司用以合資格船舶租賃活動的船舶數目。

3.

問:

第2.1、2.4及2.5項填報的各項船舶數目有甚麼關係?

答:

在第2.1項,你應填報所有用以合資格船舶租賃活動的船舶數目,不論船舶是根據營運租約或融購租約出租(包括在售後租回安排下出租的船舶)或分租。在第2.4項,你只需填報已包含在第2.1項内及用作分租的船舶數目。在第2.5項,你只需填報已包含在第2.1項内及在售後租回安排下出租的船舶數目。

4.

問:

我為取得船舶而招致資本開支,但曾將有關船舶出租予香港船舶營運商,並申索該船舶的折舊免税額。我應在第2.3項的哪一個空格加「剔」號?

答:

你應在第1個方格加「剔」號,但留空下一個層級的3個方格。在這情況下,即使你是合資格船舶出租商,20%税基寛減並不適用於計算你的應評税利潤。

5.

問:

如第2.3項所描述的不同情況適用於由我擁有以在營運租約下使同的不同船舶,我應在第2.3項的哪一個空格加「剔」號?

答:

你應在適用於任何有關船舶的方格及下一個層級的所有方格加「剔」號。

6.

問:

我為向賣家取得船舶而招致資本開支,及根據營運租約在把船舶租回予該賣家(承租人)。我應在第2.3項的哪一個空格加「剔」號?

答:

如表格的附註7不適用,你需在第1個方格及下一個層級的第3個方格加「剔」號。如表格的附註7適用,你需在第1個方格加「剔」號,但留空下一個層級的3個方格。

7.

問:

我並沒有關於與我進行交易的承租人的税務居留地管轄區資料,我應該如何填報第2.6項?

答:

你應就你所知填報有關資料,並與承租人確認其税務居留地管轄區。

8.

問:

就第2.6項而言,我是否需列明從每個非香港居民承租人收取的租約付款、財務費用或利息?

答:

否。你只需列明3個非香港居民承租人的税務居留地管轄區的名稱。如果管轄區少於3個,請列明相關管轄區的名稱。

9.

問:

我如何決定某税務居留地管轄區是「主要」的?

答:

你須列明從承租人收取租約付款及財務費用或利息最大合計額的3個管轄區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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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 應評税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

10.

問:

我是否須按集團的綜合基準來填報表格第3部分的資料?

答:

否。你只須申報你自己業務的數據資料。

11.

問:

如我擬備的是12個月以上(或以下)的財務報表,應怎樣填寫表格第3部分?是否須把款額攤分或還原,以計算出12個月的款額?

答:

如擬備了12個月以上(或以下)的財務報表,則無須把數字攤分(或還原)。在填寫表格第3部分時,必須抄錄綜合收益表/損益表上的款額。

12.

問:

第3.4項可否包括購置船舶的成本?

答:

否。第3.4項不應包括任何屬資本性開支的購置船舶成本。

13.

問:

我把所有支出及開支記錄在同一分類帳目内,並無分別就營運租約及融購租約而招致的款額。我應該如何填報第3.4及3.7項?

答:

你應從會計記錄中確定分別就營運租約及融購租約而招致的支出及開支款額。如20%税基寛減適用,就營運租約而招致的支出及開支款額須用以計算有關「淨租約付款」及填報第3.5項。

14.

問:

如20%税基寛減不適用,我應怎樣填寫第3.5項?

答:

請填寫「0」。

15.

問:

我購買船舶的原意是用作出租用途,但該船舶在購入後卻一直被閒置。我可否將出售該船舶所得的利潤當作資本性質,並填報在第3.8項?

答:

否。第3.8項只可用作申報出售船舶所得的資本性利潤,而該船舶須由有關法團在緊接其脫手之前,持續至少3年用作進行合資格船舶租賃活動。如果有關船舶在被出售之前一直被閒置,出售的利潤將不能根據《税務條例》第14P(7)條被視為資本性質。
 

16.

問:

第3.9至3.11項填報的各項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有甚麼關係?

