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個案第 36 號
1. | 《稅務條例》的條文 |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4 條。 |
2. | 背景 | ||
(a) | X 集團的主要業務是魚類貿易。該集團在各國均有經營業務,管理隊伍的基地設在歐洲。 | ||
(b) | Y 有限公司是 X 集團的成員公司,一直在歐洲經營業務,處理 X 集團屬下公司的產品需求。 | ||
(c) | X 集團開始在亞洲國家採購魚類。該公司的成立,是為了管理和擴大 X 集團在亞洲的供應商網絡。 |
3. | 安排 | |
(a) | 根據該公司與 Y 有限公司訂立的協議(「該協議」),該公司會替 Y 有限公司進行採購,以及提供採購支援和該協議所載的其他服務,並為此向 Y 有限公司收取報酬。 | |
(b) | 該公司會在供應商所在的亞洲國家聘請當地僱員,以提供該協議所載的所有服務。除非香港有供應商,否則該公司不會在香港設立辦事處、聘請僱員、委聘代理或開立銀行戶口。 |
4. | 裁定 |
如該公司沒有在香港提供服務,而香港亦沒有供應商,則該公司根據該協議提供服務所得的利潤無須課繳香港利得稅。 |
5. | 裁定的適用期 |
本裁定在 2008/09 課稅年度及其後的所有課稅年度適用,直至該協議終止為止。 |
6. |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
7. | 裁定日期 |
2008 年 3 月 5 日。 |
8. | 評註 |
根據《稅務條例》第 14 條,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業務或專業而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則須向該人徵收利得稅。就服務酬金收入而言,利潤來源地是提供服務以賺取該酬金的地方。在本個案中,該公司得自該協議的利潤無須課繳利得稅,原因是有關服務是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 | |
(本評註並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陳述,也不構成本裁定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