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評稅
答:
《印花稅條例》並沒有就評稅提出反對的條文。然而,根據該條例第13(9) 條,如在評稅通知書的日期起計的一個月內,印花稅署 署長(「署長」)認為所評定的印花稅款額過高,他可取消該項評稅,並以其認為恰當的另一項評稅作為代替。因此,如果在評稅通 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一個月內,納稅人認為評稅過高並能提交具體的理據,印花稅署會在審視有關理據後決定是否取消有關評稅, 及作出另一項評稅以取代原先的評稅。但如果署長認為評稅合適,他不會取消評稅。納稅人為保障自己的權益,應慎重考慮是否需在限期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