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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2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8E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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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A 有限公司在 1974 年 4 月 1 日之後於香港開始營業。
  (b) A 有限公司每年擬備的帳目以 3 月 31 日為結算日。
  (c) A 有限公司提交的最新一期帳目是由 1999 年 4 月 1 日至 2000 年 3 月 31 日。
  (d) A 有限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是一家在日本成立的法團 H 有限公司。
  (e) 根據東京證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公布的《規定及早披露綜合財務資料通告》(Notice of Requirement for Early Disclosure of Consolidated Financial Information), H 有限公司必須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報告該公司截至同年 3 月 31 日的年度綜合財務業績。
  (f) 為減輕擬備綜合財務報告的工作壓力, H 有限公司指示,把 A 有限公司的會計結算日期由 3 月 31 日改為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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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安排
  安排事項是 A 有限公司 2000 年度的會計結算日期由 2000 年 3 月 31 日改為 200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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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稅務局局長根據《稅務條例》第 18E (1)(i)條,同意接受 2000 年 4 月 1 日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這 9 個月期間為 A 有限公司 2000/2001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b) 稅務局局長根據《稅務條例》第 18E (1)(ii)條,同意不會重新計算 A 有限公司 1999/2000 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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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在 1999/2000 至 2000/2001 課稅年度適用於 A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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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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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