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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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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如果納稅人不同意印花稅評稅,他/她應如何處理?

 
 

答: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4條,任何人不滿評稅,可在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一個月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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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除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外,納稅人可否就評稅向印花稅署提出反對?

 
 

答:

《印花稅條例》並沒有就評稅提出反對的條文。然而,根據該條例第13(9) 條,如在評稅通知書的日期起計的一個月內,印花稅署 署長(「署長」)認為所評定的印花稅款額過高,他可取消該項評稅,並以其認為恰當的另一項評稅作為代替。因此,如果在評稅通 知書發出日期起計的一個月內,納稅人認為評稅過高並能提交具體的理據,印花稅署會在審視有關理據後決定是否取消有關評稅, 及作出另一項評稅以取代原先的評稅。但如果署長認為評稅合適,他不會取消評稅。納稅人為保障自己的權益,應慎重考慮是否需在限期內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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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如何向印花稅署署長表達評稅過高及提供相關理據?

 
 

答:

納稅人可以致電(2594 3202)、以電郵(taxsdo@ird.gov.hk)、傳真(2519 9025)或郵寄方式通知印花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