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立法會:《2003 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全文(三)

*********************************

    以下是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就《2003 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辯論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就第 13 條中的多項條文作出修訂,當中有多項修訂都是就徵收博彩稅的條文作技術性修訂,主要包括加入補加評估機制,以及就逾時未清繳的稅款徵收附加費等,另外亦有一些是針對持牌機構上訴機制作的修訂,主要是暫緩施行罰款和更改牌照條件的執行時間,直至上訴審結為止等。修正案的詳細內容已載於分發給各委員的文件中。

    以下我想簡介幾項就第 13 條的主要修訂建議。

(一)   博彩事務委員會(或將改稱足球博彩及獎券事務委員會)

    第一項,是就有關博彩事務委員會的條文作幾項修訂,首先,我們提議修訂第 13 條中的第 6E 條,以訂明足球博彩及獎券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六位委員會成員或總數的三分之一,以較多者為準。另外,訂明除非委員會主席合理地相信召開委員會會議並非切實可行,否則不可以利用傳閱文件方式處理事務。這些修訂都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而作出的,目的是清楚訂明委員會日後處理會務的具體形式,及會議召開情況。

    我建議訂明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由非官職人士出任,這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作出的。另外,足球博彩及獎券事務委員會中必須包括三名分別來自教育界、社工界及宗教界的人士。這項修訂是因應法案委員會中有議員提議應在條例訂明委員會有來自該三個界別的人士出任成員,理由是該三個界別的人士對賭博及其引起的問題有較大關注,而他們的知識亦能對委員會的工作有所幫助。我們接受這意見,並同意採納法案委員會的提議,以《立法會條例》中對教育界功能組別的定義作為出任教育界別委員的資格,亦參照《人類生殖科技條例》中對宗教界的定義作為委員會中出任宗教界別成員的資格,而社工界則以《社會工作 * 註冊條例》所指的註冊社會工作 * 為資格。

    我亦建議訂明委員會的成員,包括之前所述三位分別來自教育界、社工界及宗教界的成員,若有任何出缺,令非官方成員的人數低於八名,則行政長官須在空缺出現的三個月內委任另一人填補該空缺。這也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而作出,目的是避免因委員出缺太長時間而影響委員會的正常運作。

(二)   適當人選準則
    第二項主要修訂是建議加入 6AAA 條,以引進「適當人選」的準則,作為政府向某公司發牌的先決條件。民政事務局局長在考慮某人或機構是否適當人選時,會考慮一系列的因素,包括有關人士的財務狀況、資歷及經驗;誠實及公平地行事的能力;聲譽及可靠程度;是否有潛在或實際的利益衝突;過往犯罪紀錄等等。這做法與很多其他發牌機制的做法相似,也與其他地方規範博彩活動的機制相若。加入適當人選的要求,有助確保持牌機構遵守規範足球博彩和獎券活動的發牌條件及規定,令公眾人士對持牌機構更有信心。

(三)   發牌機制及條件
    第三項主要修訂,是修訂草案第 13 條中的 6G 及 6S 條,就有關足球博彩以及獎券活動的發牌機制及條件的條文作修訂。

    我們建議清楚訂明足球博彩舉辦商只可舉辦「固定賠率」投注及「彩池」投注,這是因應法案委員有議員認為應該更具體列明投注種類而作出的修訂。

    另外,我們因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把部分發牌條件清楚訂明於條例內,令發牌當局在發出足球博彩牌照和獎券牌照時,必須加入特定條件,該些必然條件包括:

(一)   持牌機構不得接受未成年人士(即十八歲以下人士)投注,不得容許未成年人士進入投注處所和向未成年人士派發彩金;

(二)   持牌機構不得接受賒帳投注,或接受信用咭;

(三)   持牌機構不得在每天下午四時三十分至晚上十時三十分在電台或電視播放廣告;

