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補充表格S2 ─ 轉讓定價 ─ 常見問題及解答
(適用於 2018/19 及以後的課税年度)
引言
為方便納税人及税務代表,現載列一些常見問題及解答,以供參考。
1.
問:
我在甚麼情況下須填寫補充表格S2 ─ 轉讓定價?
答:
(a) | 你曾與非居住於香港的相聯人士進行交易;或 | |
(b) | 你與税務局局長達成預先定價安排協議;或 | |
(c) | 你屬於跨國企業集圑,而該集圑有責任在香港或別處提交國别報告;或 | |
(d) | 你屬於跨國企業集團的成員實體,而該集團在對上會計期的綜合集團收入總額不少於7.5億歐羅(或於該會計期的結束日兌換相等該款額的另一貨幣款額)。 |
2.
問:
我須要填寫表格內全部四個部分嗎?
答:
不必,你只須填寫適用的部分。
3.
問:
如表格上的空位不敷應用,我該如何做?
答:
你可另紙填寫詳細資料及釘附於補充表格及其他表格核對表(IR1477),請在每張附頁的末端簽署並註明檔案號碼。切勿填寫另一份補充表格提供額外資料。
4.
問:
「非居住於香港的相聯人士/非香港居民人士的其他部分」的定義是甚麼?
答:
如某人與另一人符合參與條件,須視作彼此相聯(各為當事人)。如在進行交易期間,其中一名當事人,參與另一當事人的管理、控制或資本,或同一人或同一組人,參與每名當事人的管理、控制或資本,兩人之間的參與條件則屬獲符合。如你是非香港居民人士設於香港的常設機構,而你與該人士的其他部分進行交易,即構成與非香港居民人士的其他部分進行交易,例如總公司與分支機構之間的交易。非居住於香港相聯人士則指該人士不屬香港税務居民。
5.
問:
我曾經與五名非居住於香港的相聯人士經營業務。其中三名是在德國經營業務的法團(但法團在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餘下的兩名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及澳大利亞註冊成立的法團。我應如何填寫第 1.1部份?
答:
你應剔選全部三個空格,以及在「其他」欄位內填上「澳大利亞」。
6.
問:
我須擬備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嗎?
答:
如你屬廣義集團的香港實體,你便須就始於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的會計期,擬備該實體的分部檔案及該集團的總體檔案;除非 – | ||
(a) | 符合以下任何兩項條件: – | |
(i) | 該實體在有關會計期的收入總額,不超過4億港元; | |
(ii) | 該實體在有關會計期結束時的資產總值不超過3億港元; | |
(iii) | 在有關會計期內,該實體的平均僱員人數不超過100名; | |
或 | ||
(b) | 該實體就有關會計期,進行以下類別的受管交易(撇除指明本地交易)的總額不超過指明的款額: | |
(i) | 轉讓財產(撇除財務資產及無形物)的總額不超過2.2億港元; | |
(ii) | 關於財務資產的交易的總額不超過1.1億港元; | |
(iii) | 轉讓無形物的總額不超過1.1億港元; | |
(iv) | 其他交易的總額不超過4,400萬港元。 |
7.
問:
「廣義集團」是甚麼?
答:
「廣義集團」指 – | ||
(a) | 常義集團,即透過擁有權或控制權而有關聯的一組企業,而該項關聯具以下效果 – | |
(i) | 根據適用的會計原則,該組企業須為財務匯報的目的,擬備綜合財務報表;或 | |
(ii) | 假使該組企業中任何企業的實益權益,在公開證券交易所交易,該組企業便須如上述般擬備綜合財務報表;或 | |
(b) | 單一企業屬某管轄區的税務居民,並透過設於另一管轄區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且須就該業務在該另一管轄區課税。 |
8.
問:
我在第1.2部分選擇了「是」,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是否需要與補充表格一併提交?
答:
不,你不需要連同補充表格一併提交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你只需敘明你是否須就受管交易擬備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根據《税務條例》第58C(2)(a) 條,擬備有關檔案的期限為有關會計期結束後的9個月內。
9.
問:
甚麼是「預先定價安排」?
答:
你可按 此參閱詳情。
10.