答:

在第3.9項,你應填報得自所有活動的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而該款額應相等於你在利得税報税表和利得税計算表申報的款額。在第3.10項,你應填報得自合資格船舶租賃活動,並符合《税務條例》第 14P(1)條可按特惠税率課税營業收入的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第3.11項則用作申報不屬獲特惠營業收入範疇的應評税利潤/(經調整的虧損)。第3.9項填報的款額應相等於第3.10項及第3.11項填報的款額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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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 產生合資格以特惠税率課税的利潤的活動(下稱「有關活動」)

17.

問:

甚麼是「合資格利潤」?

答:

這是指從根據《税務條例》第14O(5)條訂明的合資格船舶租賃活動所得的利潤。詳情請參閱《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2號﹝英文版﹞的第24至26段。

18.

問:

我在年內從事多於一項有關活動,但當中有部分現已終止。我應在第4.1項哪一個空格加「剔」號?

答:

即使部分有關活動在評税基期後終止,你仍須將「剔」號加在評税基期內曾進行的所有活動的空格內。

19.

問:

有關第4.2項,第1個空格 – 由相聯人士的員工進行有關活動及第2個空格 – 由納税人的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有何不同?

答:

第1個空格所描述的情況一般指相聯人士的員工受指派/借調為納税人工作。第2個空格所指的情況則涉及僱用相聯人士提供服務,納税人按照公平獨立交易的基準支付費用給提供服務的相聯人士。詳情請參閱表格的附註19及20。

20.

問:

如相聯人士並無商業登記號碼,該如何填報第4.3項?

答:

請提供相聯人士的名稱,並在商業登記號碼一欄註明「不適用」。

21.

問:

納税人應如何申報進行有關活動,並在公司內具有雙重或多重身分或職位的全職員工的詳情?

答:

只要員工是進行有關活動的全職僱員,不論他/她在公司內具有雙重或多重身分或職位,仍應被計算作全職僱員。就有關全職員工平均人數的要求及計算基準,詳情請參閱表格的附註21及23。

22.

問:

甚麼是「具有所需資格」的員工?

答:

這是指職責直接與進行有關活動相關,並持有與有關活動相關學歷 / 專業資格 / 工作經驗的員工。

23.

問:

我所有進行有關活動及在香港的員工或相聯人士的員工均是兼職僱員,該如何填寫第4.4項?

答:

如所有員工均是兼職員工,他們不應被計算在第4.4項的員工數目之內。若某員工分別替你公司及集團內其他在香港的公司工作,該員工應當作全職員工。

24.

問:

我應在第4.4項中「其他」一欄填寫哪一類員工?

答:

你應填報職責與進行有關活動直接有關的,並持有與有關活動相關學歷 / 專業資格 / 工作經驗的員工。

25.

問:

甚麼是第4.5項所指的「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營運開支」?我是否須提供營運開支的明細表?

答:

這是指為產生得自合資格船舶租賃活動的合資格利潤而招致的營運開支。詳情請參閱《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2號﹝英文版﹞的第92至94段。你毋須提供營運開支的明細。就有關營運開支總額的要求,詳情請參閱表格的附註24。

26.

問:

就「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營運開支」,表格的附註25中指「填報的營運開支款額須包括,由納税人承擔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的員工的薪酬,及 / 或納税人就相聯人士進行有關活動所招致的服務費」。

假設相聯人士向納税人收取一筆過款額,包括有關活動及其他活動的管理支援成本、辦公室及行政費及職員酬金等。但納税人難以特定地攤分因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招致的開支。在填報此部分時,税務局會接納哪種成本攤分方法?

答:

納税人可考慮能合理地反映員工對進行有關活動所作的貢獻的基準,來攤分歸因於有關活動及其他活動的成本,例如收入或工時。請注意,納税人不應攤分任何營運開支在任何未能產生收入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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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 其他資料

27.

問:

「中央管理及控制」是指甚麼?

答:

這是指公司業務最高層次的控制。詳情請參閱於《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62號﹝英文版﹞第79至8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