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資訊中心)
立法會第八題:供養父母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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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和庫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 3 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納稅人獲批供養父母免稅額;及
(二)鑒於本港經濟轉型及失業率持續高企,不少未屆退休年齡的人士未能找到工作而需由子女供養,當局有否計劃放寬該免稅項目內關於受供養人士必須滿 60 歲的規定,以紓緩有關納稅人士的經濟負擔;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在過去三個課稅年度獲准供養父母免稅額的薪俸稅納稅人數目如下:
課稅年度 1996-97 1997-98 1998-99
納稅人數目 325 000 329 000 287 000
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獲准該免稅額的納稅人數目減少,主要因為由該年度起實施了多項薪俸稅寬減措施(包括降低稅率、修訂稅階、大幅提高個人免稅額及新增扣減項目),令超過百分之十的納稅人(超過 150 000 人)得以脫離薪俸稅稅網。
(二)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任何繳納薪俸稅的人士供養其父母或其配偶的父母,可就每名父母享有供養父母免稅額 30,000 元;倘該名納稅人全年與該名父母同住,更可享有 30,000 元額外免稅額。就這項免稅額而言,該名受供養父母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以及年齡已足 60 歲,或未足 60 歲但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任何津貼。此外,除非該名父母與該名納稅人及其配偶同住至少連續六個月而無須付出任何有值代價,或該名納稅人或其配偶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付出用以供養該名父母的費用不少於 12,000 元,否則該名父母不可視為受該名納稅人供養。
政府是由一九七八至七九年度開始實施現行的供養父母免稅額,以取代過去須通過經濟狀況調查才可獲批的免稅額。主要的目的是避免在過往的免稅額制度下大肆濫用的情況及所遇到的行政困難。故此,政府決定以 60 歲這個年齡限制取代經濟狀況調查的程序,而這個年齡限制與現時的一般退休年齡相符。
有些納稅人的父母在 60 歲以下而且失業,須由子女供養,若要政府為此放寬或撤除供養父母免稅額的年齡限制,以紓緩有關納稅人的經濟負擔,我們認為這個做法並不恰當。理由是現時納稅人在父母無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的情況下,已可獲取供養父母免稅額,而勞工市場的流動性很高,令稅務局實際上無法追查並核實受納稅人供養而年齡在 60 歲以下的父母在任何課稅年度的就業狀況,以處理有關納稅人提出的申請。
我們認為,不理會受供養父母的就業狀況或入息多少,直接放寬受供養父母的年齡限制,以避免上述的種種實際困難,也是不合理的,因為可能有很多納稅人的父母年齡在 60 歲以下而又有穩定收入,他們會無故受惠。
此外,鑑於有大約百分之九十九(即除了按標準稅率納稅的人士外)的薪俸稅納稅人,其稅務負擔已因為自一九九八至九九課稅年度起推出的各項稅務寬減措施而大為減輕,我們認為沒有迫切需要放寬這項免稅額的年齡限制,以減輕合資格納稅人的經濟負擔。
完
二 0 0 0 年十月十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