問:
我已與税務局局長達成預先定價安排協議,但無根據該安排擬備利得税報税表,我是否需要填寫第2部分?
答:
是,你仍需在第2.1部分提供預先定價安排的檔案號碼、在第2.2部分選擇「否」、在第2.3部分註明該安排上指明的事實及情況是否有任何重大變化及在第2.4部分填上「0」。
11.
問:
我發現先前與税務局局長達成的預先定價安排上指明的事實及情況有重大變化,我該怎樣做?
答:
除其他部分外,你需在第2.3部分選擇「是」及另紙說明有關變化的詳情。
12.
問:
我已填妥補充表格S2的第2部分,是否仍須就有關預先定價安排提交有關報告?
答:
是。根據《税務條例》第50AAQ(2)條,納税人須提供補充表格S2第2部分的資料。有關資料與《税務條例》第50AAS(b)條就預先定價安排提交報告的要求不同。
13.
問:
甚麼是「國別報告申報責任」?
答:
你可按 此參閱詳情。
14.
問:
我是否需要按《税務條例》第58H條就跨國企業集團提交通知?
答:
如果你屬於跨國企業集團(屬須申報集團)的香港實體,那麼你須於會計期結束後的3個月內透過國別報告網站向税務局局長提交書面通知,識別須提交國別報告的最終母實體或成員實體,除非:(a)你不是該集團的最終母實體、代母實體或提交國別申報表的香港實體;及(b)你所屬集團的另一香港實體已提交有關通知。
15.
問:
「跨國企業集團」及「須申報集團」是甚麼?
答:
「跨國企業集團」指包括以下企業的常義集團:- | |
(a) | 兩家或多於兩家以不同管轄區為税務居留地的企業;或 |
(b) | 企業屬某管轄區的税務居民,但透過設於另一管轄區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且須就該業務在該另一管轄區課繳税項。 |
如跨國企業集團在對上會計期的綜合集團收入總款額不少於以下門檻款額,該集團在有關會計期屬須申報集團- | |
(a) | 集團的最終母實體為香港税務居民-68億港元;或 |
(b) | 集團的最終母實體為香港境外某管轄區的税務居民-該集團的相應門檻為該某管轄區就國別報告的法律或規例指明的款額,或指於2015年1月相等於7.5億歐羅的終區貨幣款額。 |
16.
問:
「最終母實體」及「代母實體」是甚麼?
答:
「最終母實體」指常義集團內符合以下條件的成員實體: | |
(a) | 有關成員實體對該集團的1個或多於1個其他成員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具有任何一項以下效果的充分權益︰第一,根據一般應用於有關成員實體的税務居留地管轄區的會計原則,有關成員實體須擬備綜合財務報表;第二,假使有關成員實體的實益權益,在它的税務居留地管轄區的公開證券交易所交易,有關成員實體須擬備綜合財務報表;及 |
(b) | 該集團的其他成員實體,均無(直接或間接)對有關成員實體擁有(a)段描述的權益。 |
「代母實體」指凡某須申報集團的某成員實體,獲該集團委任為最終母實體的唯一替代者,以代表該集團提交國別申報表或國別報告。 | |
17.
問:
如我不是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母實體/代母實體/提交國別申報表的實體,而且所屬的跨國企業集團內已經有其他香港實體按《税務條例》第58H條提交通知,我該如何填寫第3部份?
答:
你需在第3.1部分選擇「否」、在第3.2部分選擇「是」及提供該香港實體的名稱及商業登記號碼。
18.
問:
我可否只在第3.3.1部分及第3.3.2部分提供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母實體及代母實體的資料,而不按《税務條例》第58H條提交通知?
答:
不可以。填妥第3.3.1部分及第3.3.2部分不可視為按照《税務條例》第58H條向本局提交所須通知。此外,你只需填報這兩部分當你就第3.1部分及第3.2部分的答案為「否」。
19.
問:
我該如何提供第3.3.1.3部分及第3.3.2.3部分所要求的商業登記號碼/税務識別號碼?
答:
如果該最終母實體/代母實體有商業登記號碼,請提供該號碼。否則請提供税務識別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