(四)   持牌機構不得在其宣傳推廣中以未成年人士為對象,誇大贏取金錢的機會,明示或暗示投注是一種收入來源或可以解決財務困難的方法;以及

(五)   持牌機構須在投注處所及網站的顯眼地方展示沉迷賭博可引致嚴重問題的警告,以及在香港提供予問題及病態賭徒的服務的資料。

    這些強制性條款的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士和盡量減低賭博對社會的影響。將來有需要時,局長亦可就這些發牌條件發出實務守則,令持牌機構就應該如何推行有關措施有提供指引。

(四)   對沖投注

    第四項主要修訂,是加入第 6QA 條以加強對對沖投注的管制。該條將列明足球博彩舉辦商須就根據草案第 6Q 條作出的對沖投注制訂政策,該政策主要包括對沖時考慮的因素及遵循的程序。該份政策須由印花稅署署長批淮,而若印花稅署署長認為舉辦商在進行對沖投注時無遵守該政策,則有關投注將在計算淨投注金金額時不被視為對沖投注。這個做法是為了加強對足球博彩舉辦商的監管,以避免其濫用對沖投注。對沖政策的範圍,將包括以下各方面:

(i)   對沖的目的;
(ii)   先決條件;
(iii)   接受對沖投注的機構及交易上限;
(iv)   決策過程;
(v)   權力轉授的情況;
(vi)   遵從政策的監管;
(vii)   結算;以及
(viii)   核數規定。
     

(五)   售賣彩票的刑罰

    第五項的主要修訂是草案第 6R 及 6U 條,以加強非法售賣彩票的刑罰。我們建議把製造、印制、發行、售賣或提供出售足球博彩及獎券活動彩票的刑罰,由原來提議的第三級罰款(即一萬元),提高至第五級罰款(即五萬元),以提高有關刑罰的阻嚇性。

(六)   上訴委員會的聆訊

    第六項的主要修訂,是修訂草案第 6ZD 條,以訂明上訴委員會的聆訊須公開進行,除非委員會主席決定應閉門進行。這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認為應公開進行上訴聆訊,以保障持牌機構的權利及提高上訴的透明度,但在遇到上訴聆訊中涉及敏感資料及商業機密,或其他特別原因時,則主席有權決定上訴聆訊以閉門形式進行。

    接着,我想就鄭家富議員提出的修訂案發表政府的看法:

    鄭家富議員就 6E 條提出修訂,列明該委員會的所有會議應該公開,除非足球博彩及獎券事務委員會主席認為會議基於公眾利益須予以保密。我們反對這修訂建議。

    根據條例草案,足球博彩及獎券事務委員會是一個負責向民政事務局局長就足球博彩和獎券活動提出意見的諮詢組織。由於預計委員會的會議將會涵蓋不同的監管議題,討論當中很有可能間歇地牽涉有關持牌機構運作的敏感或機密資料。雖然我們原則上贊成這委員會的運作應具透明度,但是委員會應該保留一定彈性決定應否及如何開放整個或部分會議。根據建議加入的第 6E(2)條,委員會可就其會議的程序訂立規則。因此,我們認為應留待委員會日後自行決定開會時的程序較為恰當。

    鄭家富議員亦就 6G 條提出修訂。修訂的第一部分主要是把持牌機構所能舉辦的投注,限於就足球比賽的結果,以代替政府建議的就足球比賽的結果,及有關足球比賽可能發生的事情。我們反對這修訂。

    政府建議的投注範圍,目的是令持牌機構有足夠彈性去提供與足球比賽有關的投注項目,以將目前向非法莊家投注的足球博彩需求納入受規管的途徑。若投注項目只限於比賽的結果,將會大大限制持牌機構所能提供的投注項目,不但不能有效打擊現行非法賭波活動,還會令非法收受賭注者有機可乘。他們會因應這個限制,提供與比賽最後結果無關的投注項目,例如半場入球,或聯賽冠軍隊伍等,這將令規範足球博彩的競爭力大減,而使其不能達致打擊非法賭博的目的。再者,國際上其他規管體育博彩的法例亦無這方面的限制,反而與政府建議的投注範圍大致相若。

