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個案第 5 號
1. | 《稅務條例》的條文 |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4 及 61A 條。 |
2. | 背景 | |
(a) | X 有限公司在 1986 年 9 月 18 日在香港成立為法團,公司主要業務是買賣和分銷紙漿、紙張和有關製品給個別客戶,貨源來自集團內部的公司。 | |
(b) | X 有限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是在南非共和國註冊的 H 有限公司。 | |
(c) | S 有限公司是集團的另一家公司,以奧地利為基地,管控集團設於各地的優質紙品製造廠。 | |
(d) | S 有限公司打算向 X 有限公司購入上述的貿易業務,目的是擴大優質紙張銷售業務及拓展新市場。 |
3. | 安排 | |
(a) | X 有限公司會在 2001 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與 S 有限公司,在香港境外簽訂買賣協議,把該公司全盤生意連相關資產及負債出售,代價約 2.5 億美元。 X 有限公司在出售交易完成後即停止營業,並予以清盤。 | |
(b) | S 有限公司會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或之前在香港設立分公司,按 X 有限公司的運作模式營業。 |
4. | 裁定 | |
(a) | 根據《稅務條例》第 14 條, X 有限公司出售業務給 S 有限公司所收取的任何得益,都是資本性質,無須課稅。 | |
(b) | 《稅務條例》第 61A 條不適用於該擬實行的安排。 |
5. | 裁定的適用期 |
本裁定適用於 2001/02 課稅年度。 |
6. |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
S 有限公司計算該公司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時,不得申索扣除任何支付給 X 有限公司的代價。 |
7. | 裁定日期 |
2001 年 9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