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個案第 32 號
1. | 《稅務條例》的條文 |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9(1)及第 52 條。 |
2. | 背景 | ||
X 集團為一跨國企業,其股票在一外國股票市場上市買賣。它推出一個有規限的股份計劃(「該計劃」),獎賞其集團員工。 |
3. | 安排 | ||
(a) | 按該計劃,委員會會不時地決定將股份獎賞授予合資格員工。合資格員工在歸屬期屆滿日可享有收取獲獎賞股份的權利,但須受該計劃內有關於歸屬期間停止受僱的條款所約束。歸屬期屆滿日即歸屬期完結的後一日,而歸屬期則是由獲授予股份獎賞起計的 2 個曆年。 | ||
(b) | 如有關僱員在歸屬期間停止受僱為 X 集團的董事或僱員,其股份獎賞會自行失效。不過,若僱員是因死亡、永久傷殘、重病或經協議退休的原因而停止受僱,其股份獎賞會按獲授予股份獎賞至停止受僱期間於歸屬期的比例,因應調減。 | ||
(c) | 僱員在收到獲授予股份獎賞的股份前,並不能就該些股份享有表決權或收取股息的權利。在發放股份獎賞時,委員會可決定同時給予僱員獎賞的股份及額外股份。額外股份數量相等於若將歸屬期內產生的股息用作購買股份而可購買的股數。 |
4. | 裁定 | |
(a) | 登記僱員加入該計劃和授予股份獎賞都不產生應課稅利益。應課稅利益在歸屬期屆滿日產生。 | |
(b) | 用作薪俸稅評稅的應課稅利益,會以獎賞股份及在歸屬期間累算的額外股份總數,按 X 集團股份在歸屬期屆滿日(如屬交易日)或緊接的下一個交易日(如歸屬期屆滿日不屬交易日)的公開市值來計算。 | |
(c) | 僱主須按《稅務條例》第 52 條規定,在股份獎賞已歸屬予僱員的課稅年度申報其應課稅利益。 |
5. | 裁定的適用期 |
本裁定適用於 2006/07 及以後的課稅年度。 |
6. |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 ||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
7. | 裁定日期 |
2007 年 6 月 27 日。 |
8. | 評註 |
因受僱或擔任職位而得到任何股份或股額獎賞,是應課繳薪俸稅的額外賞賜。有關額外賞賜應何時徵稅,以及應採納怎樣的估值,一般會視獎賞的條款及授出獎賞的情況而定。 | |
(本評註並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陳述,也不構成本裁定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