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個案第 19 號
1. | 《稅務條例》的條文 |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4 條。 |
2. | 背景 | ||
(a) | 某公司與一個內地單位簽訂一份來料加工合同。內地單位在國內經營一家工廠(「內地工廠」)。 | ||
(b) | 根據來料加工合同,該內地單位提供工人、廠房、水電設施給內地工廠,以加工該公司貨物,並收取加工費作回報。該公司則提供原料、廠房機器及工人培訓。 |
3. | 安排 | ||
(a) | 內地工廠開始經營後,該公司在香港的活動包括銷貨、購買原料運往內地工廠,以及產品設計。 | ||
(b) | 內地工廠負責加工該公司貨物。 | ||
(c) | 該公司一些僱員會到訪內地工廠,以訓練工人,並監督生產。他們每周在內地工廠工作五至六天。 |
4. | 裁定 |
該公司出售由內地工廠根據來料加工合同加工的貨物所產生的利潤,可以按 50:50 比例分攤方法計算香港利得稅。 |
5. | 裁定的適用期 |
本裁定由 2004/2005 課稅年度起適用,直至來料加工合同終止。 |
6. |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
稅務局局長假設內地工廠名字為 X 廠。 |
7. | 裁定日期 |
2005 年 2 月 1 日。 |
附加說明 |
本裁定是特別就此次申請向本局提供的事實而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