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個案第 75 號
1. |
《税務條例》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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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適用於《税務條例》第15H及15I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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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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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請人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並在香港經營業務。它的主要業務為貿易及投資控股。它是一個跨國企業集團(「該集團」)的成員。申請人的直接母公司是「P公司」;「P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及經營業務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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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S1公司」在「A税務管轄區」註冊成立,它是申請人的全資子公司。在下述(d)段所述的內部重組進行之前,「S1公司」擁有「S2公司」的100%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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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S2公司」在「A税務管轄區」註冊成立。在相關期間,「S2公司」遷冊至「B税務管轄區」,並在當地經營業務。「S2公司」沒有在香港設立任何機構、經營業務或擁有資產。 | ||
(d) | 該集團正在進行內部重組,該重組涉及申請人、「P公司」、「S1公司」、「S2公司」及位於香港以外的數家關聯公司。 |
3. |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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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作為重組的一部分,「S1公司」於2024年某日將其擁有的「S2公司」股份以公平價值作為實物股息(「該股息」)派發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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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同日,申請人將有關股份作為實物股息派發給「P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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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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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股息將不會根據《税務條例》第15H條,而被視作在香港收取,及第15I條不適用以使該股息在香港被徵收利得税。 |
5. |
裁定的適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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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適用於2024/25課税年度。 |
6. |
税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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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
7. |
裁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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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