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與比利時的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生效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和比利時政府簽訂的就收入及資本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協定於十月七日生效。由二○○四年起,香港和比利時的居民就其在對方地區自經商、受僱或投資所取得的收入,將可獲得寬免稅項或節省稅款。

    稅務局局長劉麥懿明今日(十月二十一日)說 : 「香港特區政府和比利時政府於去年十二月簽訂該項協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實施該協定而制定的命令,已通過所有需要的立法程序。」

    在二○○四年十月七日,香港特區政府收到比利時政府有關其經已完成立法程序通知書,協定亦於當日生效。

    「協定在本港適用於二○○四年四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在比利時則適用於二○○四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徵收的稅項。」

    她續稱 : 「協定的目的,在於透過劃分徵稅權及提供雙重徵稅寬免,消除香港與比利時投資者可能遇到的雙重徵稅情況。協定亦確立了目前兩地徵稅機關單方面所提供的稅項寬免安排,從而為有意投資的人士提供一個更明確穩定的投資環境。在稅款獲得減低的情況下,除可節省稅款外,還可鼓勵兩地之間的相互投資。」

    實質而言,比利時居民透過設在香港常設機構賺取的利潤,在比利時可獲全數豁免徵稅。從事航運及航空營運業務的香港或比利時居民,就其在國際運輸取得的收入,只須在香港或比利時繳稅。根據協定,股息及利息的投資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稅率,均獲降低。

    劉麥懿明進一步解釋 : 「這是香港第一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是香港在推行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計劃的里程碑。香港於一九九八年與內地訂立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該安排涵蓋企業利潤、個人勞務入息及運輸收入。至於較容易受到雙重徵稅的國際運輸方面,香港已簽訂了十八份限於空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五份限於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二份限於空運與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香港特區政府非常希望與本港的主要貿易及投資夥伴建立一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網絡。政府正與或計劃安排與其他稅務機構就這類協定進行磋商。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