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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立法會:動議二讀《2003 年收入(第 3 號)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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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3 年收入(第 3 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03 年收入(第 3 號)條例草案》。

    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及《印花稅條例》,落實在二OO三至O四年度財政預算案所公布,有關擴闊債務票據的稅項減免範圍和幅度,和豁免單位信託基金的定額印花稅的兩項建議,這兩項措施將有助促進本港金融市場的發展,故此有利提昇本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現時發債年期不少於五年的符合資格債務票據的買賣利潤及利息收入可享有百分之五十利得稅的減免優惠,我們建議把這項優惠擴展至發債年期不少於三年的符合資格債務票據。另外,為了進一步鼓勵長期優質債務票據的發展,條例草案亦建議全面豁免從發債年期不少於七年的符合資格債務票據所得的利潤及利息收入的利得稅項。

    符合資格債務票據,是指符合某些條件的債務票據,這些是屬於優質的債務票據。進一步增加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的稅務優惠,將鼓勵中期及長期債務票據的供應及買賣活動,從而促進債務市場整體的發展。一個成熟及活躍的債務市場有助推動金融服務行業的多元化發展,進一步提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我們建議以上提及的稅務優惠適用於所有在三月五日財政預算案公布當天或之後發行的債務票據。預計有關減免會令政府每年減少一千七百萬元的收入。

    條例草案第二項建議,是豁免在香港成立的單位信託基金在認購及贖回時需繳交的五元定額印花稅。現時並非於香港成立的單位信託基金無須繳付此項印花稅,以上的建議將會令在香港成立的單位信託基金享有更公平的競爭基礎。

    這項定額印花稅豁免將適用於條例生效後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單位信託基金的認購及贖回。有關建議對政府收入的影響極為輕微。

    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支持本條例草案。

二○○三年七月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