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個案第 34 號
1. | 《稅務條例》的條文 |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4 條。 |
2. | 背景 | ||
(a) | 有關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所從事的業務主要是把其所屬集團(「集團」)的產品(「產品」)在香港和亞洲分銷。 | ||
(b) | 產品由集團在香港以外地區的工廠生產。 | ||
(c) | 集團訂下業務計劃,有意進一步開拓亞洲的市場,特別是東南亞的市場,有關公司為此正考慮在東南亞的 X 國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 |
3. | 安排 | |
(a) | 分支機構初期會僱用 26 人,其中 22 人屬營業部, 3 人屬市場推廣部, 1 人負責會計工作。 | |
(b) | 分支機構會以公平價格直接向集團工廠購買產品,再轉售予東南亞國家的分銷商╱顧客(售價由雙方議定 )。所有購貨和銷貨合約均由分支機構的職員洽商、訂立和執行,並且在香港以外進行。所有購貨和銷貨訂單均由 X 國的分支機構收取和批准。 | |
(c) | 香港的有關公司不會參與購買或銷售產品的洽商或訂約過程,也不會牽涉入向分銷商╱顧客收取購貨訂單或批准有關訂單的事宜內。 | |
(d) | 管理層正準備在 X 國設立保稅倉,以提供設施貯存產品。產品可先集中存放在保稅倉內,但亦可直接付運到東南亞其他國家,情況視乎東南亞各分銷商╱顧客不時的物流和運輸需要而定。 | |
(e) | 分支機構將會在 X 國開設銀行戶口。所有支付予工廠以及從顧客收取的款項,均會由分支機構的職員經 X 國的銀行戶口處理。所有貿易融資安排(例如信用證、擔保等)亦會由分支機構的職員經 X 國的銀行戶口處理。 | |
(f) | 為提高經濟效益,香港的有關公司會向分支機構提供資訊科技、融資、會計、研究和其他行政支援。香港的有關公司會把向分支機構提供上述服務所招致的費用和開支,撥歸分支機構承擔,以符合 X 國法例的申報規定。 |
4. | 裁定 |
分支機構所得利潤來自香港境外,無須根據《稅務條例》第 14 條徵收香港利得稅。 |
5. | 裁定的適用期 |
本裁定適用於 2007/08 及以後的課稅年度。 |
6. |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
局長假設上述貿易安排會以裁定申請書和裁定所述方式實行。 |
7. | 裁定日期 |
2007 年 8 月 10 日。 |
8. | 評註 |
根據《稅務條例》第 14 條,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則須向該人徵收利得稅。就本個案而言,分支機構應視為有關公司在 X 國的永久機構,分支機構的所有購貨和銷貨合約均由分支機構的職員擬議、洽商、訂立和執行。香港的有關公司提供的功能僅屬輔助性質。因此,第 14 條不適用於分支機構所得利潤。 | |
(本評註並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陳述,也不構成本裁定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