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2003年收入(第2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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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收入(第2號)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四月四日)刊登憲報。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以落實在二○○三至○四年度財政預算案所公布的與薪俸稅、利得稅及物業稅有關的收入建議。
以下為收入建議的內容:
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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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兩年(即在二○○三至○四及二○○四至○五課稅年度)把薪俸稅的邊際稅率及稅階回復至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寬減前的水平,即稅階的遞升率會由5%增加至6%,邊際稅率會分別調整至2%、8%、14%及20%,而稅階幅度也會由35,000元收窄為30,000元;
*分兩年把個人及已婚人士免稅額回復至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寬減前的水平,即分別由108,000元降至100,000元及由216,000元降至200,000元;
*分兩年把單親人士免稅額由108,000元降至100,000元;
*在二○○三至○四及二○○四至○五課稅年度內分兩期把薪俸稅標準稅率由15%調高至16%;
*取消旅遊費用方面的稅務豁免;
*把第三至第九名子女的免稅額由15,000元提高至30,000元,與第一及第二名子女免稅額一致;
*慈善捐款的免稅上限由不能超過應評稅收入的10%增加至25%。
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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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二○○三至○四課稅年度開始,把法團業務利得稅稅率由16%調高至17.5%;
*在二○○三至○四及二○○四至○五課稅年度內分兩期把非法團業務利得稅稅率由15%調高至16%;
*把現時在香港賺取的某些費用如版權費及牌照費等須視作應評稅利潤的稅率由10%調高至30%;
*慈善捐款的免稅上限由不能超過應評稅利潤的10%增加至25%;以及
物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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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三至○四及二○○四至○五課稅年度內分兩期把物業稅稅率由15%調高至16%。
政府估計該等建議全年會合共增加約103.7億元收入(薪俸稅68億元、利得稅35億元、物業稅7,000萬元)。但納稅人卻能因慈善捐款扣減項目的稅項減免而少繳稅款。這建議的目的是鼓勵私人捐款予教育機構和其他慈善團體,估計會因此而減少約一億元政府收入。
草案將於四月九日提交立法會。
完
二○○三年四月二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