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2002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
*****************
《2002 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今天(十一月二十九日)在憲報刊登。該條例草案將修訂《印花稅條例》(第 117 章),為引入另一種新加蓋印花程序提供法律依據。
政府發言人說:「在建議的系統下,印花稅署署長可以經電子方式接收加蓋印花的申請,並可就某些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藉發出印花證明書而加蓋印花。新電子加蓋印花方法,盡量免除處理文書正本,以簡化現時主要靠人手進行的加蓋印花程序。在引入加蓋印花的新方法後,現行方法將繼續適用。」
政府建議新的加蓋印花方法適用於有關物業轉讓及簡單租約的文書。這類文書已佔印花稅署處理的所有地產交易文書逾 90% 。
在建議的新系統下,任何人如欲印花稅署在指明文書上加蓋印花,須向署長遞交申請表(書面或電子形式),並繳付該文書應繳付的印花稅。除非署長提出要求,否則申請人無須出示文書正本。
署長在收妥有關申請及應繳付的印花稅款後,會以人手或透過新電子加蓋印花系統,就該文書發出印花證明書。印花證明書與在文書正本上所加蓋的傳統印花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發言人表示,為使用者提供更方便及更有效率的電子加蓋印花服務乃國際趨勢。政府預計在新系統實施後,可縮短物業轉讓文書的加蓋印花程序所需的時間,印花稅署收到稅款後可即時進行有關程序,現時則需要六個工作天。
政府將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條例草案。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稅務局會著手發展所需的有關系統,務求在二零零四年年中左右開始提供新加蓋印花服務。
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