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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29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8E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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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請人是同屬一集團的三十九間公司。其中兩間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前開始營業,其餘均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後開始營業。
  (b) 申請人的控股公司是其中之一的申請人,該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為法團。
  (c) 申請人擬備的帳目以 3 月 31 日為結算日。
  (d) 申請人通過設在內地的企業在內地經營業務。按內地的法律,這些企業的帳目須以 12 月 31 日為結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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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申請人會把 2006/2007 課稅年度的會計結算日期由 3 月 31 日改為 12 月 31 日。
  (b) 申請人稱,更改會計結算日的原因是基於改善行政效率,並降低擬備集團的綜合財務報告時由於不同會計結算日所產生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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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稅務局局長會以 2006 年 4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這 9 個月時間,作為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後開始營業的申請人 2006/2007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b) 稅務局局長會以 2005 年 4 月 1 日至 2006 年 3 月 31 日這 12 個月時間,作為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後開始營業的申請人 2005/2006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c) 稅務局局長會以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這 12 個月時間,作為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前開始營業的申請人 2006/2007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d) 稅務局局長會以 2005 年 4 月 1 日至 2006 年 3 月 31 日這 12 個月時間,作為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前開始營業的申請人 2005/2006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e) 就申請人而言,《稅務條例》第 61A 條不會應用於這申請所涉及的事項的全部或其中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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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在 2005/2006 及 2006/2007 課稅年度適用於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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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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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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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評註
  根據《稅務條例》第 18E 條,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所得的應評稅利潤,如已參照以任何課稅年度內某日為結帳日期的帳目而計算,但該人並沒有在下一課稅年度以同一日結算帳目,則在更改結帳日期的當年及之前的一年從該來源所得的應評稅利潤,須以局長認為適合的基準計算。如公司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前開始營業,所有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應為 12 個月,但由於規避繳稅理由而作出更改則屬例外。如公司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後開始營業,應評稅利潤不應少於該業務營運期間獲得的總利潤。因此,本裁定就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前開始營業的申請人採用 12 個月時間為更改結帳日期的當年的評稅基期;而 1974 年 4 月 1 日後開始營業的申請人則採用 9 個月時間為更改結帳日期的當年的評稅基期。至於更改結帳日期之前的一年,稅務局局長認為無須重新計算。
   
  (本評註並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陳述,也不構成本裁定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