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個案第 7 號
1. | 《稅務條例》的條文 |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9C 及 61A 條。 |
2. | 背景 | |
(a) | X 有限公司於 1982 年在香港註冊。該公司是本港的註冊證券交易商,其主要業務是提供證券經紀服務,現持有 3 個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發出的交易權。 | |
(b) | Y 有限公司於 1989 年 2 月 28 日在香港註冊,它是 X 有限公司的相聯公司,按《證券條例》註冊為交易商,現持有 5 個由聯交所發出的交易權。它的主要業務是提供經紀服務、包銷服務,以及為零售客戶進行證券保證金交易。 |
3. | 安排 | |
(a) | X 有限公司在 2002 年 1 月或之前把聯交所交易權,以市價全部轉讓 Y 有限公司,之後 X 有限公司便會擔任中介角色,把所有交易轉給 Y 有限公司執行。 | |
(b) | X 有限公司只繼續為兩家現有客戶服務,並把這些客戶的部分佣金轉至 Y 有限公司。 Y 有限公司則付予 X 有限公司報酬,金額不會超過所收取的佣金。 | |
(c) | Y 有限公司為 X 有限公司提供辦公室支援服務,收取服務費。 |
4. | 裁定 | |
(a) | 有關建議把聯交所交易權轉讓 Y 有限公司一事,《稅務條例》第 61A 條不適用。 | |
(b) | 根據《稅務條例》第 19C(4)條, X 有限公司的稅項虧損,可用作抵銷該公司日後的應評稅利潤(如有的話)。 |
5. | 裁定的適用期 |
本裁定適用於 2001/02 課稅年度及以後的課稅年度。 |
6. |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 |
(a) | X 有限公司的主要業務仍舊是證券經紀。 | |
(b) | Y 有限公司不會把任何收入或利潤,或任何該公司原本應累算的收入或利潤轉移至 X 有限公司。 | |
(c) | Y 有限公司會動用現有股東的股票,作為收購聯交所交易權的資金。由於 Y 有限公司不會因收購而引致任何利息開支或類似性質的開支,該公司將不可就任何該等開支申索扣除額。 | |
(d) | Y 有限公司向 X 有限公司提供辦公室支援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將按正常平等互利原則決定。 |
7. | 裁定日期 |
2001 年 12 月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