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個案第 4 號
1. | 《稅務條例》的條文 |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4 條。 |
2. | 背景 | |
(a) | 某公司於 1999 年 3 月 31 日在香港成立為法團,從事配件貿易業務。 | |
(b) | 該公司在香港的一家本地會計師事務所設有註冊辦事處(香港辦事處)。 | |
(c) | 該公司的實益擁有人是 A 先生,他是 B 公司的營業經理。 B 公司是一家在澳洲成立的法團,亦是該公司的主要供應商。 | |
(d) | A 先生負責洽談並簽訂香港及海外銷售業務的買賣合約。他通常在澳洲居住,每隔 3 個月左右返港一次。 | |
(e) | 在本港的會計師事務所會按照 A 先生的指示,做妥文件及其他行政工作,例如:擬備購貨及銷售單、發票、打理銀行戶口、保存會計帳目紀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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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貨品主要由海外供應商提供。本港的會計師事務所會按照 A 先生的指示,發購貨訂單給供應商,並接受本港客戶的銷售訂單。供應商然後會把發票、裝箱單及其他文件送往香港辦事處。 | |
(g) | 供應商將貨品運送給該公司以供出售給本地及海外客戶,貨品會存放在香港的貨倉。 | |
(h) | 該公司以信用證及電滙付款給供應商,而客戶則以信用證結帳。 |
3. | 本裁定適用的安排 | |
(a) | B 公司委派一家中國內地代理公司,代理 B 公司銷售給內地客戶的配件。 | |
(b) | A 先生直接與內地客戶及上述中國內地代理人洽談貨價、數量、品質及送貨細則,並同時與意大利供應商洽談貨價、數量、生產日期及送貨細則。 | |
(c) | 銷售交易一經確認, A 先生會要求內地的客戶直接發出購貨訂單給香港辦事處,同時通知本港的會計師事務所有關交易的資料。本港的會計師事務所然後會按照 A 先生的指示,發購貨訂單給意大利供應商。貨品會直接運送給中國內地的客戶。 | |
(d) | 本港的會計師事務所會以背對背式信用證安排客戶結帳,以及付款給供應商。 |
4. | 裁定 |
得自中國內地客戶的銷售業務利潤是本地利潤,須繳付香港利得稅。 |
5. | 裁定的適用期 |
本裁定適用於 2000/2001 課稅年度及以後的課稅年度。 |
6. | 裁定日期 |
2001 年 9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