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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立法會通過《2000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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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今日(六月十六日)通過《2000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於2000年提出,建議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主要目的是加強防止避稅條文、修訂部分條文使其符合政策原意,以及因應市場上的改變而修訂相關的條文。有關修訂包括以下五個主要範疇:

i ) 加強有關扣除利息支出的防止避稅條文;
   
ii ) 因應終審法院一項裁定,修訂與專利權費收入有關的條文;
   
iii) 修訂有關工業和商業建築物折舊的條文;
   
iv) 擴大個人進修開支扣除的範圍;及
   
v) 修訂與稅務上訴委員會處理的稅務上訴個案的訟費及收費有關的條文。

條例草案並不涉及任何重大的政策改變。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該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時說:「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有效打擊利用現時利得稅利息支出扣除及專利權費收入的有關條文的漏洞而進行的避稅活動。」

    他強調:「根據稅務局的估計,該條例草案如順利通過,將有助收回或防止數以百億元計的稅款流失。」

    政府已充分諮詢專業團體、工商協會及商會的意見,他們所提出的多項建議已納入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建議內。

    下列為主要修訂建議:

 

加強扣除利息支出的防止避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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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當中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加強有關扣除利息支出的防止避稅條文,明確地不容許涉及間接利息回流的利息扣除。這亦更清晰地反映政策原意,即各間公司不應通過發行債權證或商業票據,然後透過其相聯者將有關票據購回,從而虛構利息支出藉以扣稅。

    現時的建議平衡了稅務政策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市場運作的考慮、國際慣例及保障稅收的需要。

 

修訂與專利權費收入有關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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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的另一個主要目的,是修訂與專利權費收入有關的條文,使條文與施政原意一致,即是若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知識產權而引起的支出可在利得稅評稅中扣減,則有關收入須當作營業收入。

    這是稅務局一貫行之有效的評稅方法,直至近年終審法院一項裁定才有所改變。今次修訂有助遏止透過改變貨品製造過程而進行的避稅活動。

    建議的修訂符合政策原意,亦與其他稅務司法管轄區的做法一致。若不修改條例,政府將損失大量稅收,由於本港大部分製造業基地已遷往外地,當更多企業知悉並利用這項裁定來減輕稅務承擔,損失的數額可能會倍增。

 

修訂有關工業和商業建築物折舊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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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建議訂明,在變賣同時用作工業及商業用途的建築物時,應將因有關建築物先前曾用作不同用途而給予的折舊免稅額,與建築物現得的結餘課稅及結餘免稅額合併計算。

    由於建築物改變用途的情況(即由工業建築物轉作商業建築物或相反情況)頗為普遍,因此有需要修訂有關條文。現時條文可能令稅務局在建築物變賣時給予過份慷慨及不正確的折舊免稅額。這個漏洞必須予以填補,以保障稅收。

 

擴大個人進修開支扣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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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條例草案中的有關修訂,個人進修開支扣除的範圍將擴大至合資格教育機構或工商專業團體所提供課程的考試費。

    此外,因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扣除的範圍將進一步擴大至主要工商專業團體為受規管專業而認可或審定,但不一定由這些團體提供的課程。合資格可供扣除個人進修開支的課程,包括三十五個團體及兩個法定培訓機構(職業訓練局及建造業訓練局)評審或認可的課程。有關團體的課程為現行受法例規管的專業或行業設立標準。

    大部分納稅人均可受惠於這項個人進修開支扣除安排。有關擴大扣除範圍的修訂符合政府鼓勵個人進修的政策。

 

與上訴委員會有關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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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建議將有關上訴委員會的訟費/費用從主體條例移至新的附表內。

    經修訂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獲授權發出命令修訂有關費用的實際款額,但任何修訂仍須獲得立法會的批準。條例草案亦授權上訴委會員延長發出上訴通知書的時間,以進一步改善納稅人提交上訴申請的安排。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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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修訂條文的執行日期將有所不同。有關稅務寬減的條文有追溯效力,而新增的防止避稅條文於二○○四/○五年評稅年度才會生效。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