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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68 號


1.
《税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税務條例》第15K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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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請人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它的主要業務為銷售體育活動住宿套票和投資控股。申請人擁有一家在F税務管轄區成立的「F公司」的75%的股權權益。
(b)
申請人是《税務條例》第15H(1)條所界定的跨國企業實體。它並非第15K(3)條所界定的純股權持有實體。
(c) 申請人將從「F公司」獲取離岸股息收入(“該等股息”)。該等股息屬《税務條例》第15H(1)條訂明的指明外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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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申請人在香港進行或安排在香港進行《税務條例》第15K(3)條訂明的指明經濟活動。該等指明經濟活動為就其取得、持有或處置的任何資產而作出所需的策略決定,及就相關資產管理及承擔主要風險。
(b)
申請人有數名董事及員工在香港管理及支援其業務運作。此外,它外判其法律及商業支援活動予在香港的非相聯服務提供者(“該服務提供者”)。
(c)
申請人計劃:
    (i) 每年有預定數目範圍的員工在香港進行指明經濟活動,且該等員工具有進行該等活動所需的資格;
    (ii) 每年為進行指明經濟活動而在香港招致預定款額範圍的營運開支;及
    (iii) 就該服務提供者在香港進行的指明經濟活動履行充分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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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申請人符合《税務條例》第15K條訂明的經濟實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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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2023/24至2027/28課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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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税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税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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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