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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就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的修訂建議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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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已就按《稅務條例》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而作出的修訂建議諮詢公眾。該項豁免的目的是為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政府發言人今日(一月四日)表示:「我們於去年與業界商討後,仔細考慮過不同團體的意見及探討各項選擇,我們現就修訂稅務條例的方向作出了修改,以使有關豁免得以生效。是次諮詢旨在就有關修訂建議徵求意見。」

    「根據最新的修訂建議,非居於香港人士透過經紀或認可投資顧問(稅務條例所界定)在香港進行證券炒賣交易所獲得的利潤,將獲豁免利得稅。」

    「為防濫用,居於香港的投資者(無論獨立或連同其相聯者),如持有已獲利得稅豁免的非居於香港人士的30%或以上的實益,會被視作已賺取該非居於香港人士從在香港進行的證券炒賣交易所賺得的利潤,因而須繳納利得稅。但是,居於香港的投資者無須就該非居於香港人士的資本性收益或離岸利潤繳付利得稅。」
    「此外,如居於香港的投資者所持有的離岸基金為真正產權分散或在稅務條例下已獲免稅,則該被視作已賺取利潤的條款並不適用。」

    發言人解釋:「根據最新的修訂建議,經紀/認可投資顧問無須就申索利得稅豁免的非居於香港人士的實益持有人的原居地保留紀錄。就先前提議的做法,業界曾就經紀和認可投資顧問須遵行的紀錄要求表示擔憂。現經修改的做法應可解決業界在這方面的擔心。」

    諮詢文件可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頁(https://www.fstb.gov.hk/tb/eng/info/con-paper-ptax.pdf)下載,歡迎有興趣人士於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該局提交意見。

二○○五年一月四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