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個案第 51 號
1. |
《稅務條例》的條文
|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8E 條。
|
2. | 背景 | ||
(a) |
申請人是某集團屬下的多間公司,其中有部份是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前開始營業(「舊業務」),而其餘均在 1974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開始營業(「新業務」)。
|
||
(b) |
該集團大部分的公司(包括申請人)的帳目以每年 6 月 30 日為結算日。不過,其中一個申請人 X 公司的帳目則以 3 月 31 日為結算日。
|
3. |
安排
|
||
(a) |
在 2011/12 課稅年度,該集團( 即包括申請人)將帳目結算日期由 6 月 30 日改為 12 月 31 日( X 公司則是由 3 月 31 日改為 12 月 31 日)。
|
||
(b) |
該集團稱,更改帳目結算日期的原因如下:
|
||
(i) |
使帳目結算日期與其內地公司的帳目結算日期一致;以及
|
||
(ii) |
提升行政效率、減少行政成本、以及方便擬備集團的綜合財務報表。
|
||
(c) |
在該等舊業務中,有 5 間申請人公司 的帳目顯示,他們是不活動公司及/或在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就利得稅而言沒有任何應評稅利潤/經調整的虧損。
|
4. |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
第 3(c)點所述的 5 間申請人公司在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就利得稅而言均沒有任何應評稅利潤/經調整的虧損。
|
5. |
裁定
|
||
(a) |
就那些原以 6 月 30 日為帳目結算日並屬新業務的 申請人公司,
|
||
(i)
|
稅務局局長會以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這 18 個月時間,作為 2011/12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以及
|
||
(ii)
|
稅務局局長會以或繼續以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這 12 個月時間,作為 2010/11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
||
(b) |
就餘下原以 3 月 31 日為帳目結算日並屬新業務的申請人公司,即 X 公司,
|
||
(i)
|
稅務局局長會以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這 9 個月時間,作為 2011/12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以及
|
||
(ii)
|
稅務局局長會以或繼續以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這 12 個月時間,作為 2010/11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
||
(c) |
就第 3(c)點所述的 5 間屬舊業務的申請人公司而言,他們原以 6 月 30 日為帳目結算日,而且是處於不活動狀態,以及/或在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就利得稅而言沒有任何應評稅利潤/經調整的虧損,故此,
|
||
(i)
|
稅務局局長會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這 12 個月時間,作為 2011/12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以及
|
||
(ii)
|
稅務局局長會以或繼續以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這 12 個月時間,作為 2010/11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
6. |
拒絕作出裁定
|
|
|
稅務局局長拒絕就下列各項作出裁定: | |
|
(a) |
在 2009 年 7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就利得稅而言有應評稅利潤/經調整的虧損並屬舊業務的申請人公司;以及
|
|
(b) |
就《稅務條例》第 61A 條是否適用於所有申請人公司,包括屬新業務的公司;
|
|
因為裁定是否正確,有賴於就以下事項所作的假設,即《稅務條例》第 61A 條所載的七個因素、申請人公司 的營業成績、在更改帳目結算日期的當年/之前一年所掉了的利潤金額,以及/或延遲繳付的稅款。
|
7. |
裁定的適用期
|
|
本裁定在 2010/11 及 2011/12 課稅年度適用於申請人。 |
8. | 裁定日期 |
|
2012 年 7 月 23 日 |
9. | 評註 |
《稅務條例》附表 10 第 1 部第 2 條規定,如稅務局局長認為裁定是否正確,有賴於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而作出某些假設,他可拒絕作出裁定。在此申請中,對於那些在 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就利得稅而言有應評稅利潤/經調整的虧損並屬舊業務的公司,局長須就《稅務條例》第 61A 條所載的七個因素、該等公司的營業成績、在更改帳目結算日期的當年/之前一年所掉了的利潤金額,以及/或延遲繳付的稅款作出假設。因此,關於舊業務,局長只會對處於不活動狀態及/或在 2009 年 7 月 1日至 2011年 12 月 31 日期間就利得稅而言沒有應評稅利潤/經調整的虧損的申請人公司作出裁決。
|
|
(本評註並非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陳述,也不構成本裁定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