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立法會:《2005年收入(免稅額)條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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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2005 年收入(免稅額)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2005 年收入(免稅額)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以落實在二OO五至O六年度財政預算案所公布的兩項稅務寬減建議。第一項建議是將子女免稅額由現時的 3 萬元增加至 4 萬元。而第二項建議是向供養 55 至 59 歲的父母或祖父母的納稅人提供基本免稅額及額外免稅額。
我謹在此向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及其他委員致謝。他們在很短、很短時間內詳細審議了條例草案,令條例草案可以在今天恢復二讀。
在法案委員會會議席上,有委員建議政府考慮將以上提及的第二項稅務寬減項目的適用範圍收緊至只限於父母或祖父母失業的納稅人。
財政司司長在制訂有關建議時,已充分考慮到議員和各界所提出的意見,以及實際的情況。鑒於在界定「失業人士」一詞方面存在技術性問題,尤其是如何處理某人失業的期間及某人失業及再次就業的情況。李卓人議員提出的意見,我們亦有考慮過所有的問題。有關將新免稅額的適用範圍收緊至只適用於父母或祖父母失業的納稅人的建議,我們擔心會導致一些不公平的情況。讓我舉個例子,例如﹕受僱而薪金微薄的父母或祖父母將不符合有關資格﹔相反,沒有就業但以投資收入(如股息)或租金為生,或營商,或以往長時間工作並收取豐厚薪酬而暫時休業的父母或祖父母,儘管他們可能生活富裕,但仍會符合此類免稅額的資格。
同樣地,由於香港並不就利息或股息及境外收入徵稅,以應課稅入息來判定免稅額資格亦並不可行。因為一個受薪的僱員可能會有應課稅入息,而收取股息的公司股東則沒有應課稅入息。
不將免稅額的符合資格與受養人的就業情況掛鈎亦與現行其他有關的免稅額的安排一致。所以我們在考慮過種種因素後,決定採用現時的定義。
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有關措施將自二OO五至O六課稅年度起適用。我們估計,大約有 30 萬名納稅人會因增加子女免稅額而受惠。新的供養父母或祖父母免稅額亦會令大約 10 萬名納稅人受惠。兩項建議合共會令政府全年稅收減少大約 10 億 7 千萬元。
我謹此陳辭,請各位議員支持《2005 年收入(免稅額)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女士。
完
二○○五年六月八日(星期三)