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個案第 70 號
1. |
《税務條例》的條文
|
本裁定適用於《税務條例》第15K條。
|
2. |
背景
|
||
(a) |
申請人及4個與其屬同一集團的其他實體(“其他跨國企業實體”)是在香港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它們的最終母實體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
||
(b) |
申請人及其他跨國企業實體各自在香港經營投資控股業務;及各自擁有一家居於F税務管轄區的全資子公司,以在當地持有物業。
|
||
(c) | 申請人及其他跨國企業實體是《税務條例》第15H(1)條所界定的跨國企業實體。它們並非第15K(3)條所界定的純股權持有實體。 | ||
(d) | 申請人及其他跨國企業實體將各自從在F税務管轄區的全資子公司獲取離岸股息收入(“該等股息”)。該等股息屬《税務條例》第15H(1)條訂明的指明外地收入。 | ||
(e) | 申請人為其及其他跨國企業實體,就它們是否符合《税務條例》第15K條訂明的經濟實質要求作出事先裁定組別申請。 |
3. |
安排
|
|||
(a) |
申請人及其他跨國企業實體安排在香港進行《税務條例》第15K(3)條訂明的指明經濟活動。該等指明經濟活動為就其取得、持有或處置的資產而作出所需的策略決定,及就相關資產管理及承擔主要風險。
|
|||
(b) |
憑藉一份服務協議書,申請人及其他跨國企業實體外判該等指明經濟活動予一個香港相聯服務提供者(“該服務提供者”)進行;
|
|||
(c) |
申請人及其他跨國企業實體各自計劃:
|
|||
(i) | 每年有預定數目範圍的員工在香港進行指明經濟活動,且該等員工具有進行該等活動所需的資格; | |||
(ii) | 每年為進行指明經濟活動而在香港招致預定款額範圍的營運開支;及 | |||
(iii) | 就該服務提供者在香港進行的指明經濟活動履行充分監管。 |
4. |
裁定
|
||
申請人及其他跨國企業實體符合《税務條例》第15K條訂明的經濟實質要求。
|
5. |
裁定的適用期
|
本裁定適用於2023/24至2027/28課税年度。 |
6. |
税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
税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
7. |
裁定日期
|
2023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