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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資訊中心)   

建議豁免強積金計劃下單位轉讓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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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建議修訂《印花稅條例》,豁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下成份基金發出和贖回單位的轉讓書須繳付的印花稅。

    為配合強積金計劃的實施日期,政府建議有關修訂於二○○○年十二月一日開始生效。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月四日)說:「建議的目的是透過簡化強積金計劃的投資交易程序,以及減輕受託人和基金經理的行政工作量,使強積金計劃得以有效運作。」

    「由於將有二百多萬名僱員和自僱人士參加強積金計劃,我們預計每年透過基金經理間接分配單位及贖回單位而簽立的轉讓文書,數目會十分龐大。」

    發言人解釋:「如果不豁免印花稅的規定,額外的行政費用可能會轉嫁到強積金計劃成員,即僱員及自僱人士,因而削減了他們最終可享的退休福利金額。」

    政府估計,假設強積金計劃將令成份基金單位轉讓每年增加約四十萬宗,豁免印花稅的建議會令政府每年減少約二百萬元的收入。另一方面,實施這建議卻可節省稅務局印花稅署為處理額外工作而需承擔的職員費用,每年因而可節省五十五萬二千元的經常開支。

    具體來說,條例草案建議豁免某些類別的單位轉讓須繳交每份轉讓書五元的定額印花稅,而有關人士亦毋須將轉讓文書呈交印花稅署署長簽註以表明這些文書不需繳納從價印花稅。該些豁免類別如下:

    ( a )由成分基金透過基金經理將單位間接分配給強積金計劃成員;

    ( b )強積金計劃成員贖回成分基金的單位;

    ( c )由核准匯集投資基金透過基金經理間接將單位分配給強積金計劃的成分基金;以及

    ( d )由強積金計劃的成分基金贖回核准匯集投資基金的單位。

    2000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明日(十月五日)刊登憲報,並於十月十八日提交立法會。

二 0 0 0年十月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