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資訊中心)
與丹麥、瑞典和挪威簽訂雙重課稅寬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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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十月三十一日根據《稅務條例》制定命令,以實施最近與丹麥、瑞典和挪威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中關於雙重稅項豁免的安排。
政府分別於三月十四日與丹麥和瑞典,以及於六月二日與挪威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這些協定均載列有關航空公司雙重課稅的寬免安排。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八日)說:「雙重稅項豁免為香港與丹麥、瑞典和挪威的航空公司,在對方地區內營業所得的利潤和資產提供雙向的稅項豁免。這對香港及該三個北歐國家雙方的航空公司的營運都有裨益。」
他解釋:「我們的政策,是在香港與其雙邊民航夥伴磋商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中,加入避免向航空公司作雙重徵稅的條文。」
該項命令將於十一月十日在憲報刊登,並於十一月十五日提交立法會。
完
二 0 0 0 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