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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與荷蘭的避免航運雙重課稅協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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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和荷蘭的船東由二○○二年起,將只須在香港或荷蘭就其得自對方地區內的國際航運業務收入繳稅。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廿六日)說:「香港和荷蘭政府於去年十一月簽署對經營船舶國際運輸的企業的入息、利潤、收益或資本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實施該協定而制定的命令,已通過所有需要的立法程序。」

    發言人說:「協定在本港和荷蘭將適用於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的任何課稅或稅務年度及期間。應兩地的企業的要求,協定的條文就該企業而言在香港對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的任何課稅年度,及在荷蘭則對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的稅務年度及期間具有效力。」

   協定於二○○一年十月十七日,即荷蘭政府通知香港特區政府在荷蘭方面的法律程序經已完成當日開始生效。

    「協定使一方的企業,就其從國際航運業務取得的利潤,在另一方豁免徵稅。」

    因此,香港或荷蘭的船東將不須在另一方就其從國際航運業務取得的利潤繳稅。

    發言人解釋說:「連同與美國、英國和內地有關當局的協定或安排,以及已獲新西蘭及南韓稅務當局確認的對等豁免安排,香港船東已於五個國家及內地享有就其國際航運收入豁免繳稅的待遇。」

    香港特區政府現正與其他稅務當局商議,為本港船東帶來同類利益的避免雙重課稅安排。

 

二○○一年十一月廿六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