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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稅務局回應慈善團體免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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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傳媒查詢稅務局給予慈善團體免稅地位一事,稅務局發言人今日(二月五日)作出以下回應:

    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如其成立的宗旨是純粹為慈善用途及其活動主要為該等宗旨而進行,則可獲豁免繳稅。至於何為可獲免稅的慈善團體、慈善團體怎樣申請豁免繳稅及稅務局怎樣處理該等申請,均在稅務局早在 1980 年代已有編印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內闡明。該指南的最新版本可從稅務局網頁下載(網址: https://www.info.gov.hk/ird ),其中附表 A 清晰指出,「為達到政治目的」是經法院判決為非慈善用途的例子之一。

    為保障稅收,稅務局向有清晰界定認可團體的慈善地位及如何批准其豁免繳稅申請的原則及標準。這些原則及標準早在 1949 年有關法例生效時已大致確立,並一直沿用至今。本局每隔數年(現時為四年)覆查認可慈善團體的免稅資格,在執行上本局從沒有改變或偏離這一貫做法。為了維持其慈善團體的地位,有關團體的活動必須是為直接推動其宗旨或有助推動達成該等宗旨的。本局在對已獲承認為慈善團體的機構進行定期覆查時,如發現該機構進行其他活動,稅務局會要求該機構澄清其活動是否符合其慈善宗旨。

    當接獲稅務局的查詢時,認可慈善團體可在指定時間內(通常一個月)回應並呈交答覆或作出澄清。稅務局收到有關機構的答覆後,會審閱所提出的理由或解釋,然後作出決定。稅務局通常會事先通知有關機構為維持其免稅資格可作出的更正行動。事實上,稅務局的決定只是為了執行《稅務條例》的條文,若有關機構不同意稅務局的決定,可按現行稅務上訴渠道及其他法律途徑提出反對。

    假若某認可慈善團體進行一些可能被視為含有政治性質的活動時,本局會根據英格蘭及威爾士慈善事務專員報告書( Report of Charity Commissioners for England and Wales )中所訂定的指引,提醒有關團體在這方面應注意的事項。主要的英國法院判決如下:

    a)   「為達到政治目的」不屬慈善性質;

    b)   「政治目的」這詞不只局限於政黨政治,亦包括提倡法例修改;

    c)   提倡維持現行法例,或某政治的行政和措施方針,亦屬政治目的;

    d)   雖然本身為推廣修改一些法例的團體不是一個慈善團體,但若該團體

        所推廣法例活動的性質,屬有助推行其慈善宗旨,這並不會令該團體

        失去其可被視為慈善團體的權利。有關決定將視乎這些活動與其慈善

        宗旨的關係,這是一個程度的問題。

    當稅務局要求慈善團體澄清相關活動性質時,本局的關注點是該等活動是否為推動其成立的慈善宗旨。至於相關活動的內容是贊成政府的或反對政府的均不是本局作出查詢前所考慮的因素。稅務局向來以同一準則處理所有慈善機構的免稅申請和覆核其免稅資格(無論它們所成立的宗旨屬於宗教、教育或其他慈善宗旨)。近年本局書面要求受覆查的認可慈善機構呈交其最近期活動的個案數字如下:

          評稅年度           覆查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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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 - 1993           513

          1993 - 1994           412

          1994 - 1995           379

          1995 - 1996           475

          1996 - 1997           516

          1997 - 1998           526

          1998 - 1999           474

          1999 - 2000           579

    一個慈善團體不一定會由於進行了一些為推動其慈善宗旨但屬政治性質的活動而失去其免稅地位。截至 2001 年 1 月 31 日,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認可為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共 3,395 家,而被撤銷認可資格的個案在 1998/1999 年、 1999/2000 年和 2000 年 4 月 1 日至 2001 年 1 月 31 日分別是 100 宗、 59 宗和 48 宗,其中沒有任何一個團體是由於進行不具慈善宗旨的政治活動而被撤銷免稅資格的。基於保密條例,本局不能透露個案的詳情。

二 0 0 一年二月五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