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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任何在2024年2月28日或以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額外印花税」。以下有關「額外印花稅」的應用及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取得並在2024年2月28日前被處置的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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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之前取得了住宅物業的情況)

1.

問:

趙先生於 2010 年 9 月 15 日簽署一份臨時買賣合約取得住宅物業。其後,他於 2010 年 12 月 20 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以出售該物業。趙先生出售該物業時是否要繳納「額外印花稅」?

答:

由於趙先生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即「額外印花稅」的生效日期)前取得有關物業,因此,他在 2010 年 12 月 20 日簽署臨時買賣協議以出售該物業時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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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2 年10 月26 日 期間取得了住宅物業,並在取得物業的24 個月後才出售或轉讓該住宅物業)

2.

問:

陳先生於 2011 年 3 月 22 日取得住宅物業,之後在 2013 年 11 月 30 日將物業轉售。陳先生出售該物業時是否要繳納「額外印花稅」?

答:

由於有關物業在 2012 年10 月27 日前取得,並在取得後 24 個月後才出售或轉讓,因此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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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物業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2 年10 月26 日 期間取得而物業持有期為 6 個月或以內)

3.

問:

何先生於 2011 年 9 月 10 日取得住宅物業,並在 2012 年 3 月 9 日以 650 萬元將物業轉售。怎樣計算物業持有期?「額外印花稅」稅率為多少?應繳「額外印花稅」款額為何?

答:

就「額外印花稅」而言,物業持有期以公曆月計算,即由某月的某一日至下一個公曆月的前一日為一個月。在上述例子,何先生持有有關物業剛好是 6 個月,所以「額外印花稅」的適用稅率是 15 % 。應繳付的「額外印花稅」金額為 975,000 元,即 650 萬元的 1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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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物業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2 年10 月26 日 期間取得而物業持有期超過 6 個月但不超過 1 2 個月)

4.

問:

何先生於 2011 年 9 月 10 日取得住宅物業,並在 2012 年 3 月 10 日以 650 萬元將物業轉售。怎樣計算物業持有期?「額外印花稅」稅率為多少?應繳「額外印花稅」款額為何?

答:

何先生是在 2012 年 3 月 10 日轉售該物業,他持有該物業超過 6 個月但不超過 12 個月,「額外印花稅」的適用稅率為 10 % 。應繳付的「額外印花稅」金額為 650,000 元,即 650 萬元的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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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五(物業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2 年10 月26 日期間取得而物業持有期超過 12 個月但不超過 24 個月)

5.

問:

王先生於 2011 年 2 月 2 日取得住宅物業,之後於 2012 年 8 月 18 日以 180 萬元將物業轉售。怎樣計算物業持有期?「額外印花稅」稅率為多少?應繳「額外印花稅」款額為何?

答:

有關物業是在 2010 年 11 月 19 日以後取得,並於取得物業 12 個月後但 24 個月內把該物業轉售,「額外印花稅」的適用稅率為 5 % 。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金額為 90,000 元,即 180 萬元的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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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六(物業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之後取得而物業持有期為6 個月或以內)

6.

問:

王先生於 2012 年 11 月 1 日取得住宅物業,之後於2013 年1 月 15 日以 300 萬元將物業轉售。怎樣計算物業持有期?「額外印花稅」稅率為多少?應繳「額外印花稅」款額為何?

答:

有關物業是在 2012 年 10 月 26 日以後取得,並於取得物業 6 個月內把該物業轉售,「額外印花稅」的適用稅率為 20 % 。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金額為 600,000 元,即 300 萬元的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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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七(物業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之後取得而物業持有期超過 6 個月但不超過 12 個月)

7.

問:

王先生於 2012 年 11 月 1 日取得住宅物業並於 2013 年9 月 15 日以 300 萬元將物業轉售。怎樣計算物業持有期?「額外印花稅」稅率為多少?應繳「額外印花稅」款額為何?

答:

有關物業是在 2012 年 10 月 26 日以後取得,並於取得物業 6 個月後但 12 個月內把該物業轉售,「額外印花稅」的適用稅率為 15 % 。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金額為450,000 元,即 300 萬元的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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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八(物業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之後取得而物業持有期超過 24 個月但不超過 36 個月)

8.

問:

王先生於 2012 年 11 月 1 日取得住宅物業,之後於 2014 年12 月 15 日以 400 萬元將物業轉售。怎樣計算物業持有期?「額外印花稅」稅率為多少?應繳「額外印花稅」款額為何?

答:

有關物業是在2012 年 10 月 26 日以後取得,並於取得物業 12 個月後但 36 個月內把該物業轉售,「額外印花稅」的適用稅率為 10 % 。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金額為 400,000 元,即 400 萬元的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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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九(物業在 2010 年11 月20 日至 2012 年 10 月 26 日期間取得而物業持有期超過 24 個月但不超過36個月)

9.

問:

如例八,但王先生於 2012 年 10 月 15 日已取得住宅物業,之後於2014 年12 月 15 日以 400 萬元將物業轉售。怎樣計算物業持有期?「額外印花稅」稅率為多少?應繳「額外印花稅」款額為何?

答:

由於有關物業是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前取得,並於取得物業的 24個月後才把該物業轉售,因此,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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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十(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之後取得了住宅物業並在2023年10月25日之前處置該物業的情況)

10.

問:

李先生於 2021 年 10 月 10 日取得一個住宅物業。他於 2023年 10 月 24 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以出售該物業。李先生出售該物業時是否要繳納「額外印花税」?

答:

由於李先生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之前處置有關物業,並在取得該物業後36個月內出售或轉讓,因此須繳納「額外印花税」。「額外印花税」的適用税率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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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十一(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處置物業的情況)

11.

問:

如例十,但李先生於 2023 年 10 月 30 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以出售該物業。李先生出售該物業時是否要繳納「額外印花税」?

答:

由於李先生在 2023 年10 月25 日或之後處置有關物業,並在取得有關物業後 24 個月後才出售或轉讓,因此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