    另外,鄭議員亦提出於法例以附表列明持牌機構可接受投注的賽事種類及名稱,我們認為這會不必要地限制足球博彩持牌機構的彈性,令其不能迅速因應市場變化而調整,例如當賽事名稱更改,或出現新的賽事時,持牌機構便不能迅速因應市場變化而作出調整,這無疑會大大削弱其競爭力。國際上其他地區亦無把接受投注的賽事種類於有關條例中列明。
    社會上有人擔心若容許持牌機構有太多彈性,會令其就不同足球賽事推出層出不窮的投注項目,因而助長賭風。我們不認同這說法。因為規範足球博彩的主要目的是把對足球博彩的需求從非法渠道納入受規管的途徑,由於世界性足球博彩市場競爭劇烈,在條件和牌照中,須賦予持牌經營者迅速調整這些項目的彈性,這對於確保持牌機構能有效地與世界各地的非法收受賭注者競爭至為重要。任何把運作的細則列明於法例中的建議都會嚴重影響持牌機構的競爭能力,亦因而影響規範足球博彩打擊非法賭博活動的果效。假若社會人士他日認為持牌機構提供的投注項目對社會造成極壞的影響,足球博彩和獎券事務委員會亦可就此發表意見,政府可透過更改發牌條件和發出實務指引,要求發牌機構改變或撤消有關投注方式或賽事。

    鄭議員提出的另外一個主要修訂,是在法例訂明投注站的營業時間一律最長為早上九時三十分至晚上十一時三十分。我們認為由於每家投注站的情況不同,不應一概以上述時間為限。我們認為把投注處所的地點和開放時間列明於牌照內比在法例中列明更為恰當。這樣可以保留彈性,以容許在經過考慮不同因素之後,如該投注站對打擊附近非法足球博的效果,對附近民居造成的騷擾,和附近居民的意見,就個別投注站的開放時間作迅速調整。

    鄭家富議員另外亦提出對條例草案的 6R 條及 6U 條進行修訂,把向未成年人送贈足球博彩及獎券彩票訂為刑事罪行,並施以最高第六級罰款(即十萬元)。我們認為這項修訂並無需要,而且在執行上有一定困難。

    首先,我們已因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就 6R 及 6U 條提出修訂,把製造及出售足球博彩及獎券的刑罰加重至第五級罰款(即由一萬增加至五萬元),以加重該些刑罰的阻嚇性,以免有人向其他人,特別是青少年出售彩票。

    有議員認為有些不法人士可能會利用法例漏洞,以送贈為名,向未成年人士出售彩票。我們理解這修訂背後的好意是為了進一步保障青少年,但我們認為因此而一刀切地把任何送贈投注彩票予未成年人的行為均列為刑事罪行,並不恰當。

    以送贈作為售賣投注彩票的掩飾屬於售賣投注彩票的罪行的舉証問題。我們認為不應因此而將所有不涉買賣的送贈彩票予未成年人士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何況根據其中一項發牌條件,持牌機構不可向未成年人士派發彩金使未成年人士難以透過向第三者購買投注彩票而下注,在舉證向他人送贈時會有一定困難,這是由於需要雙方承認該張彩票是並非以金錢或其他代價出售。此外,這修正案會令送贈彩票比售賣彩票給未成年人士的刑罰為高,實際上將難以提出檢舉。

    我們亦認為有關罪行的罰款金額過高,我們早前建議的製造及出售足球博彩及獎券彩票的刑罰亦只是第五級罰款。這修正案卻建議送贈彩票與未成年人士可處第六級罰款,實屬過高,而且這使送贈彩票比售賣彩票的刑罰為高,並不合理。

    基於以上理由,政府反對鄭家富議員所提出的各項修訂,也懇請各位議員投票反對鄭議員的修訂案。

二○○三年七月十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