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個案第 14 號
1. | 《稅務條例》的條文 |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20(2)條。 |
2. | 背景 | ||
(a) | S 有限公司 2003 年 7 月在香港成立為法團,公司主要業務是提供採購及聯絡服務,利潤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 ||
(b) | S 有限公司是 S 有限公司(英國)的全資附屬公司,而後者是在英國成立為法團。 | ||
(c) | S 有限公司(英國)主要在英國經營以目錄形式零售成衣及一般商品的業務。 | ||
(d) | 為了物色東南亞的供應商,以及改善於購貨後與供應商的聯絡及協調, S 有限公司(英國)打算委任 S 有限公司為其在香港的支援公司。 |
3. | 安排 | ||
(a) | S 有限公司(英國)會與 S 有限公司訂立協議。 | ||
(b) | S 有限公司會在香港聘用約 20 名僱員,以提供下列服務: | ||
i. | 有關向非香港供應商訂貨及該等供應商送貨的跟進工作; | ||
ii. | 關於貨物付運的聯絡工作; | ||
iii. | S 有限公司(英國)在香港以外地區訂立購貨合約後,關於與供應商就任何問題的聯絡工作; | ||
iv. | 對品質保證標準及驗貨的支援工作; | ||
v. | 在中港及東南亞地區內物色供應商。 | ||
(c) | S 有限公司提供上述服務,可向 S 有限公司(英國)收取按實際成本加 5% 計算的費用。 | ||
(d) | 根據該協議, S 有限公司沒有獲授予任何權力代表 S 有限公司(英國)洽談或訂立任何合約。 S 有限公司(英國)在香港以外地區會進行下列活動: | ||
i. | 洽談並訂立銷貨及購貨合約; | ||
ii. | 接收銷貨訂單或發出購貨訂單; | ||
iii. | 維持商品的存貨量。 |
4. | 裁定 | |
《稅務條例》第 20(2) 條不適用: | ||
(a) | S 有限公司(英國)不會由於這項商業安排的緣故便被當作是在香港經營業務;及 | |
(b) | S 有限公司不會被當作是 S 有限公司(英國)的代理人,原因是該項按成本加 5% 計算的費用未有使 S 有限公司獲得少於通常的利潤。 |
5. | 裁定的適用日期 |
本裁定適用於 2003/04 至 2005/06 課稅年度。 |
6. | 稅務局局長作出的假設 |
局長假設上述安排將會以裁定申請書及裁定所述的方式執行。 |
7. | 裁定日期 |
2003 年 10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