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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立法會十題:評估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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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羅致光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考慮修訂《稅務條例》(第 1 12 章),容許選擇分開評稅的夫婦亦可各自申請以「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計算應繳稅款,以獲取有關稅務寬減;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的直接稅制所徵收的稅項包括三種獨立稅項,分別為物業稅、薪俸稅和利得稅,這三種稅項是各自評計的;其中只有薪俸稅可以扣除個人免稅額和按累進稅率計稅,而其他兩種稅項則按單一稅率計稅,而且不獲准扣除個人免稅額。

    在一些情況下,將上述的三種收入合併計稅,應繳稅款會較三種收入分開計稅後合計的稅款為少。因此,我們引入個人入息課稅,為同時須要繳納利得稅及/或物業稅的受僱人士提供一個機會,選擇合併計稅,使可如薪俸稅般扣除個人免稅額和按累進稅率計稅。

    根據稅務條例,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人士須符合一些條件,包括須年滿 1 8 歲或以上;本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臨時居民;如已婚而非與配偶分居,且夫婦均有應課稅入息的人士,必須夫婦一同申請等等。

    個人入息課稅不容許夫婦分開評稅,是因為容易引致避稅問題,例如夫婦可透過二人間的收入和財產轉移,從個人入息課稅扣除個人免稅額、扣除額和按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中得益。現行在薪俸稅下容許夫婦分開評稅,是因為稅務條例已訂立特別條文,規定如何處理夫婦二人申索個人免稅額的情況。此外,分撥/轉移受僱工作收入的可能性亦較低。

    基於上述原因,政府不打算按建議修改稅務條例。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